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0.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宜包括子系统集成设计和安全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宜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集成设计。

14.10.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使用者的需求确定。

14.10.3 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集成,发生报警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立即启动摄像、录音、辅助照明等装置,并自动进入实时录像状态。

14.10.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

14.10.5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宜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的门。

14.10.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14.10.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可子系统集成自成垂直管理体系,也可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等将各子系统联网,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14.10.9 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容错性、可维修性及维修保障性。

14.10.10 当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单独运行。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4.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14.9.2 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 9.3 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入口控制装置。宜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空调设备。

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 5 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3.3节的有关规定。

14.9.6 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 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3 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4.9.7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中心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2 系统监控中心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规定;
    3 室外前端摄像设备宜采取防雷措施。

14.8.1 室内线路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类型及规格的线缆;
    2 线缆保护管宜采用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型塑料线槽;
    3 重要线路应选用阻燃型线缆,采用金属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必须明敷时,应采取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
    4 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宜分类加隔板敷设;
    5 重要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8.2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单独穿导管敷设。

14.8.3 穿导管线缆的总截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8.4 室外线路敷设宜根据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情况,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要求,选择导管、排管或电缆隧道等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 5007的规定。

14.8.5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4.8.6 管线敷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有关规定。

14.7.1 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

14.7.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7.2的规定。

续表14.7.2

14.7.3 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2 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7.4 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 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6节的规定。

14.7.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起居室、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14.7.6 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
    2 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

14.7.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的有关规定。

14.6.1 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6.2 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下列功能:
    1 入口处车位信息显示、出口收费显示;
    2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3 车辆出入识别与控制;
    4 自动计费与收费管理;
    5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
    6 泊位显示与调度控制;
    7 保安对讲、报警;
    8 视频安防监控; 
    9 车牌和车型自动识别、认定;
    10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
    11 分层(区)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
    12 500辆及以上的停车场(库)分层(区)的车辆查询服务。
    其中1~4款为基本配置,其他为可选款配置。

14.6.3 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定,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管理方式。当功能暂不明确或兼有的项目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 6.4 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停车库(场)的收费管理室宜设置在出口区。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宜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2~1.4m。

14.6.6 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控制中心(机房)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摄像机宜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2.0~2.5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3~5m。

14.6.7 有快速进出停车库(场)要求时,宜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费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亦可利用临时卡实行人工收费管理。

14.6.9 车辆检测地感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其他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不少于0.5m的距离。

14.6.10 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可根据停车数量及出入口设置等具体情况,采用出口处收费或库(场)内收费两种模式。并应具有对人工干预、手动开闸等违规行为的记录和报警功能。

14.6.1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

14.5.1 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设置。对巡查实时性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其他建筑物可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14.5.2 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停车库(场)、重点防范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巡查站点设置的数量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14.5.3 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3~1.5m。

14.5.4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功能。

14.5.5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而与其联合设置,配合识读器或钥匙开关,达到实时巡查的目的。

14.5.6 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接受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与控制。

14.5.7 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查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紧急报警装置。

14.5.8 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

14.4.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建筑群出入口、通道门、重要房间门等处没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宜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
    2 重要通道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具有非法进入报警功能;
    3 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
    4 重要工作室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部件、处理与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14.4.3 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资等情况确定。

14.4.4 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4.5 不同的出入口,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

14.4.6 现场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内、弱电间等隐蔽处。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旁,安装高度距地不宜高于1.5m。

14.4.7 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 4.8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脱机正常工作。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备用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失电时,应可靠工作24h,并保证信息数据记忆不丢失。

14.4.9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集成或联动的功能。

14.4.10 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的实时报警功能。

14.4.11 系统宜具有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功能。

14.4.12 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防爆安检系统。

14.3.1 建筑物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建筑物周界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2 地面层出入口、电梯轿厢宜设置监控摄像机;停车库(场)出入口和停车库(场)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 重要通道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各楼层通道宜设置监控摄像机;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预留视频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4 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设备机房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5 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14.3.1的规定。

续表14.3.1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位。

14.3.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摄像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系统设计应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在允许的最恶劣工作条件下或应急照明情况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选用设备、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宜为高阻抗;
    5 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6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并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摄像机辅助照明装置联动;当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14.3.3 摄像机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CCD摄像机。彩色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330TVL以上,黑白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420TVL以上。
    2 摄像机信噪比不应低于46dB。
    3 摄像机应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且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带背景光处理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措施降低监视区域的明暗对比度。
    4 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要求最低照度(灵敏度)的10倍。
    5 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1.0lx(F1.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白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6 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在摄像机防护罩上或附近加装辅助照明设施。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宜加装对大雾透射力强的灯具。
    7 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安装的摄像机,必要时可采用变焦镜头摄像机。
    8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
    9 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在室内宜为2.2~5m,在室外宜为3.5~10m。
    10 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可设置在顶棚或墙壁内。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
    11 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时,视频信号电缆应选用屏蔽性能好的电梯专用电缆。

14.3.4 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F=A·L/H (14.3. 4)

式中 F——焦距(mm);
     A——像场高(mm);
     L——物距(mm);
     H——视场高(mm)。
    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40°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55°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为移动时,宜选择变焦距镜头;有隐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时,可选择针孔镜头或棱镜头;
    2 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或电动光圈镜头;
    3 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择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
    4 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工业接口一致;
    5 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靶面规格一致。

14.3.5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时,传输介质宜选用同轴电缆。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电梯轿厢的视频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视频电缆。
    3 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的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4 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 0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5 信号传输线缆宜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6 当采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相关规定。

14.3.6 系统的主控设备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 对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控制;
    2 图像显示任意编程及手动、自动切换;
    3 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
    4 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
    5 支持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应对报警现场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
    6 具有视频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应具备多路报警显示和画面定格功能,并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功能。

14. 3.7 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设备可采用专业监视器、电视接收机、大屏幕投影、背投或电视墙;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置一台显示设备;
    2 宜采用12~25in黑白或彩色监视器,最佳视距宜在5~8倍显示屏尺寸之间;
    3 宜选用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100TVL)的监视器;
    4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5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6 当多个连续监视点有长时间录像要求时,宜选用多画面处理器(分割器)或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个图像显示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选用视频分配器。

14.3.8 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备一台录像设备;
    2 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和报警联动实时录像功能,并可显示日期、时间及摄像机位置编码;
    3 当具有长时间记录、即时分析等功能要求时,宜选用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小规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直接以其作为控制主机;
    4 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并应具有同步记录与回放、宕机自动恢复等功能;对于重要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宜小于25帧/s;对于其他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5 数字硬盘录像机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
    6 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的监控系统,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

14.3.9 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电。前端摄像设备距控制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就地供电时,当控制系统采用电源同步方式,应是与主控设备为同相位的可靠电源。

14.3.10 根据需要选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应满足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

14.2.1 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2 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 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2.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5 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安装环境要求,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3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
    4 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应可进行调节;
    5 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6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7 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8 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2.4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
    2 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 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4 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2.5 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2 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3 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4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

14. 2. 6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14.1.1 本章适用于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文体、会展、娱乐)、住宅(小区)等通用型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性质、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相关子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等。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下列设防区域及部位:
    1 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 出入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 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 公共区域,宜包括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 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工作室、重要厨房、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建筑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房、监控中心、管理中心等。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