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 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基坑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9.9.2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控制在基坑面以下0.5m~1.5m;
    2 满足坑底突涌验算要求;
    3 满足坑底和侧壁抗渗流稳定的要求;
    4 控制坑外地面沉降量及沉降差,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

9.9.3 基坑降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降水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降水井的布置、井数、井深、井距、井径、单井出水量;
        2)疏干井和减压井过滤管的构造设计;
        3)人工滤层的设置要求;
        4)排水管路系统。
    2 验算坑底土层的渗流稳定性及抗承压水突涌的稳定性。
    3 计算基坑降水域内各典型部位的最终稳定水位及水位降深随时间的变化。
    4 计算降水引起的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产生的沉降。
    5 回灌井的设置及回灌系统设计。
    6 渗流作用对支护结构内力及变形的影响。
    7 降水施工、运营、基坑安全监测要求,除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外,还应包括对水位和水中微细颗粒含量的监测要求。

9.9.4 隔水帷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下连续墙或隔水帷幕隔离地下水,隔离帷幕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4m/d,竖向截水帷幕深度应插入下卧不透水层,其插入深度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要求。
    2 对封闭式隔水帷幕,在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坑内抽水试验,并通过坑内外的观测井观察水位变化、抽水量变化等确认帷幕的止水效果和质量。
    3 当隔水帷幕不能有效切断基坑深部承压含水层时,可在承压含水层中设置减压井,通过设计计算,控制承压含水层的减压水头,按需减压,确保坑底土不发生突涌。对承压水进行减压控制时,因降水减压引起的坑外地面沉降不得超过环境控制要求的地面变形允许值。

9.9.5 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统一考虑,由降水、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陷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

9.9.6 高地下水位地区,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具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基坑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及现场抽水试验资料;
    2 基坑降水风险分析及降水设计;
    3 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计算及环境保护措施;
    4 基坑渗漏的风险预测及抢险措施;
    5 降水运营、监测与管理措施。

9.8.1 岩体基坑包括岩石基坑和土岩组合基坑。基坑工程实施前应对基坑工程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9.8.2 岩体基坑工程设计时应分析岩体结构、软弱结构面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9.8.3 在岩石边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可采用放坡开挖方案。岩石边坡的开挖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可按本地区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确定。

9.8.4 对整体稳定的软质岩边坡,开挖时应按本规范第6.8.2条的规定对边坡进行构造处理。

9.8.5 对单结构面外倾边坡作用在支挡结构上的横推力,可根据楔形平衡法进行计算,并应考虑结构面填充物的性质及其浸水后的变化。具有两组或多组结构面的交线倾向于临空面的边坡,可采用棱形体分割法计算棱体的下滑力。

9.8.6 对土岩组合基坑,当采用岩石锚杆挡土结构进行支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8.2条、第6.8.3条的规定。岩石锚杆的构造要求及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8.4条、第6.8.5条的规定。

9.7.1 逆作法适用于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基坑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全逆作法、半逆作法、部分逆作法。

9.7.2 逆作法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基坑支护的地下连续墙或排桩与地下结构侧墙、内支撑、地下结构楼盖体系一体的结构分析计算;
    2 土方开挖及外运;
    3 临时立柱做法;
    4 侧墙与支护结构的连接;
    5 立柱与底板和楼盖的连接;
    6 坑底土卸载和回弹引起的相邻立柱之间,立柱与侧墙之间的差异沉降对已施工结构受力的影响分析计算;
    7 施工作业程序、混凝土浇筑及施工缝处理;
    8 结构节点构造措施。

9.7.3 基坑工程逆作法设计应保证地下结构的侧墙、楼板、底板、柱满足基坑开挖时作为基坑支护结构及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工况时的设计要求。

9.7.4 当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可采用支护结构体系与地下结构结合的设计方案:
    1 地下结构墙体作为基坑支护结构;
    2 地下结构水平构件(梁、板体系)作为基坑支护的内支撑;
    3 地下结构竖向构件作为支护结构支承柱。

9.7.5 当地下连续墙同时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使用时,地下连续墙的设计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连续墙应分别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承载力、变形计算和裂缝验算。
    2 地下连续墙墙身的防水等级应满足永久结构使用防水设计要求。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接缝位置(如地下结构顶板、底板位置)根据地下结构的防水等级要求,可设置刚性止水片、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以及预埋注浆管等构造措施。
    3 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根据其受力特性和连接刚度进行设计计算。
    4 墙顶承受竖向偏心荷载时,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墙顶圈梁与墙体及上部结构的连接处应验算截面抗剪承载力。

9.7.6 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用作支撑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支撑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梁板结构体系进行分析计算;
    2 宜考虑由立柱桩差异变形及立柱桩与围护墙之间差异变形引起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的结构次应力,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裂缝的产生;
    3 对地下结构的同层楼板面存在高差的部位,应验算该部位构件的抗弯、抗剪、抗扭承载能力,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转换结构或临时支撑等措施;
    4 对结构楼板的洞口及车道开口部位,当洞口两侧的梁板不能满足支撑的水平传力要求时,应在缺少结构楼板处设置临时支撑等措施;
    5 在各层结构留设结构分缝或基坑施工期间不能封闭的后浇带位置,应通过计算设置水平传力构件。

9.7.7 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支承结构宜采用一根结构柱对应布置一根临时立柱和立柱桩的形式(一柱一桩)。
    2 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立柱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与沉降计算。
    3 在主体结构底板施工之前,相邻立柱桩间以及立柱桩与邻近基坑围护墙之间的差异沉降不宜大于1/400柱距,且不宜大于20mm。作为立柱桩的灌注桩宜采用桩端后注浆措施。

9.6.1 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及钻孔注浆引发较大土体沉降的土层。

9.6.2 锚杆杆体材料宜选用钢绞线、螺纹钢筋,当锚杆极限承载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HRB 335钢筋。

9.6.3 锚杆布置与锚固体强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锚杆锚固体上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5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锚固体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锚杆的倾角宜为15°~35°。
    2 锚杆定位支架沿锚杆轴线方向宜每隔1.0m~2.0m设置一个,锚杆杆体的保护层不得少于20mm。
    3 锚固体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纯水泥浆,浆体设计强度不宜低于20.0MPa。 
    4 土层锚杆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20mm。

9.6.4 锚杆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锚杆类型、间距、排距和安设角度、断面形状及施工工艺;
    2 确定锚杆自由段、锚固段长度、锚固体直径、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3 锚杆筋体材料设计;
    4 锚具、承压板、台座及腰梁设计;
    5 预应力锚杆张拉荷载值、锁定荷载值;
    6 锚杆试验和监测要求;
    7 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需要进行的锚杆补张拉设计。

9.6.5 锚杆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Nt——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锚杆所承受的拉力值(kN);
      γP——锚杆张拉施工工艺控制系数,当预应力筋为单束时可取1.0,当预应力筋为多束时可取0.9;
      ƒPt——钢筋、钢绞线强度设计值(kPa)。

9.6.6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La)应按基本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下式估算:

    
 (9.6.6)
   

式中:D——锚固体直径(m);
      K——安全系数,可取1.6;
      qs——土体与锚固体间粘结强度特征值(kPa),由当地锚杆抗拔试验结果统计分析算得。

9.6.7 锚杆应在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后逐根进行张拉锁定,张拉荷载宜为锚杆所受拉力值的1.05倍~1.1倍,并在稳定5min~10min后退至锁定荷载锁定。锁定荷载宜取锚杆设计承载力的0.7倍~0.85倍。

9.6.8 锚杆自由段超过潜在的破裂面不应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宜小于5m,锚固段在最危险滑动面以外的有效长度应满足稳定性计算要求。

9.6.9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Y土层锚杆试验确定。对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基坑工程可按物理参数或经验数据设计,现场试验验证。 

9.5.1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优先采用超静定内支撑结构体系,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9.5.2 支撑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内支撑结构应按与支护桩、墙节点处变形协调的原则进行内力与变形分析;
    2 在竖向荷载及水平荷载作用下支撑结构的承载力和位移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支撑体系可根据不同条件按平面框架、连续梁或简支梁分析;
    3 当基坑内坑底标高差异大,或因基坑周边土层分布不均匀,土性指标差异大,导致作用在内支撑周边侧向土压力值变化较大时,应按桩、墙与内支撑系统节点的位移协调原则进行计算;
    4 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方法,对支撑、围檩(压顶梁)和支护结构进行整体计算;
    5 内支撑系统的各水平及竖向受力构件,应按结构构件的受力条件及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因素,设置必要的连接构件,保证结构构件在平面内及平面外的稳定性。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9.4.1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作用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规则,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d=1.25Sk (9.4.1-1)

式中:Sd——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2 对于轴向受力为主的构件,Sd简化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Sd=1.35Sk (9.4.1-2)

9.4.2 支护结构的入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及变形验算的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确定。有地下水渗流作用时,应满足抗渗流稳定的验算,并宜插入坑底下部不透水层一定深度。

9.4.3 桩、墙式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墙式支护可为柱列式排桩、板桩、地下连续墙、型钢水泥土墙等独立支护或与内支撑、锚杆组合形成的支护体系,适用于施工场地狭窄、地质条件差、基坑较深或需要严格控制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地基变形时的基坑工程。
    2 桩、墙式支护结构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桩,墙的入土深度;
        2)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
        3)支护结构的构件和节点设计;
        4)基坑变形计算,必要时提出对环境保护的工程技术措施;
        5)支护桩、墙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时,尚应计算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及变形;
        6)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4.4 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及环境保护要求,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变形控制设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 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基坑的各项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2 预估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附加变形值,其总变形值应小于其允许变形值;
    3 应从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周围环境。

9.4.5 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宜采用侧向弹性地基反力法计算。土的侧向地基反力系数可通过单桩水平载荷试验确定。

9.4.6 支护结构应进行稳定验算。稳定验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V的规定。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稳定安全系数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9.4.7 地下水渗流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坑内外存在水头差时,粉土和砂土应按本规范附录W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
    2 当基坑底上部土体为不透水层,下部具有承压水头时,坑内土体应按本规范附录W进行抗突涌稳定性验算。

9.3.1 支护结构的作用效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土压力;
    2 静水压力、渗流压力;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的建(构)筑物荷载、地面超载、施工荷载及邻近场地施工的影响;
    4 温度变化及冻胀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内力和变形;
    5 临水支护结构尚应考虑波浪作用和水流退落时的渗流力;
    6 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建筑物的相关荷载作用;
    7 基坑周边主干道交通运输产生的荷载作用。

9.3.2 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可采用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当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时,应采用静止土压力计算。

9.3.3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宜按水土分算计算;对黏性土宜按水土合算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9.3.4 基坑工程采用止水帷幕并插入坑底下部相对不透水层时,基坑内外的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

9.3.5 当按变形控制原则设计支护结构时,作用在支护结构的计算土压力可按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原理确定,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9.2.1 基坑工程勘察宜在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1倍~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勘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稳定性验算、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的要求。当基坑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9.2.2 应查明场区水文地质资料及与降水有关的参数,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的类型、地下水位高程及变化幅度;
    2 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补给、径流条件及土层的渗透系数;
    3 分析流砂、管涌产生的可能性;
    4 提出施工降水或隔水措施以及评估地下水位变化对场区环境造成的影响。

9.2.3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并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9.2.4 严寒地区的大型越冬基坑应评价各土层的冻胀性,并应对特殊土受开挖、振动影响以及失水、浸水影响引起的土的特性参数变化进行评估。

9.2.5 岩体基坑工程勘察除查明基坑周围的岩层分布、风化程度、岩石破碎情况和各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外,还应查明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填充情况、力学性质等,特别是外倾结构面的抗剪强度以及地下水情况,并评估岩体滑动、岩块崩塌的可能性。

9.2.6 需对基坑工程周边进行环境调查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状况,当附近有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防汛墙等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时,或降水深度较大时应扩大调查范围。
    2 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材料强度、基础形式与埋深、沉降与倾斜及保护要求等;
        2)地下交通工程、管线设施等的平面位置、埋深、结构形式、材料强度、断面尺寸、运营情况及保护要求等。

9.1.1 岩、土质场地建(构)筑物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包括桩式和墙式支护、岩层或土层锚杆以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工程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9.1.2 基坑支护设计应确保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应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1.4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条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9.1.5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
    3 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9.1.6 基坑工程设计采用的土的强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应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2 对正常固结的饱和黏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应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当施工挖土速度较慢,排水条件好,土体有条件固结时,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3 对砂类土,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
    4 验算软黏土隆起稳定性时,可采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或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
    5 灵敏度较高的土,基坑邻近有交通频繁的主干道或其他对土的扰动源时,计算采用土的强度指标宜适当进行折减;
    6 应考虑打桩、地基处理的挤土效应等施工扰动原因造成对土强度指标降低的不利影响。

9.1.7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 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 对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4 不得影响周边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及管线的正常使用。

9.1.8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物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
    3 建筑物地下结构设计资料,以及桩基础或地基处理设计资料;
    4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的相关资料。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