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