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区的条件,应按表5.7.1确定。

5.7.2 设有管道直饮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可按表5.7.2采用。

5.7.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2 管道直饮水水嘴额定流量宜为0.04 L/s~0.06L/s,最低工作压力不得小于0.03MPa;
    3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4 管道直饮水宜采用调速泵组直接供水或处理设备置于屋顶的水箱重力式供水方式;
    5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处配水且最不利配水点处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
    6 管道直饮水应设循环管道,其供、回水管网应同程布置,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从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宜大于3m;
    7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8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水头损失,应按本规范第3.6.10条、第3.6.11条的规定计算。

5. 7. 4 开水供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开水计算温度应按100℃计算,冷水计算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
    2 开水器的通气管应引至室外;
    3 配水水嘴宜为旋塞;
    4 开水器应装设温度计和水位计,开水锅炉应装设温度计,必要时还应装设沸水箱或安全阀。

5. 7. 5 当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设饮水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温水或自来水为源水的直饮水,应进行过滤和消毒处理;
    2 应设循环管道,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处理;
    3 饮水器的喷嘴应倾斜安装并设有防护装置,喷嘴孔的高度应保证排水管堵塞时不被淹没;
    4 应使同组喷嘴压力一致;
    5 饮水器应采用不锈钢、铜镀铬或瓷质、搪瓷制品,其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

5.7.6 饮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内表面光滑、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优质塑料管。开水管道应选用许用工作温度大于100℃的金属管材。

5.7.7 阀门、水表、管道连接件、密封材料、配水水嘴等选用材质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并与管材匹配。

5. 7. 8 饮水供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设在易污染的地点,对于经常产生有害气体或粉尘的车间,应设在不受污染的生活间或小室内;
    2 位置应便于取用、检修和清扫,并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3 楼房内饮水供应点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定。

5.7.9 开水间、饮水处理间应设给水管、排污排水用地漏。给水管管径可按设计小时饮水量计算。开水器、开水炉排污、排水管道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5.6.1 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定的允许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6.2 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铜管、薄壁不锈钢管、塑料热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等。
    当采用塑料热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按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工作压力选择;
    2 设备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热水管。

5.6.3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5.6.4 上行下给式系统配水干管最高点应设排气装置,下行上给式配水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系统最低点应设泄水装置。

5.6.5 当下行上给式系统设有循环管道时,其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约0.5m)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道与各立管连接。

5.6.6 热水系统上各类阀门的材质及阀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3.4.5条、第3.4.7条、第3.4.9条、第3.4.10条的规定。

5.6.7 热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装设阀门:
    1 与配水、回水干管连接的分干管;
    2 配水立管和回水立管;
    3 从立管接出的支管;
    4 室内热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的起端;
    5 与水加热设备、水处理设备及温度、压力等控制阀件连接处的管段上按其安装要求配置阀门。

5. 6.8 热水管网上在下列管段上,应装止回阀:
    1 水加热器或贮水罐的冷水供水管;
    注:当水加热器或贮水罐的冷水供水管上安装倒流防止器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机械循环的第二循环系统回水管;
    3 冷热水混水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5.6.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有无贮热调节容积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

5.6.10 水加热设备的上部、热媒进出口管上、贮热水罐和冷热水混合器上应装温度计、压力表;热水循环的进水管上应装温度计及控制循环泵开停的温度传感器;热水箱应装温度计、水位计;压力容器设备应装安全阀,安全阀的接管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安全阀的泄水管应引至安全处且在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5.6.11 当需计量热水总用水量时,可在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装冷水表,对成组和个别用水点可在专供支管上装设热水水表。有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应装设分户热水水表。水表的选型、计算及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17条~第3.4.19条的规定。

5.6.12 热水横管的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5.6.13 塑料热水管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宜布置在不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5.6.14 热水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设备、贮水器、分(集)水器、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应做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

5. 6. 15 热水管穿越建筑物墙壁、楼板和基础处应加套管,穿越屋面及地下室外墙时应加防水套管。

5. 6. 16 热水管道的敷设还应按本规范第3.5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5.6.17 用蒸汽作热媒间接加热的水加热器、开水器的凝结水回水管上应每台设备设疏水器,当水加热器的换热能确保凝结水回水温度小于等于80℃时,可不装疏水器。蒸汽立管最低处、蒸汽管下凹处的下部宜设疏水器。

5.6.18 疏水器口径应经计算确定,其前应装过滤器,其旁不宜附设旁通阀。

5.5.1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室外热水干管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第3.6.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建筑物的热水引入管应按该建筑物相应热水供水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

5.5.2 建筑物内热水供水管网的设计秒流量可分别按本规范第3.6.4条、第3.6.5条和第3.6.6条计算。

5.5.3 卫生器具热水给水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

5.5.4 热水管网的水头损失计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本规范第3.6.10条确定,但管道的计算内径dj应考虑结垢和腐蚀引起的过水断面缩小的因素;
    2 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本规范按第3.6.11条的规定计算。

5.5.5 全日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5.5.6 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可按循环管网中的水每小时循环2次~4次计算。

5.5.7 热水供应系统中,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与配水点的最低水温的温度差,单体建筑不得大于10℃,建筑小区不得大于12℃。

5.5.8 热水管道的流速,宜按表5.5.8选用。

5.5.9 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回水管管径,应按管路的循环流量经水力计算确定。

5.5.10 机械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其循环水泵的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出水量应为循环流量;
    2 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注:当采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或快速水加热器时,水泵扬程尚应计算水加热器的水头损失。

    3 循环水泵应选用热水泵,水泵壳体承受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其所承受的静水压力加水泵扬程;
    4 循环水泵宜设备用泵,交替运行;
    5 全日制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应由泵前回水管的温度控制开停。

5.5.11 热水加压泵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 8节的要求。

5. 5. 12 第一循环管的自然压力值,应按下式计算:

5.4.1 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节能、节省设备用房;
    2 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5.4.2 选用水加热设备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当采用自备热源时,宜采用直接供应热水的燃油(气)热水机组,亦可采用间接供应热水的自带换热器的燃油(气)热水机组或外配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燃油(气)热水机组;
    2 燃油(气)热水机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4.1条的要求之外,还应具备燃料燃烧完全、消烟除尘、机组水套通大气、自动控制水温、火焰传感、自动报警等功能;
    3 当采用蒸气、高温水为热媒时,应结合用水的均匀性、给水水质硬度、热媒的供应能力、系统对冷热水压力平衡稳定的要求及设备所带温控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等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间接水加热设备;
    4 当热源为太阳能时,其水加热系统应根据冷水水质硬度、气候条件、冷热水压力平衡要求、节能、节水、维护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 在电源供应充沛的地方可采用电热水器。

5.4.2A 太阳能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应和建筑专业统一规划协调,并在满足水加热系统要求的同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美观;
        2) 集热器的安装方位、朝向、倾角和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的要求;
        3) 集热器总面积应根据日用水量、当地年平均日太阳辐照量和集热器集热效率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直接加热供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4) 太阳能集热系统贮热水箱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2 强制循环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的流量扬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循环泵的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3)闭式间接加热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3 集热水加热器的水加热面积应按本规范式(5.4.6)计算确定,其中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

可按5℃~10℃取值;
    4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其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辅助能源宜因地制宜选择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电、热泵等;
        2)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按本规范第5.3.3条设计计算;
        3) 辅助热源及其水加热设施应结合热源条件、系统型式及太阳能供热的不稳定状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配置;
        4) 辅助热源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等选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
        5) 辅助热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热水供水方式采用手动控制、全日自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5.4.2B 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热泵宜优先考虑以空调冷却水等水质较好、水温较高且水量、水温稳定的废水为热源;
        2) 水源总水量应按供热量、水源温度和热泵机组性能等综合因素确定;
        3) 水源热泵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 水源水质应满足热泵机组或换热器的水质要求,当其不满足时,应采取有效的过滤、沉淀、灭藻、阻垢、缓蚀等处理措施。当以污废水为水源时,应作相应污水、废水处理;
        5) 水源热泵制备热水可根据水质硬度、冷水和热水供应系统的型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直接供水或作热媒间接换热供水;
        6) 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贮热水箱(罐),其总贮热水容积为:全日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贮热水箱(罐)总容积,应根据日耗热量、热泵持续工作时间及热泵工作时间内耗热量等因素确定,当其因素不确定时宜按下式计算:

        7)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相关规定。

    2 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置辅助热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最冷月平均气温不小于10℃的地区,可不设辅助热源;
        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10℃且不小于0℃时,宜设置辅助热源;
        2) 空气源热泵辅助热源应就地获取,经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投资省、低能耗热源;
        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采暖季节宜由燃煤(气)锅炉、热力管网的高温水或电力作为热水供应辅助热源。
        3) 空气源热泵的供热量可按本规范式(5.4.2B-1)计算确定;当设辅助热源时,宜按当地农历春分、秋分所在月的平均气温和冷水供水温度计算;当不设辅助热源时,应按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和冷水供水温度计算;
        4) 空气源热泵水加热贮热设备的有效容积,可根据制备热水的方式按本条第1款第6)项确定。

5. 4.3 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5. 4.4 当选用局部热水供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设备应综合考虑热源条件、建筑物性质、安装位置、安全要求及设备性能特点等因素;
    2 需同时供给多个卫生器具或设备热水时,宜选用带贮热容积的加热设备;
    3 当地太阳能资源充足时,宜选用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辅以电加热的热水器;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易燃物堆放或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产生影响及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6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5.4.7 水加热器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5.4.9 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的容积附加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的计算容积的附加系数应按本规范式(5.3.3)中的有效贮热容积系数计算;
    2 当采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带有强制罐内水循环装置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时,其计算容积可不附加。

5.4.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贮水器容积应根据日用热水小时变化曲线及锅炉、水加热器的工作制度和供热能力以及自动温度控制装置等因素按积分曲线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贮热量不得小于表5.4.10的要求;

    注:1 燃油(气)热水机组所配贮热器,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2 表中Qh为设计小时耗热量(kJ/h)。

    2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当热媒按设计秒流量供应且有完善可靠的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可不设贮水器;当其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设贮水器;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3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的贮热水量可按本规范式(5.4. 2A-3)计算确定,水源、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的贮热水量可按本规范第5.4.2B条第1款第6)项确定。

5.4.11 在设有高位加热贮热水箱的连续加热的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冷水补给水箱。
    注:当有冷水箱可补给热水供应系统冷水时,可不另设冷水补给水箱。

5.4.12 冷水补给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应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5.4.13 冷水补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水补给水管的管径,应按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秒流量确定;
    2 冷水补给水管除供给加热设备、加热水箱、热水贮水器外,不宜再供其他用水;
    3 有第一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冷水补给水管应接入热水贮水罐,不得接入第一循环的回水管、锅炉或热水机组。

5. 4.14 热水箱应加盖,并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引出室外的通气管。热水箱溢流水位超出冷水补水箱的水位高度,应按热水膨胀量计算。泄水管、溢流管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5.4.15 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罐体,应根据水质情况及使用要求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在钢制罐体内表面作衬、涂、镀防腐材料处理。

5.4.16 水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容积式、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前端应留有抽出加热盘管的位置;
    2 水加热器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检修的要求,并不得小于0.2m,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5.4.16A 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泵机房应合理布置设备和运输通道,并预留安装孔、洞;
        2) 机组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机组之间及机组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机组与配电柜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m;
        3)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4) 机组应按产品要求在其一端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长度的检修位置。

    2 空气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
        2)机组进风面距遮挡物宜大于1.5m,控制面距墙宜大于1.2m,顶部出风的机组,其上部净空宜大于4.5m;
        3)机组进风面相对布置时,其间距宜大于3.0m。
        注:小型机组布置时,本款第2)项、第3)项中尺寸要求可适当减少。

5. 4. 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2 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其前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囱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5. 4. 18 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器的房间,应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5. 4. 19 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热水系统由生活饮用高位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物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2 当热水供水系统上设置膨胀水箱时,膨胀水箱水面高出系统冷水补给水箱水面的高度应按式(5.4.19-1)计算,其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注:对多台锅炉或水加热器,宜分设膨胀管。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5.4.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日用热水量小于等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安全阀等泄压的措施;
    2 日用热水量大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 膨胀罐宜设置在加热设备的热水循环回水管上。

5. 4. 21A 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止集热器和贮热水箱(罐)贮水过热的措施。在闭式系统中,应设膨胀罐、安全阀,有冰冻可能的系统还应采取可靠的集热系统防冻措施。

5.3.1 设计小时耗热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一致时,应按两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叠加计算;
        2) 当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不一致时,应按住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配套公共设施的平均小时耗热量叠加计算。
    2 全日供应热水的宿舍(Ⅰ、Ⅱ类)、住宅、别墅、酒店式公寓、 招待所、培训中心、旅馆、宾馆的客房(不含员工)、医院住院部、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有住宿)、办公楼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3 定时供应热水的住宅、旅馆、医院及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宿舍(Ⅲ、Ⅳ类)、剧院化妆间、体育馆(场)运动员休息室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 具有多个不同使用热水部门的单一建筑或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当其热水由同一热水供应系统供应时,设计小时耗热量,可按同一时间内出现用水高峰的主要用水部门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其他用水部门的平均小时耗热量计算。

5.3.2 设计小时热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5.3.3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锅炉、水加热设备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根据日热水用量小时变化曲线、加热方式及锅炉、水加热设备的工作制度经积分曲线计算确定。当无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容积式水加热器或贮热容积与其相当的水加热器、燃油(气)热水机组应按下式计算:

    2 半容积式水加热器或贮热容积与其相当的水加热器、燃油(气)热水机组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
    3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及其他无贮热容积的水加热设备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设计秒流量所需耗热量计算。 

5.2.1 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结合热源条件确定。

5.2. 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
    注:1 利用废热锅炉制备热媒时,引入其内的废气、烟气温度不宜低于400℃;
        2 当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2.2A 当日照时数大于1400h/年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5.2.2B 具备可再生低温能源的下列地区可采用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1 在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2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宜采用地下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3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宜采用地表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注: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5. 2. 3 当没有条件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或太阳能等自然热源时,宜优先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的热媒。

5.2.4 当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能充分供给蒸汽或高温水时,宜采用蒸汽或高温水作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媒。

5. 2. 5 当本规范第5. 2. 2~5.2.4条所述热源无可利用时,可设燃油(气)热水机组或电蓄热设备等供给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或直接供给热水。

5.2.6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采用太阳能及电能、燃气、蒸汽等。

5. 2. 7 升温后的冷却水,当其水质符合本规范第5.1.2条规定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5. 2. 8 利用废热(废气、烟气、高温无毒废液等)作为热媒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加热设备应防腐,其构造应便于清理水垢和杂物;
    2 应采取措施防止热媒管道渗漏而污染水质;
    3 应采取措施消除废气压力波动和除油。

5. 2. 9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中不得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2 加热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3 当不回收凝结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4 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5. 2. 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2 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有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措施;
    3 循环系统应设循环泵,并应采取机械循环。

5. 2. 10A 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别墅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时,宜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

5. 2. 11 建筑物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当采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

5. 2. 11A 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道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各单位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适宜措施。

5.2.12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用水量较大的浴室、洗衣房、厨房等,宜设单独的热水管网。热水为定时供应且个别用户对热水供应时间有特殊要求时,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或局部加热设备。

5. 2.13 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分区,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水加热器、贮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当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4.10条的要求外,尚应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5.2.14 当给水管道的水压变化较大且用水点要求水压稳定时,宜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或采取稳压措施。

5.2.15 当卫生设备设有冷热水混合器或混合龙头时,冷、热水供应系统在配水点处应有相近的水压。

5. 2. 16 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2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配水管道分开;
    3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4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管的沿程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配水管不宜变径,且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5 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注: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的方式;当必须采用时,则应设循环水处理系统及消毒设备。

5.2.16A 养老院、精神病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的淋浴和浴盆设备的热水管道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5. 1. 1 热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5.1.1—1确定。

    注:1 热水温度按60℃计。
        2 表内所列用水定额均已包括在本规范表3. 1.9、表3.1.10中。
        3 本表以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卫生器具的使用水温见表5.1.1-2。

    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量和水温应按表5.1.1-2确定。

    注:一般车间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5.1.2 生活热水水质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1.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原水的水处理,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水加热设备的构造、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洗衣房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应进行水质软化处理;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为150mg/L~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2 其他生活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3 经软化处理后的水质总硬度宜为:
        1)洗衣房用水:50mg/L~100mg/L;
        2)其他用水:75mg/L~150mg/L;
    4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应根据水的硬度、适用流速、温度、作用时间或有效长度及工作电压等选择合适的物理处理或化学稳定剂处理方法;
    5 当系统对溶解氧控制要求较高时,宜采取除氧措施。

5. 1. 4 冷水的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表5.1.4采用。

5.1.5 直接供应热水的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或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可按表5.1.5采用。

5.1.5A 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