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规定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5.8.2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1 窗台净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台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其有效防护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净高0.90m;
    2 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实态调查表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凸窗的挑板或两侧壁板,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对节能非常不利。所以本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5.8.4 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5.8.5 为保证居住的安全性,本次修编明确规定住宅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住宅实态调查发现,由于原规范中“安全防卫门”概念模糊未明确其应具有防盗功能,普遍被住户加装一层防盗门,而加装的防盗门只能向外开启,妨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设计时就应将防盗、隔声功能集于一门。
    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5.8.6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规定。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m3/h~500m3/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4m/s~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m3/h~100m3/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1.1m/s~1.4m/s,也可以满足要求。

5. 8.7 本次修编根据住宅实态调查数据仅将户门洞口宽度增大为1.00m,其余未作改动。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

5.7.1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合理设置贮藏空间或位置对提高居室空间利用率,使室内保持整洁起到很大作用。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套内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规定对设置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面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2),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最小宽度。
    此外,当两侧有墙时,为确保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上下楼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如图2所示。

5.6.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镇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宜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5.6. 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儿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1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条规定阳台栏杆的净高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规范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规范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
    本次修编还对原规范中关于建筑层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相一致,在本条文中不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词。

5.6.4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以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采用实体栏板,可以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还可防止物品从过高处的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5.6.5 由于住宅部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现在已有大量成熟的晾衣部品,在其安装时不会造成漏水、滴水现象。实态调查表明,居民多数将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晒衣架拆除,造成浪费。所以本次修编不再要求“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会给晾晒衣物带来不便。同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感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上的矛盾。

5.6.6 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服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常引发邻里矛盾,故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本次修编将本条修改为“应采取防水措施”,主要是针对容易漏水的关键节点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置洗衣机设备时,为方便使用要求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接口和插座等,并要求设置专用地漏,减少溢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如出现洗衣设备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为防止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将给排水管线冻裂。本条规定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5.6.8 当阳台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如安装措施不当,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排热效果,降低制冷工效,会对居民在阳台上的正常活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本条对阳台或建筑外墙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本条第2款规定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不包括百叶。但空调室外机所设置的百叶仅是装饰物,叶片间距太小,会影响空调室外机散热,因此在满足一定的视线遮挡效果时,叶片间距越大越好。

5.5.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均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5.5.2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规范第5.2.1条和5.2.2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5.5.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燃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5.5.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设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5.3.1 本次修编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再进行分类规定,而是规定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4m2和3.5m2。其依据是: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m2以上,所以本次修编对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未进行修改,仍明确其最小使用面积为4m2。对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面积则规定为3.5m2

5.3.2 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应尽量做到。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0.207k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一个双眼灶的热负荷约为(8~9)kW,厨房体积小于39m3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207kW/m3。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9m3(约大于16m2),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5.3.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3.5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5.2.1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m2和5m2。其依据为:
    1 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m2
    2 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m2)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5.2.2 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本规范5.2.1第1款的条文说明所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m2减小为10m2

5.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物、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如果过多,不利于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度尺度研究结果,3m以上直线墙面保证可布置一组沙发,使起居室(厅)中能有一相对稳定的使用空间。

5.2.4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能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5.1.1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2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规范对住宅套型的分类。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m2和22m2,主要依据如下:
    1 本条明确了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本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2 套型最小使用面积,不应是各个最小房间面积的简单组合。即使在工程设计理论和实践中,可能设计出更小的套型,但是这种套型是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此外,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由其他相关规范作出规定。
    3 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34m2下调为不应小于30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4 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