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4.6.3 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道路人行系统中,为了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并易于被残障人士所识别,应在无障碍设计地点显著位置上安装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牌应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分布情况.并提示现况位置。无障碍标识的布置,应根据指示、引导和确认的需求进行设计,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引导系统。
    悬挂醒目的无障碍标志,一是使用者一目了然,二是告知无关人员不要随意占用。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各种残障人士的不同要求。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可与其他交通设施标志牌协调布置,更好地为道路资源使用者服务。

4.5.1 公交车站处站台有效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与停放的要求,并兼顾其他乘客的通行,当公交车站设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时,为了使行动不便的人穿越非机动车道,安全地到达分隔带上的公交候车站,应在穿行处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4.5.2 在我国,视觉障碍者的出行,如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办事等主要靠公共交通,因此解决他们出门找到车站和提供交通换乘十分重要,为了视觉障碍者能够方便到达公交候车站、换乘公交车辆,需要在候车站范围设置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在公交候车站铺设提示盲道主要方便视觉障碍者了解候车站的位置,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共车站的提示肓道相连接。
    为了给视觉障碍者提供更好的公交站牌信息,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安装盲文站牌或有声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设置,既要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又要保证安全,防止倒塌,且不易被人破坏。





4.4.1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需设置提示盲道,针对行进规律的变化及时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警示。同时当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将其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合理衔接,满足视觉障碍者的连续通行需求。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的设计,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当场地条件存在困难时。需要根据规划条件,在进行交通分析时,对行人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分析,从道路系统与整体环境要求的高度进行取舍判断。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设置坡道,方便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的通行,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无障碍电梯,构成无障碍环境,完成无障碍通行。无障碍电梯需求量大或条件允许时,也可进行无障碍电梯设置,满足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的通行需求,提高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土的通行质量。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的坡道设置,是为了方便乘坐轮椅者能够靠自身力量安全通行。弧线形坡道布置,坡道两侧的长度不同,形成的坡度有差异,因此对坡道的设计提出相应的指标控制要求。


4.4.3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扶手,是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通行,未设扶手的人行天桥及地道,曾发生过老年人和行动障碍者摔伤事故,其原因并非技术、经济上的困难,而是未将扶手作为使用功能来重视。在无障碍设计中,扶手同样是重要设施之一。坡道扶手水平段外侧宜设置盲文铭牌,可使视觉障碍者了解自己所在位置及走向,方便其继续行走。


4.4.4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无法满足弱势群体通行需求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地面交通实现弱势群体安全通行的需求,体现无障碍设计的多样化及人性化。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对于视觉障碍者来说是一个危险区域,容易发生碰撞,因此应在结构边缘设置提示盲道,避免安全隐患。

图4-1 人行大桥提示盲道示意图

4.3.1 第1款 人行横道设置时,人行横道的宽度要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在医院、大剧院、老年人公寓等特殊区域,由于轮椅使用数量相对较多,人行横道的宽度还要考虑满足一定数量轮椅同时通行的需求,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第2款 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会有高出车行道的情况,影响了乘轮椅者的通行,因此安全岛设置需要考虑与车行道同高或安全岛两侧设置缘石坡道,并从通行宽度方面给予要求,从而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第3款 音响设施需要为视觉障碍者的通行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路段提供是否通行和还有多长的通行时间等信息,在路口还需增加通行方向的信息。通过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保证他们过街的安全性。

4.2.1 第1款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在路口及人行横道处与车行道如有高差,不仅造成乘轮椅者的通行困难,也会给人行道上行走的各类群体带来不便。因此,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广场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范围等行人通行位置,通行线路存在立缘石高差的地方,均应设缘石坡道,以方便人们使用。
      第2款 人行横道两端需设置缘石坡道,为肢体障碍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作出提示,方便人们使用。


4.2.2 第1、2款 盲道及其他信息设施的布置,要为盲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提供保证。因此在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指视觉障碍者人数占该区域人数比例1.5%以上的区域,如盲人学校、盲人工厂、医院等)的人行道需设置盲道,协助盲人通过盲杖和脚感的触觉,方便安全地行走。
      第3款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需设置提示盲道,为视觉障碍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作出提示,方便人们使用。


4.2.3 要满足轮椅在人行道范围通行无障碍,要求人行道中设有台阶的位置,同时应设有坡道,以方便各类人群的通行。坡道设置时应避免与行人通行产生矛盾,在设施布置时,尽量避免轮椅坡道通行方向与行人通行方向产生交叉。尽可能使两个通行流线相平行。


4.2.4 人行道范围内的服务设施是无障碍设施的重要部分,是保证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设施,服务设施宜针对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及肢体障碍者等不同类型的障碍者分别进行考虑,满足各类行动障碍者的服务需求。

4.1.1 城市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城市各级道路,郊区、区县、经济开发区等城镇主要道路,步行街等主要商业区道路,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等周边道路,以及其他有无障碍设施设计需求的各类道路,确保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布置完整,构建无障碍物质环境。


4.1.2、4.1.3 城市道路涉及人行系统的范围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不仅对无障碍设计范围给予规定,并进一步对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位置提出要求,便于设计人员及建设部门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