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墙体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形状及几何尺寸应根据试验目标确定,砌体宜采用足尺试件;当采用模型试验时,模型比例系数不应小于1/4;
2 试件制作应与墙体施工工序一致;
3 试件的模拟加载边界条件,应接近构件的实际工作状态。
10.4.2 节能保温复合墙体的原型系统试验,应包括系统构成的材料质量、保温层厚度、传热系数及耐候性等试验。
10.4.3 墙体的抗震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JGJ 101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类:10 试 验
10.3 砌体和板材试验
10.3.1 砌体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2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3 除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以外的各类隔墙板材的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隔墙板的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 19631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平板的抗折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GB/T 7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类隔墙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除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4 外墙整间挂板应进行板间拉结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件的锚拉强度试验。
10.2 材料试验
10.2.1 砖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的有关规定执行,块体材料抗压试验时,加载方向应与其在砌体中所受重力方向一致。
10.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4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 70的有关规定执行,砂浆试块底模为砌体的同材料底模。
10.2.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 86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的基本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7 各类专用砂浆的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 1767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8 标准制定单位应根据不同块体材料的固有特性,编制专用砌筑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10.2.9 对掺有引气剂的砂浆应进行抗折强度试验。
10.2.10 砂浆的冻融试验应与块材试验条件及试验方法相同。
10.2.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 一般规定
10.1.1 试验可分为研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
10.1.2 试验用的墙材制品应从同一批中随机抽取,其试件的组数、样本数量应根据试验目标确定。
10.1.3 研究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由不少于两个研究单位完成;
2 每个研究单位所进行同一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6组,每组应为6件;同一物理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6件;
3 每个研究单位所进行的砌体通缝抗剪强度试验,其试件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0个;
4 同一构件承载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3件。
10.1.4 检验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可由一个检测单位完成,但对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由另一检测单位进行重复试验;
2 检验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在同等条件下,同一检测单位所进行的同一基本力学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组,每组应为6件;同一物理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3件;
3 构件承载力性能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2组,每组应为2件。
10.1.5 编制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标准应进行研究性试验。
10.1.6 试验仪器及设备应由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标定。
10.1.7 同一试验研究单位或检测单位所统计试验数据的变异系数大于0.2时,其相应指标的试验样本数量应在本规范规定基础上增加至少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