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