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分类: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注:1 表中“燃气双眼灶”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的同时工作系数;当每一户居民装设两个单眼灶时,也可参照本表计算。
2 表中“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和一个快速热水器的同时工作系数。
3 分散采暖系统的采暖装置的同时工作系数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表3.3.6-2的规定确定。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1 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站内灌瓶间的气瓶灌装嘴、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的释放源属第一级释放源,其余爆炸危险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
2 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宜根据释放源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划分。
1) 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等级。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2) 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等级。当通风条件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宜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有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宜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第E.0.2条~第E.0.6条典型示例的规定。
注:爆炸危险性建筑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E.0.2 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气化间、混气间等生产性建筑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2,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面以上高度7.5m和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距离为7.5m的范围划为2区;
2 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图 E.0.2 通风良好的生产性建筑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3 露天设置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E.0.3,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和储罐区防护墙以内,防护墙顶部以下的空间划为2区;
2 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3 当烃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时,以烃泵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注:地下储罐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可参照本条规定划分。

图E.0.3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4 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4,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以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2 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4.5m,1区以外以及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图E.0.4 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5 无释放源的建筑与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见图E.0.5,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释放源为中心,按本附录第E.0.2条规定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2 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其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3 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图E.0.5 与具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物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
E.0.6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侵入的区域;
2 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
4 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以外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但其阀门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D.0.1 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D.0.2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1。

图D-1 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 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2(a)和D-2(b)。
干式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
储气罐外部罐壁外4.5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2 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3。
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
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
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4。
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3 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图D-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5。
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范围为2区。

图D-5 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图D-6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7。

图D-7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2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 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 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C.0.1 低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在管道中不同的运动状态,其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
1 层流状态:Re≤2100 λ=64/Re

2 临界状态:Re=2100~3500

3 湍流状态:Re>3500
1)钢管:

2)铸铁管:

式中:Re——雷诺数;
△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d——管道内径(mm);
ρ——燃气的密度(kg/m3)
T——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温度(K);
T0——273.15(K)
v——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黏度(m2/s)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输送天然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取0.1mm;输送人工煤气时取0.15mm。
C.0.2 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管道不同材质,其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
1 钢管:

2 铸铁管:

式中: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C.0.3 高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有关规定计算。
注:除附录C所列公式外,其他计算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λ)的公式,当其计算结果接近本规范式(6.2.6-2)时,也可采用。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注:1 所有室外区域不应整体划分某级危险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以释放源和释放半径划分危险区。本表中所列室外区域的危险区均指释放半径内的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未被划入的区域则均为非危险区。
2 当本表中所列21区和非危险区被划入2区的释放源释放半径内时,则此区应划为2区。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注:1 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 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 直立炉、水煤气炉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 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 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3 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10.8.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 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2 家用燃具排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应分别采用竖向烟道进行排气。
2 住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A.0.1的规定选择。
3 住宅采用机械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中A.0.3的规定选择。
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4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10.7.5 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 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 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4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5 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6 有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 安装在低于0℃房间的金属烟道应做保温。
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2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弯头不宜超过4个(强制排烟式除外);
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3 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4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5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注: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10.7.7 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的各层烟气排出可合用一个烟囱,但应有防止串烟的措施;多台燃具共用烟囱的烟气进口处,在燃具停用时的静压值应小于或等于零;
2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 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 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 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6m;
5) 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3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4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10.7.8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 热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0Pa;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
10.7.9 排气装置的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竖向烟囱出口应符合本规范第10.7.7条第2款的规定。
2 建筑物壁装的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 建筑物壁装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口距门窗洞口和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气口在窗的下部和门的侧部时,距相邻卧室的窗和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2) 排气口在相邻卧室的窗的上部时,距窗的距离不得 小于0.3m。
3) 排气口在机械(强制)进风口的上部,且水平距离小于3.0m时,距机械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9m。
10.7.10 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 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 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 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 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10.6.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选择,应根据加热工艺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烟气余热宜加以利用。
10.6.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 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10.6.7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 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 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 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 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 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10.6.9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