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采用的瓦材、金属板、防水垫层、防水卷材、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11.5.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瓦材、金属板、防水垫层和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依据所采用的瓦材或金属板种类,按本规范相关章节工程验收的规定执行。

11.5.3 以薄壁型钢为承重结构的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结构材料及构件进场验收、构件加工验收和现场安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1.5.4 以木构件为承重结构的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结构材料及构件进场验收、构件加工验收和现场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以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1 屋面板铺装宜错缝对接,采用定向刨花板或结构胶合板时,板缝不应小于3mm,不宜大于6.5mm。

11.4.2 平改坡屋面安装屋架和构件不得破坏既有建筑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

11.4.3 瓦材和金属板材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执行。

11.4.4 防水垫层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执行。

11.4.5 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可按本规范第6.4.9条、第6.4.10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1.3.1 檐沟部位构造(图11.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成品轻型檐沟;
        2 檐口部位构造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执行。

11.3.2 平改坡屋面构造层次宜为瓦材、防水垫层和屋面板(图11.3.2)。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瓦材应铺设在防水垫层上并固定在屋面板上。

11.3.3 既有屋面新增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的两端,应搁置在原有承重结构位置上。平改坡屋面檐沟可利用既有建筑的檐沟,或新设置檐沟(图11.3.3)。

11.3.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山墙宜采用轻质外挂板材封堵。

11.2.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结构构件和连接件的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11.2.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采用的瓦材和金属板应满足屋面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11.2.3 平改坡屋面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上弦支撑在原屋面板上时,应做结构验算;
        2 增加圈梁和卧梁时应与既有建筑墙体连接牢固;
        3 屋面宜设檐沟;
        4 烟道、排汽道穿出坡屋面不应小于600mm,交接处应作防水密封处理;
        5 屋面宜设置上人孔。 

11.2.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保温隔热层和通风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层宜做内保温设计;
        2 通风口面积不宜小于屋顶投影面积的1/150,通风间层的高度不应小于50mm,屋面通风口处应设置格栅或防护网;
        3 穿过顶棚板的设施应进行密封处理。

11.2.5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在保温隔热层下设置隔汽层。

11.2.6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防水垫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0

11.1.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新建屋面和平改坡屋面。

11.1.2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0%。

11.1.3 平改坡屋面应根据既有建筑的进深、承载能力确定承重结构和选择屋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