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本条是对型钢混凝土梁的基本构造要求。
       第1款规定型钢混凝土梁的强度等级和粗骨料的最大直径,主要是为了保证外包混凝土与型钢有较好的粘结强度和方便混凝土的浇筑。
       第2款规定型钢混凝土梁纵向钢筋不宜超过两排,因为超过两排时,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将产生困难。
       第3款规定了型钢的保护层厚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型钢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以及保证型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混凝土的浇筑。
       第4款提出了纵向钢筋的连接锚固要求。由于型钢混凝土梁中钢筋直径一般较大,如果钢筋穿越梁柱节点,将对柱翼缘有较大削弱,所以原则上不希望钢筋穿过柱翼缘;如果需锚固在柱中,为满足锚固长度,钢筋应伸过柱中心线并弯折在柱内。
       第5款对型钢混凝土梁上开洞提出要求。开洞高度按梁截面高度和型钢尺寸双重控制,对钢梁开洞超过0.7倍钢梁高度时,抗剪能力会急剧下降,对一般混凝土梁则同样限制开洞高度为混凝土梁高的0.3倍。
       第6款对型钢混凝土悬臂梁及转换梁提出钢筋锚固、设置抗剪栓钉要求。型钢混凝土悬臂梁端无约束,而且挠度较大;转换梁受力大且复杂。为保证混凝土与型钢的共同变形,应设置栓钉以抵抗混凝土与型钢之间的纵向剪力。

11.4.3 箍筋的最低配置要求主要是为了增强混凝土部分的抗剪能力及加强对箍筋内部混凝土的约束,防止型钢失稳和主筋压曲。当梁中箍筋采用335MPa、400MPa级钢筋时,箍筋末端要求135°施工有困难时,箍筋末端可采用90°直钩加焊接的方式。

11.4.4 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向力大于柱子的轴向承载力的50%时,柱子的延性将显著下降。型钢混凝土柱有其特殊性,在一定轴力的长期作用下,随着轴向塑性的发展以及长期荷载作用下混凝土的徐变收缩会产生内力重分布,钢筋混凝土部分承担的轴力逐渐向型钢部分转移。根据型钢混凝土柱的试验结果,考虑长期荷载下徐变的影响,一、二、三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制分别取为0.7、0.8、0.9。计算轴压比时,可计入型钢的作用。

11.4.5 本条第1款对柱长细比提出要求,长细比λ可取为l0/i,l0为柱的计算长度,i为柱截面的回转半径。第2、3款主要是考虑型钢混凝土柱的耐久性、防火性、良好的粘结锚固及方便混凝土浇筑。 
       第6款规定了型钢的最小含钢率。试验表明,当柱子的型钢含钢率小于4%时,其承载力和延性与钢筋混凝土柱相比,没有明显提高。根据我国的钢结构发展水平及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浇筑施工可行性,一般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总含钢率也不宜大于8%,一般来说比较常用的含钢率为4%~8%。

11.4.6 柱箍筋的最低配置要求主要是为了增强混凝土部分的抗剪能力及加强对箍筋内部混凝土的约束,防止型钢失稳和主筋压曲。从型钢混凝土柱的受力性能来看,不配箍筋或少配箍筋的型钢混凝土柱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型钢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破坏,特别是型钢高强混凝土构件,更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箍筋,并宜采用高强度箍筋,以保证箍筋有足够的约束能力。
       箍筋末端做成135°弯钩且直段长度取10倍箍筋直径,主要是满足抗震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箍筋直段取10倍箍筋直径会与内置型钢相碰,或者当柱中箍筋采用335MPa级以上钢筋而使箍筋末端的135°弯钩施工有困难时,箍筋末端可采用90°直钩加焊接的方式。
       型钢混凝土柱中钢骨提供了较强的抗震能力,其配箍要求可比混凝土构件适当降低;同时由于钢骨的存在,箍筋的设置有一定的困难,考虑到施工的可行性,实际配置的箍筋不可能太多,本条规定的最小配箍要求是根据国内外试验研究,并考虑抗震等级的差别确定的。

11.4.7 规定节点箍筋的间距,一方面是为了不使钢梁腹板开洞削弱过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施工。一般情况下可在柱中型钢腹板上开孔使梁纵筋贯通;翼缘上的孔对柱抗弯十分不利,因此应避免在柱型钢翼缘开梁纵筋贯通孔。也不能直接将钢筋焊在翼缘上;梁纵筋遇柱型钢翼缘时,可采用翼缘上预先焊接钢筋套筒、设置水平加劲板等方式与梁中钢筋进行连接。

11.4.9 高层混合结构,柱的截面不会太小,因此圆形钢管的直径不应过小,以保证结构基本安全要求。圆形钢管混凝土柱一般采用薄壁钢管,但钢管壁不宜太薄,以避免钢管壁屈曲。套箍指标是圆形钢管混凝土柱的一个重要参数,反映薄钢管对管内混凝土的约束程度。若套箍指标过小,则不能有效地提高钢管内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和变形能力;若套箍指标过大,则对进一步提高钢管内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和变形能力的作用不大。
       当钢管直径过大时,管内混凝土收缩会造成钢管与混凝土脱开,影响钢管与混凝土的共同受力,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的影响。
       长细比λ取l0/i,其中l0为柱的计算长度,i为柱截面的回转半径。

11.4.10 为保证钢管与混凝土共同工作,矩形钢管截面边长之比不宜过大。为避免矩形钢管混凝土柱在丧失整体承载能力之前钢管壁板件局部屈曲,并保证钢管全截面有效,钢管壁板件的边长与其厚度的比值不宜过大。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延性与轴压比、长细比、含钢率、钢材屈服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等因素有关。本规程对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轴压比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证其延性。

11.4.11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是指两端设置型钢暗柱、上下有型钢暗梁,中间设置钢板,形成的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11.4.12 试验研究表明,两端设置型钢、内藏钢板的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可以提供良好的耗能能力,其受剪截面限制条件可以考虑两端型钢和内藏钢板的作用,扣除两端型钢和内藏钢板发挥的抗剪作用后,控制钢筋混凝土部分承担的平均剪应力水平。 

11.4.13 试验研究表明,两端设置型钢、内藏钢板的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在满足本规程第11.4.14、11.4.15条规定的构造要求时,其型钢和钢板可以充分发挥抗剪作用,因此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中包含了两端型钢和内藏钢板对应的受剪承载力。

11.4.14 试验研究表明,内藏钢板的钢板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可以提供良好的耗能能力,在计算轴压比时,可以考虑内藏钢板的有利作用。

11.4.15 在墙身中加入薄钢板,对于墙体承载力和破坏形态会产生显著影响,而钢板与周围构件的连接关系对于承载力和破坏形态的影响至关重要。从试验情况来看,钢板与周围构件的连接越强,则承载力越大。四周焊接的钢板组合剪力墙可显著提高剪力墙受剪承载能力,并具有与普通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基本相当或略高的延性系数。这对于承受很大剪力的剪力墙设计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为充分发挥钢板的强度,建议钢板四周采用焊接的连接形式。
       对于钢板混凝土剪力墙,为使钢筋混凝土墙有足够的刚度,对墙身钢板形成有效的侧向约束,从而使钢板与混凝土能协同工作,应控制内置钢板的厚度不宜过大;同时,为了达到钢板剪力墙应用的性能和便于施工,内置钢板的厚度也不宜过小。
       对于墙身分布筋,考虑到以下两方面的要求:1)钢筋混凝土墙与钢板共同工作,混凝土部分的承载力不宜太低,宜适当提高混凝土部分的承载力,使钢筋混凝土与钢板两者协调,提高整个墙体的承载力;2)钢板组合墙的优势是可以充分发挥钢和混凝土的优点,混凝土可以防止钢板的屈曲失稳,为满足这一要求,宜适当提高墙身配筋,因此钢筋混凝土墙体的分布筋配筋率不宜太小。本规程建议对于钢板组合墙的墙身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4%。

11.4.17 日本阪神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非埋入式柱脚、特别在地面以上的非埋入式柱脚在地震区容易产生破坏,因此钢柱或型钢混凝土柱宜采用埋入式柱脚。若存在刚度较大的多层地下室,当有可靠的措施时,型钢混凝土柱也可考虑采用非埋入式柱脚。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埋入柱脚型钢的最小埋置深度修改为型钢截面长边的2.5倍。 

11.4.18 考虑到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中核心筒的重要性,其墙体配筋较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中核心筒的配筋率适当提高,提高其构造承载力和延性要求。

11.3.1 在弹性阶段,楼板对钢梁刚度的加强作用不可忽视。从国内外工程经验看,作为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框架梁支座处尽管有负弯矩,但由于楼板钢筋的作用,其刚度增大作用仍然很大,故在整体结构计算时宜考虑楼板对钢梁刚度的加强作用。框架梁承载力设计时一般不按照组合梁设计。次梁设计一般由变形要求控制,其承载力有较大富余,故一般也不按照组合梁设计,但次梁及楼板作为直接受力构件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以适应不同使用功能的要求,其设计采用的活载宜适当放大。

11.3.2 在进行结构整体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型钢混凝土梁、柱及钢管混凝土柱的轴向、抗弯、抗剪刚度都可按照型钢与混凝土两部分刚度叠加方法计算。

11.3.3 外柱与内筒的竖向变形差异宜根据实际的施工工况进行计算。在施工阶段,宜考虑施工过程中已对这些差异的逐层进行调整的有利因素,也可考虑采取外伸臂桁架延迟封闭、楼面梁与外周柱及内筒体采用铰接等措施减小差异变形的影响。在伸臂桁架永久封闭以后,后期的差异变形会对伸臂桁架或楼面梁产生附加内力,伸臂桁架及楼面梁的设计时应考虑这些不利影响。

11.3.4 混凝土筒体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必须控制混凝土筒体超前钢框架安装的层次,否则在风荷载及其他施工荷载作用下,会使混凝土筒体产生较大的变形和应力。根据以往的经验,一般核心筒提前钢框架施工不宜超过14层,楼板混凝土浇筑迟于钢框架安装不宜超过5层。

11.3.5 影响结构阻尼比的因素很多,因此准确确定结构的阻尼比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试验研究及工程实践表明,一般带填充墙的高层钢结构的阻尼比为0.02左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阻尼比为0.05左右,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阻尼比有不断减小的趋势。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阻尼比应介于两者之间,考虑到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侧刚度主要来自混凝土核心筒,故阻尼比取为0.04,偏向于混凝土结构。风荷载作用下,结构的塑性变形一般较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为小,故抗风设计时的阻尼比应比抗震设计时为小,阻尼比可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形式选取不同的值;结构高度越高阻尼比越小,采用的风荷载回归期越短,其阻尼比取值越小。一般情况下,风荷载作用时结构楼层位移和承载力验算时的阻尼比可取为0.02~0.04,结构顶部加速度验算时的阻尼比可取为0.01~0.015。 

11.3.6 对于设置伸臂桁架的楼层或楼板开大洞的楼层,如果采用楼板平面内刚度无限大的假定,就无法得到桁架弦杆或洞口周边构件的轴力和变形,对结构设计偏于不安全。

11.2.2 从抗震的角度提出了建筑的平面应简单、规则、对称的要求,从方便制作、减少构件类型的角度提出了开间及进深宜尽量统一的要求。考虑到混合结构多属B级高度高层建筑,故位移比及周期比按照B类高度高层建筑进行控制。
       框筒结构中,将强轴布置在框筒平面内时,主要是为了增加框筒平面内的刚度,减少剪力滞后。角柱为双向受力构件,采用方形、十字形等主要是为了方便连接,且受力合理。
       减小横风向风振可采取平面角部柔化、沿竖向退台或呈锥形、改变截面形状、设置扰流部件、立面开洞等措施。
       楼面梁使连梁受扭,对连梁受力非常不利,应予避免;如必须设置时,可设置型钢混凝土连梁或沿核心筒外周设置宽度大于墙厚的环向楼面梁。

11.2.3 国内外的震害表明,结构沿竖向刚度或抗侧力承载力变化过大,会导致薄弱层的变形和构件应力过于集中,造成严重震害。刚度变化较大的楼层,是指上、下层侧向刚度变化明显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等。竖向刚度变化较大时,不但刚度变化的楼层受力增大,而且其上、下邻近楼层的内力也会增大,所以采取加强措施应包括相邻楼层在内。
       对于型钢钢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交接的楼层及相邻楼层的柱子,应设置剪力栓钉,加强连接;另外,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顶层型钢混凝土柱也需设置栓钉,因为一般来说,顶层柱子的弯矩较大。

11.2.4 本条是在02规程第11.2.4条基础上修改完成的。钢(型钢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体系中的混凝土筒体在底部一般均承担了85%以上的水平剪力及大部分的倾覆力矩,所以必须保证混凝土筒体具有足够的延性,配置了型钢的混凝土筒体墙在弯曲时,能避免发生平面外的错断及筒体角部混凝土的压溃,同时也能减少钢柱与混凝土筒体之间的竖向变形差异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筒中筒体系的混合结构,结构底部内筒承担的剪力及倾覆力矩的比例有所减少,但考虑到此种体系的高度均很高,在大震作用下很有可能出现角部受拉,为延缓核心筒弯曲铰及剪切铰的出现,筒体的角部也宜布置型钢。
       型钢柱可设置在核心筒的四角、核心筒剪力墙的大开口两侧及楼面钢梁与核心筒的连接处。试验表明,钢梁与核心筒的连接处,存在部分弯矩及轴力,而核心筒剪力墙的平面外刚度又较小,很容易出现裂缝,因此楼面梁与核心筒剪力墙刚接时,在筒体剪力墙中宜设置型钢柱,同时也能方便钢结构的安装;楼面梁与核心筒剪力墙铰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墙上的预埋件不被拔出。混凝土筒体的四角受力较大,设置型钢柱后核心筒剪力墙开裂后的承载力下降不多,能防止结构的迅速破坏。因为核心筒剪力墙的塑性铰一般出现在高度的1/10范围内,所以在此范围内,核心筒剪力墙四角的型钢柱宜设置栓钉。

11.2.5 外框架平面内采用梁柱刚接,能提高其刚度及抵抗水平荷载的能力。如在混凝土筒体墙中设置型钢并需要增加整体结构刚度时,可采用楼面钢梁与混凝土筒体刚接;当混凝土筒体墙中无型钢柱时,宜采用铰接。刚度发生突变的楼层,梁柱、梁墙采用刚接可以增加结构的空间刚度,使层间变形有效减小。

11.2.6 本条是02规程第11.2.10、11.2.11条的合并修改。为了使整个抗侧力结构在任意方向水平荷载作用下能协同工作,楼盖结构具有必要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是基本要求。
       高层建筑混合结构楼盖宜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盖,以方便施工并加快施工进度;压型钢板与钢梁连接宜采用剪力栓钉等措施保证其可靠连接和共同工作,栓钉数量应通过计算或按构造要求确定。设备层楼板进行加强,一方面是因为设备层荷重较大,另一方面也是隔声的需要。伸臂桁架上、下弦杆所在楼层,楼板平面内受力较大且受力复杂,故这些楼层也应进行加强。

11.2.7 本条是根据02规程第11.2.9条修改而来,明确了外伸臂桁架深入墙体内弦杆和腹杆的具体要求。采用伸臂桁架主要是将筒体剪力墙的弯曲变形转换成框架柱的轴向变形以减小水平荷载下结构的侧移,所以必须保证伸臂桁架与剪力墙刚接。为增强伸臂桁架的抗侧力效果,必要时,周边可配合布置带状桁架。布置周边带状桁架,除了可增大结构侧向刚度外,还可增强加强层结构的整体性,同时也可减少周边柱子的竖向变形差异。外柱承受的轴向力要能够传至基础,故外柱必须上、下连续,不得中断。由于外柱与混凝土内筒轴向变形往往不一致,会使伸臂桁架产生很大的附加内力,因而伸臂桁架宜分段拼装。在设置多道伸臂桁架时,下层伸臂桁架可在施工上层伸臂桁架时予以封闭;仅设一道伸臂桁架时,可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再进行封闭,形成整体。在施工期间,可采取斜杆上设长圆孔、斜杆后装等措施使伸臂桁架的杆件能适应外围构件与内筒在施工期间的竖向变形差异。
       在高设防烈度区,当在较高的不规则高层建筑中设置加强层时,还宜采取进一步的性能设计要求和措施。为保证在中震或大震作用下的安全,可以要求其杆件和相邻杆件在中震下不屈服,或者选择更高的性能设计要求。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可按本规程第3.11节的规定执行。

11.1.1 钢和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是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一种新型结构体系,由于其在降低结构自重、减少结构断面尺寸、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的明显优点,已引起工程界和投资商的广泛关注,目前已经建成了一批高度在150m~200m的建筑,如上海森茂大厦、国际航运大厦、世界金融大厦、新金桥大厦、深圳发展中心、北京京广中心等,还有一些高度超过300m的高层建筑也采用或部分采用了混合结构。除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外,8度区也已开始建造。考虑到近几年来采用筒中筒体系的混合结构建筑日趋增多,如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广州西塔、北京国贸三期、大连世贸等,故本次修订增加了混合结构筒中筒体系。另外,钢管混凝土结构因其良好的承载能力及延性,在高层建筑中越来越多地被采用,故而将钢管混凝土结构也一并列入。尽管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与钢筋混凝土、钢构件组成的结构均可称为混合结构,构件的组合方式多种多样,所构成的结构类型会很多,但工程实际中使用最多的还是框架-核心筒及筒中筒混合结构体系,故本规程仅列出上述两种结构体系。
       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架可以是型钢混凝土梁与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组成的框架,也可以是钢梁与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组成的框架,外周的筒体可以是框筒、桁架筒或交叉网格筒。外周的钢筒体可以是钢框筒、桁架筒或交叉网格筒。为减少柱子尺寸或增加延性而在混凝土柱中设置构造型钢,而框架梁仍为钢筋混凝土梁时,该体系不宜视为混合结构;此外对于体系中局部构件(如框支梁柱)采用型钢梁柱(型钢混凝土梁柱)也不应视为混合结构。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的某些部位,可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配置型钢或钢板,形成型钢混凝土剪力墙或钢板混凝土剪力墙。

11.1.2 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适用高度主要是依据已有的工程经验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偏安全地确定的。近年来的试验和计算分析,对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应承担的最小地震作用有些新的认识,如果混合结构中钢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过少,则混凝土核心筒的受力状态和地震下的表现与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几乎没有差别,甚至混凝土墙体更容易破坏,因此对钢框架-核心筒结构体系适用的最大高度较B级高度的混凝土框架-核心筒体系适用的最大高度适当减少。

11.1.3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钢(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混合结构体系高层建筑,其主要抗侧力体系仍然是钢筋混凝土筒体,因此其高宽比的限值和层间位移限值均取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同一数值,而筒中筒体系混合结构,外周筒体抗侧刚度较大,承担水平力也较多,钢筋混凝土内筒分担的水平力相应减小,且外筒体延性相对较好,故高宽比要求适当放宽。

11.1.4 试验表明,在地震作用下,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破坏首先出现在混凝土筒体,应对该筒体采取较混凝土结构中的筒体更为严格的构造措施,以提高其延性,因此对其抗震等级适当提高。型钢混凝土柱-混凝土筒体及筒中筒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已较B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略高,对其抗震等级要求也适当提高。 
       本次修订增加了筒中筒结构体系中构件的抗震等级规定。考虑到型钢混凝土构件节点的复杂性,且构件的承载力和延性可通过提高型钢的含钢率实现,故型钢混凝土构件仍不出现特一级。
       钢结构构件抗震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11.1.5 补充了混合结构在预估罕遇地震下弹塑性层间位移的规定。

11.1.6 在地震作用下,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中,由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抗侧刚度较钢框架大很多,因而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地震力,而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墙体在达到本规程限定的变形时,有些部位的墙体已经开裂,此时钢框架尚处于弹性阶段,地震作用在核心筒墙体和钢框架之间会进行再分配,钢框架承受的地震力会增加,而且钢框架是重要的承重构件,它的破坏和竖向承载力降低将会危及房屋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钢框架承受的地震力进行调整,以使钢框架能适应强地震时大变形且保有一定的安全度。本规程第9.1.11条已规定了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最大地震剪力不宜小于结构底部地震剪力的10%;小于10%时应调整到结构底部地震剪力的15%。一般情况下,15%的结构底部剪力较钢框架分配的楼层最大剪力的1.5倍大,故钢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采用与型钢混凝土框架相同的方式进行调整。

11.1.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修改了钢柱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1.1.8 高层建筑层数较多,减轻结构构件及填充墙的自重是减轻结构重量、改善结构抗震性能的有效措施。其他材料的相关规定见本规程第3.2节。随着高性能钢材和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在高层建筑中采用高性能钢材和混凝土成为首选,对于提高结构效率,增加经济性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