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m2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5
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
6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
7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4. 0. 6)
式中: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0.7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表4.0.5-2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4.0.8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9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4.0.10 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
2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
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4.0.11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取绿化、涂刷隔热涂料等隔热措施。
4.0.12
当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2
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通风良好,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应便于室外机的维护;
4
应尽量减小对周围环境的热影响和噪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