7.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3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1 排烟防火阀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附录D中表D-4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5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7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