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的规定。


9.5.2 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9.5.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9.3.1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