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2规定。

7.5.3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7.5.4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7.4.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 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4.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2 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3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部窗户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设遮阳设施,并宜采用节能窗;
    4 设置非中央空气调节设施的建筑物,应统一设计、安装空调机的室外机位置,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水;
    5 间歇使用的空气调节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6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7.3.2 设置供热的建筑物体形应减少外表面积。

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4 建筑物的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并采取密封措施,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7.3.5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供暖的建筑物,其建筑热工和采暖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3.6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7.1.1 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2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3 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必须符合7.1.1-3的规定。

    4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5 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