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1 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8.12.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 邻近不应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 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8.12.3 电缆在竖井内敷设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8.12.4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应进行防火封堵。

8.12.5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8.12.6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 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导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 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8.12.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12.8 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电力与电信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8.12.9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8.12.10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8.12.11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8.12.12 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8.11.1 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8.11.2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8.11.3 封闭式母线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11.4 封闭式母线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5.7的规定。

8.11.5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撑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应采用支架固定。

8.11.6 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线时,端头应封闭。

8.11.7 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60m宜设置膨胀节。

8.11.8 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8.11.9 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8.11.10 多根封闭式母线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封闭母线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1.11 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 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11.12 封闭式母线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

8.10.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8.10.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8.10.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8.10.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10.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3m;
    2 电信电缆与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宜小于0.5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减少到0.3m;
    3 控制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2m; 
    4 桥架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障碍物不宜小于0.3m。

8.10.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0.7 在电缆托盘上可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8.10.8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 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 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8. 10.9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10.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5.7的规定。

8.10.11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7.1的规定。

8.10.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8.10.13 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8.10.14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9.1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宜用于民用建筑中高温或有耐火要求的场所。

8.9.2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缆沿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电缆沿支架敷设或电缆穿导管敷设等方式。

8.9.3 下列情况应采用带塑料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
    1 电缆明敷在有美观要求的场所;
    2 穿金属导管敷设的多芯电缆;
    3 对铜有强腐蚀作用的化学环境;
    4 电缆最高温度超过70℃但低于90℃,同其他塑料护套电缆敷设在同一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时,或人可能触及的场所。

8.9.4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电缆敷设环境,确定电缆最高使用温度,合理选择相应的电缆载流量,确定电缆规格。

8.9.5 应根据线路实际长度及电缆交货长度,合理确定矿物绝缘电缆规格,宜避免中间接头。

8.9.6 电缆敷设时,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9.6的规定。

表8.9.6 矿物绝缘(MI)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8.9.7 电缆在下列场所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或“Ω”形弯,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 在温度变化大的场所;
    2 有振动源场所的布线;
    3 建筑物变形缝。

8.9.8 除支架敷设在支架处固定外,电缆敷设时,其固定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9.8的规定。

表8.9.8 矿物绝缘(MI)电缆固定点或支架间的最大距离

8.9.9 单芯矿物绝缘电缆在进出配柜(箱)处及支承电缆的桥架、支架及固定卡具,均应采取分隔磁路的措施。

8.9.10 多根单芯电缆敷设时,应选择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8.9.11 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防止电缆遭受机械损伤,单芯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应采取分隔磁路措施。

8.9.12 电缆敷设时,其终端、中间联结器(接头)、敷设配件应选用配套产品。

8.9.13 矿物绝缘电缆的铜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接地。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

8.8.2 预制分支电缆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特征及功能要求,选用具有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或聚烯烃护套的普通、阻燃或耐火型的单芯或多芯预制分支电缆。
    在敷设环境和安装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单芯预制分支电缆。

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沿建筑物表面以支架或电缆桥架(梯架)等构件明敷设。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

8.8.4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7.1~8.7.5条中相应敷设方法的相关规定。

8.8.5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在交流电路时,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8.8.6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7.1 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布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等原则综合确定。
    2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应便于敷设、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应在满足安全条件下,使电缆路径最短。
    3 电缆在室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4 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表8.7.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6 电缆支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防腐。
    7 每根电力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终端头等处留有一定余量。

8.7.2 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城镇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边,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2 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也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 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4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
    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伤。
    5 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6 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及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表8.7.2的规定。

表8.7.2 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m)

 注:1 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7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7.3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地下水位较低或道路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的地段,当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小于或等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布线。当电缆多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布线。
    2 电缆在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8.7.3-1和表8.7.3-2的规定。

表8.7.3-1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表8.7.3-2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mm)

3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4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表8.7.3-3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

  5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0.50m。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6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7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9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托盘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10节的有关规定。 
    10 电缆沟盖板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且经久耐用的要求,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可开启的地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11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宜采取自然通风。
    12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 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于0.7m。 
    13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4 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他管线不宜穿过电缆隧道。

8.7.4 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 
    2 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
    3 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4 电缆排管管孔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应根据发展预留备用管孔。备用管孔不宜小于实际需要管孔数的10%。 
    5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0kN/m2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6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 电缆排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8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9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8.7.5 电缆在室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电缆敷设应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导管埋地暗敷设。
    2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4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8.7.3-3的规定。
    5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6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 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固定点的间距,电力电缆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不应大于0.6m。 
    8 电缆在室内埋地穿导管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导管时,穿导管的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6.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宜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8.6.2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选用中型及以上管材。

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

8.6.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当符合本规范第8.3.5条第1~3款的规定时,可除外。

8.6.6 电线、电缆在塑料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8.6.7 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6.8 当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8.6.9 沿建筑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宜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补偿装置。

8.6.10 刚性塑料导管(槽)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设补偿装置。

8.6.1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附件。

8.5.1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线槽。
    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8.5.2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8.5.3 同一路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注:1 控制、信号等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体;
        2 三根以上载流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当乘以本规范第7章所规定的载流量校正系数时,可不限电线或电缆根数,其在线槽内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

8.5.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当在线槽内有分支时,其分支接头应设在便于安装、检查的部位。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8.5.5 金属线槽布线的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的附件。

8.5.6 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5.7 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表8.5.7 金属线槽和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

8.5.8 金属线槽垂直或大于45°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滑动。

8.5.9 金属线槽敷设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1 直线段不大于2m及线槽接头处; 
    2 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线槽转角处。

8.5.10 金属线槽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5.11 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相连。

8.5.12 金属线槽布线的直线段长度超过30m时,宜设置伸缩节;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宜设置补偿装置。

8.4.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也可用于建筑物顶棚内。

8.4.2 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时,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套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8.4.3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8.3.3~8.3.5条的规定。

8.4.4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8.4.5 当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8.4.6 对于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4.7 对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4.8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8.4.9 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4.10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8.3.1 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8.3.3 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3.4 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3.5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8.3.6 当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也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200mm;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2 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500mm;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10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蒸汽管有保温措施时,电线管与蒸汽管间的净距可减至200mm。
    电线管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

8.3.7 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3.8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3.9 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导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必要时,对于次要负荷且线路长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属导管敷设,但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钢导管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