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 将02规程多塔楼结构的内容与新增的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的相关内容合并,统称为“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对于多塔楼结构、竖向体型收进和悬挑结构,其共同的特点就是结构侧向刚度沿竖向发生剧烈变化,往往在变化的部位产生结构的薄弱部位,因此本节对其统一进行规定。

10.6.2 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在体型突变的部位,楼板承担着很大的面内应力,为保证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可靠地传递到下部结构,体型突变部位的楼板应加厚并加强配筋,板面负弯矩配筋宜贯通。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

10.6.3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单位的试验研究和计算分析表明,多塔楼结构振型复杂,且高振型对结构内力的影响大,当各塔楼质量和刚度分布不均匀时,结构扭转振动反应大,高振型对内力的影响更为突出。因此本条规定多塔楼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减小塔楼和底盘的刚度偏心。大底盘单塔楼结构的设计,也应符合本条关于塔楼与底盘的规定。
       震害和计算分析表明,转换层宜设置在底盘楼层范围内,不宜设置在底盘以上的塔楼内(图14)。若转换层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时,易形成结构薄弱部位,不利于结构抗震,应尽量避免;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包括增大构件内力、提高抗震等级等。

       为保证结构底盘与塔楼的整体作用,裙房屋面板应加厚并加强配筋,板面负弯矩配筋宜贯通;裙房屋面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
       为保证多塔楼建筑中塔楼与底盘整体工作,塔楼之间裙房连接体的屋面梁以及塔楼中与裙房连接体相连的外围柱、墙,从固定端至出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在构造上应予以特别加强(图15)。

10.6.4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悬挑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悬挑部分的结构一般竖向刚度较差、结构的冗余度不高,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降低结构自重、增加结构冗余度,并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验算,且应提高悬挑关键构件的承载力和抗震措施,防止相关部位在竖向地震作用下发生结构的倒塌。
       悬挑结构上下层楼板承受较大的面内作用,因此在结构分析时应考虑楼板面内的变形,分析模型应包含竖向振动的质量,保证分析结果可以反映结构的竖向振动反应。

10.6.5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体型收进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大量地震震害以及相关的试验研究和分析表明,结构体型收进较多或收进位置较高时,因上部结构刚度突然降低,其收进部位形成薄弱部位,因此规定在收进的相邻部位采取更高的抗震措施。当结构偏心收进时,受结构整体扭转效应的影响,下部结构的周边竖向构件内力增加较多,应予以加强。图16中表示了应该加强的结构部位。
       收进程度过大、上部结构刚度过小时,结构的层间位移角增加较多,收进部位成为薄弱部位,对结构抗震不利,因此限制上部楼层层间位移角不大于下部结构层间位移角的1.15倍,当结构分段收进时,控制收进部位底部楼层的层间位移角和下部相邻区段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之间的比例(图17)。

10.5.1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否则在地震中将出现复杂的X、Y、θ相互耦联的振动,扭转影响大,对抗震不利。
       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和1999年我国台湾集集地震的震害表明,连体结构破坏严重,连接体本身塌落的情况较多,同时使主体结构中与连接体相连的部分结构严重破坏,尤其当两个主体结构层数和刚度相差较大时,采用连体结构更为不利,因此规定7、8度抗震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不宜采用连体结构。

10.5.2 连体结构的连接体一般跨度较大、位置较高,对竖向地震的反应比较敏感,放大效应明显,因此抗震设计时高烈度区应考虑竖向地震的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增加了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抗震设防区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规定,与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10.5.3 计算分析表明,高层建筑中连体结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受连体跨度、所处位置以及主体结构刚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6度和7度0.10g抗震设计时,对于高位连体结构(如连体位置高度超过80m时)宜考虑其影响。

10.5.4、10.5.5 连体结构的连体部位受力复杂,连体部分的跨度一般也较大,采用刚性连接的结构分析和构造上更容易把握,因此推荐采用刚性连接的连体形式。刚性连接体既要承受很大的竖向重力荷载和地震作用,又要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协调两侧结构的变形,因此要保证连体部分与两侧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这两条规定了连体结构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要求,并强调了连体部位楼板的要求。
       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分析后,也可采用滑动连接方式。震害表明,当采用滑动连接时,连接体往往由于滑移量较大致使支座发生破坏,因此增加了对采用滑动连接时的防坠落措施要求和需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的要求。

10.5.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对连体结构的计算分析及振动台试验研究说明,连体结构自振振型较为复杂,前几个振型与单体建筑有明显不同,除顺向振型外,还出现反向振型;连体结构抗扭转性能较差,扭转振型丰富,当第一扭转频率与场地卓越频率接近时,容易引起较大的扭转反应,易造成结构破坏。因此,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受力复杂,易形成薄弱部位,抗震设计时必须予以加强,以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延性。 
       本条第2、3两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10.5.7 刚性连接的连体部分结构在地震作用下需要协调两侧塔楼的变形,因此需要进行连体部分楼板的验算,楼板的受剪截面和受剪承载力按转换层楼板的计算方法进行验算,计算剪力可取连体楼板承担的两侧塔楼楼层地震作用力之和的较小值。当连体部分楼板较弱时,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可能发生破坏,因此建议补充两侧分塔楼的计算分析,确保连体部分失效后两侧塔楼可以独立承担地震作用不致发生严重破坏或倒塌。

10.4.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等单位对错层剪力墙结构做了两个模型振动台试验。试验研究表明,平面规则的错层剪力墙结构使剪力墙形成错洞墙,结构竖向刚度不规则,对抗震不利,但错层对抗震性能的影响不十分严重;平面布置不规则、扭转效应显著的错层剪力墙结构破坏严重;错层框架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尚未见试验研究资料,但从计算分析表明,这些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比错层剪力墙结构更差。因此,高层建筑宜避免错层。
       相邻楼盖结构高差超过梁高范围的,宜按错层结构考虑。结构中仅局部存在错层构件的不属于错层结构,但这些错层构件宜参考本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10.4.2 错层结构应尽量减少扭转效应,错层两侧宜采用侧向刚度和变形性能相近的结构方案,以减小错层处墙、柱内力,避免错层处结构形成薄弱部位。

10.4.3 当采用错层结构时,为了保证结构分析的可靠性,相邻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个刚性楼层计算。

10.4.4 错层结构属于竖向布置不规则结构,错层部位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受力复杂,容易形成多处应力集中部位。框架错层更为不利,容易形成长、短柱沿竖向交替出现的不规则体系。因此,规定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柱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截面高度不应过小,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以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延性。 
       和02规程相比,本次修订明确了本条规定是针对抗震设计的错层结构。

10.4.5 本条为新增条文。错层结构错层处的框架柱受力复杂,易发生短柱受剪破坏,因此要求其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中震)作用下性能水准2的设计要求。

10.4.6 错层结构在错层处的构件(图13)要采取加强措施。
       本规程第10.4.4条和本条规定了错层处柱截面高度、剪力墙截面厚度以及剪力墙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要求,并规定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应设置与其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框架柱和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以免该类构件先于其他构件破坏。如果错层处混凝土构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则需采取有效措施。框架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剪力墙内设置型钢,可改善构件的抗震性能。

10.3.1 根据近年来高层建筑的设计经验及理论分析研究,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以设置加强层以加强核心筒与周边框架的联系,提高结构整体刚度,控制结构位移。本节规定了设置加强层的要求及加强层构件的类型。

10.3.2 根据中国建研院等单位的理论分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加强层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如果比较合理,则有利于减少结构的侧移。本条第1款的规定供设计人员参考。
       结构模型振动台试验及研究分析表明:由于加强层的设置,结构刚度突变,伴随着结构内力的突变,以及整体结构传力途径的改变,从而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其破坏和位移容易集中在加强层附近,形成薄弱层,因此规定了在加强层及相邻层的竖向构件需要加强。伸臂桁架会造成核心筒墙体承受很大的剪力,上下弦杆的拉力也需要可靠地传递到核心筒上,所以要求伸臂构件贯通核心筒。
       加强层的上下层楼面结构承担着协调内筒和外框架的作用,存在很大的面内应力,因此本条规定的带加强层结构设计的原则中,对设置水平伸臂构件的楼层在计算时宜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并注意加强层及相邻层的结构构件的配筋加强措施,加强各构件的连接锚固。 
       由于加强层的伸臂构件强化了内筒与周边框架的联系,内筒与周边框架的竖向变形差将产生很大的次应力,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小这些变形差(如伸臂桁架斜腹杆的滞后连接等),而且在结构分析时就应该进行合理的模拟,反映这些措施的影响。 

10.3.3 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加强层刚度和承载力较大,与其上、下相邻楼层相比有突变,加强层相邻楼层往往成为抗震薄弱层;与加强层水平伸臂结构相连接部位的核心筒剪力墙以及外围框架柱受力大且集中。因此,为了提高加强层及其相邻楼层与加强层水平伸臂结构相连接的核心筒墙体及外围框架柱的抗震承载力和延性,本条规定应对此部位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者可不提高);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从严(减小0.05)控制;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本条第3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加内容。

10.2.1 本节的设计规定主要用于底部带托墙转换层的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以及底部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即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中的外框架(外筒体)密柱在房屋底部通过托柱转换层转变为稀柱框架的筒体结构。这两种带转换层结构的设计有其相同之处也有其特殊性。为表述清楚,本节将这两种带转换层结构相同的设计要求以及大部分要求相同、仅部分设计要求不同的设计规定在若干条文中作出规定,对仅适用于某一种带转换层结构的设计要求在专门条文中规定,如第10.2.5条、第10.2.16~10.2.25条是专门针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规定,第10.2.26条及第10.2.27条是专门针对底部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的设计规定。 
       本节的设计规定可供在房屋高处设置转换层的结构设计参考。对仅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转换的结构,如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存在的个别墙或柱在底部进行转换的结构,可参照本节中有关转换构件和转换柱的设计要求进行构件设计。

10.2.2 由于转换层位置的增高,结构传力路径复杂、内力变化较大,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范围亦增大,可取转换层加上转换层以上两层的高度或房屋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这里的剪力墙包括落地剪力墙和转换构件上部的剪力墙。相比于02规程,将墙肢总高度的1/8改为房屋总高度的1/10。

10.2.3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转换层上、下部楼层的结构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时,会导致转换层上、下部结构构件内力突变,促使部分构件提前破坏;当转换层位置相对较高时,这种内力突变会进一步加剧。因此本条规定,控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刚度比满足本规程附录E的要求,以缓解构件内力和变形的突变现象。带转换层结构当转换层设置在1、2层时,应满足第E.0.1条等效剪切刚度比的要求;当转换层设置在2层以上时,应满足第E.0.2、E.0.3条规定的楼层侧向刚度比要求。当采用本规程附录第E.0.3条的规定时,要强调转换层上、下两个计算模型的高度宜相等或接近的要求,且上部计算模型的高度不大于下部计算模型的高度。本规程第E.0.2条的规定与美国规范IBC 2006关于严重不规则结构的规定是一致的。

10.2.4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设置的水平转换构件,近年来除转换梁外,转换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厚板等均已采用,并积累了一定设计经验,故本章增加了一般可采用的各种转换构件设计的条文。由于转换厚板在地震区使用经验较少,本条文规定仅在非地震区和6度设防的地震区采用。对于大空间地下室,因周围有约束作用,地震反应不明显,故7、8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厚板转换层。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本条取消了02规程“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按本规程第5.1.14条的规定乘以1.15的增大系数”这一段重复的文字,本规程第3.5.8条已有相关的规定,并将增大系数由1.15提高为1.25。为保证转换构件的设计安全度并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本条规定特一、一、二级转换构件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9、1.6、1.3,并应按本规程第4.3.2条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10.2.5 带转换层的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于20世纪80年代中开始采用,90年代初《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列入该结构体系及抗震设计有关规定。近几十年,底部带转换层的大空间剪力墙结构迅速发展,在地震区许多工程的转换层位置已较高,一般做到3~6层,有的工程转换层位于7~10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转换层高度对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的影响,研究得出,转换层位置较高时,更易使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转换层附近的刚度、内力发生突变,并易形成薄弱层,其抗震设计概念与底层框支剪力墙结构有一定差别。转换层位置较高时,转换层下部的落地剪力墙及框支结构易于开裂和屈服,转换层上部几层墙体易于破坏。转换层位置较高的高层建筑不利于抗震,规定7度、8度地区可以采用,但限制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位置:7度区不宜超过第5层,8度区不宜超过第3层。如转换层位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专门分析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框支层破坏。对托柱转换层结构,考虑到其刚度变化、受力情况同框支剪力墙结构不同,对转换层位置未作限制。

10.2.6 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高位转换对结构抗震不利,因此规定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本规程表3.9.3、表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而对于托柱转换结构,因其受力情况和抗震性能比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有利,故未要求根据转换层设置高度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10.2.7 本次修订将“框支梁”改为更广义的“转换梁”。转换梁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梁以及上面托柱的框架梁,是带转换层结构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转换结构构件。结构分析和试验研究表明,转换梁受力复杂,而且十分重要,因此本条第1、2款分别对其纵向钢筋、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最小构造配筋提出了比一般框架梁更高的要求。
       本条第3款针对偏心受拉的转换梁(一般为框支梁)顶面纵向钢筋及腰筋的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研究表明,偏心受拉的转换梁(如框支梁),截面受拉区域较大,甚至全截面受拉,因此除了按结构分析配置钢筋外,加强梁跨中区段顶面纵向钢筋以及两侧面腰筋的最低构造配筋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非偏心受拉转换梁的腰筋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0.2.8条的有关规定。

10.2.8 转换梁受力较复杂,为保证转换梁安全可靠,分别对框支梁和托柱转换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构造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转换梁承受较大的剪力,开洞会对转换梁的受力造成很大影响,尤其是转换梁端部剪力最大的部位开洞的影响更加不利,因此对转换梁上开洞进行了限制,并规定梁上洞口避开转换梁端部,开洞部位要加强配筋构造。
       研究表明,托柱转换梁在托柱部位承受较大的剪力和弯矩,其箍筋应加密配置(图12a)。框支梁多数情况下为偏心受拉构件,并承受较大的剪力;框支梁上墙体开有边门洞时,往往形成小墙肢,此小墙肢的应力集中尤为突出,而边门洞部位框支梁应力急剧加大。在水平荷载作用下,上部有边门洞框支梁的弯矩约为上部无边门洞框支梁弯矩的3倍,剪力也约为3倍,因此除小墙肢应加强外,边门洞墙边部位对应的框支梁的抗剪能力也应加强,箍筋应加密配置(图12b)。当洞口靠近梁端且剪压比不满足规定时,也可采用梁端加腋提高其抗剪承载力,并加密配箍。

       需要注意的是,对托柱转换梁,在转换层尚宜设置承担正交方向柱底弯矩的楼面梁或框架梁,避免转换梁承受过大的扭矩作用。
       与02规程相比,第2款梁截面高度由原来的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6改为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1/8;第4款对托柱转换梁的腰筋配置提出要求;图10.2.8中钢筋锚固作了调整。

10.2.9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当上部平面布置复杂而采用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这种多次转换传力路径长,框支主梁将承受较大的剪力、扭矩和弯矩,一般不宜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进行的试验表明,框支主梁易产生受剪破坏,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箱形转换层。

10.2.10 本次修订将“框支柱”改为“转换柱”。转换柱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和框架-核心筒、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支承托柱转换梁的柱,是带转换层结构重要构件,受力性能与普通框架大致相同,但受力大,破坏后果严重。计算分析和试验研究表明,随着地震作用的增大,落地剪力墙逐渐开裂、刚度降低,转换柱承受的地震作用逐渐增大。因此,除了在内力调整方面对转换柱作了规定外,本条对转换柱的构造配筋提出了比普通框架柱更高的要求。
       本条第3款中提到的普通框架柱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要求,见本规程第6.4.7条的有关规定,转换柱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的规定提高0.02采用。

10.2.11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截面主要由轴压比控制并要满足剪压比的要求。为增大转换柱的安全性,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一、二级转换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轴力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同时为推迟转换柱的屈服,以免影响整个结构的变形能力,规定一、二级转换柱与转换构件相连的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1.5、1.3,剪力设计值也应按规定调整。由于转换柱为重要受力构件,本条对柱截面尺寸、柱内竖向钢筋总配筋率、箍筋配置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0.2.12 因转换构件节点区受力非常大,本条强调了对转换梁柱节点核心区的要求。

10.2.13 箱形转换构件设计时要保证其整体受力作用,因此规定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即顶、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并应设置横隔板。箱形转换层的顶、底板,除产生局部弯曲外,还会产生因箱形结构整体变形引起的整体弯曲,截面承载力设计时应该同时考虑这两种弯曲变形在截面内产生的拉应力、压应力。

10.2.14 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厚板试验、计算分析以及厚板转换工程的设计经验,规定了本条关于厚板的设计原则和基本要求。

10.2.15 根据已有设计经验,空腹桁架作转换层时,一定要保证其整体作用,根据桁架各杆件的不同受力特点进行相应的设计构造,上、下弦杆应考虑轴向变形的影响。

10.2.16 关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布置和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进行的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12层模型拟动力试验和底部为3~6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的振动台试验研究、清华大学土木系的振动台试验研究、近年来工程设计经验及计算分析研究成果而提出来的,满足这些设计要求,可以满足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计要求。
       由于转换层位置不同,对建筑中落地剪力墙间距作了不同的规定;并规定了框支柱与相邻的落地剪力墙距离,以满足底部大空间层楼板的刚度要求,使转换层上部的剪力能有效地传递给落地剪力墙,框支柱只承受较小的剪力。
       相比于02规程,此条有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的规定范围限定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二是增加第7款对框支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限制,防止落地剪力墙过少。

10.2.17 对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转换层以下,一般落地剪力墙的刚度远远大于框支柱的刚度,落地剪力墙几乎承受全部地震剪力,框支柱的剪力非常小。考虑到在实际工程中转换层楼面会有显著的面内变形,从而使框支柱的剪力显著增加。12层底层大空间剪力墙住宅模型试验表明:实测框支柱的剪力为按楼板刚度无限大假定计算值的6~8倍;且落地剪力墙出现裂缝后刚度下降,也导致框支柱剪力增加。所以按转换层位置的不同以及框支柱数目的多少,对框支柱剪力的调整增大作了不同的规定。

10.2.18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设计时,为加强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规定特一、一、二、三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8、1.5、1.3、1.1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规定进行强剪弱弯调整。

10.2.1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是指房屋高度的1/10以及地下室顶板至转换层以上两层高度二者的较大值。落地剪力墙是框支层以下最主要的抗侧力构件,受力很大,破坏后果严重,十分重要;框支层上部两层剪力墙直接与转换构件相连,相当于一般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且其承受的竖向力和水平力要通过转换构件传递至框支层竖向构件。因此,本条对部分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的分布钢筋最低构造,提出了比普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更高的要求。

10.2.20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抗震设计时应在墙体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对非抗震设计的框支剪力墙结构,也规定了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增强措施。

10.2.21 当地基土较弱或基础刚度和整体性较差时,在地震作用下剪力墙基础可能产生较大的转动,对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内力和位移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10.2.22 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单位的试验及有限元分析,在竖向及水平荷载作用下,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在多个部位会出现较大的应力集中,这些部位的剪力墙容易发生破坏,因此对这些部位的剪力墙规定了多项加强措施。

10.2.23~10.2.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转换层楼板是重要的传力构件,不落地剪力墙的剪力需要通过转换层楼板传递到落地剪力墙,为保证楼板能可靠传递面内相当大的剪力(弯矩),规定了转换层楼板截面尺寸要求、抗剪截面验算、楼板平面内受弯承载力验算以及构造配筋要求。

10.2.26 试验表明,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外围框架柱与内筒的距离不宜过大,否则难以保证转换层上部外框架(框筒)的剪力能可靠地传递到筒体。

10.2.27 托柱转换层结构采用转换桁架时,本条规定可保障上部密柱构件内力传递。此外,桁架节点非常重要,应引起重视。

10.1.1 为适应体型、结构布置比较复杂的高层建筑发展的需要,并使其结构设计质量、安全得到基本保证,02规程增加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内容,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多塔楼结构等。本次修订增加了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并将多塔楼结构并入其中,因为这三种结构的刚度和质量沿竖向变化的情况有一定的共性。

10.1.2 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等,在地震作用下受力复杂,容易形成抗震薄弱部位。9度抗震设计时,这些结构目前尚缺乏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为了确保安全,因此规定不应采用。

10.1.3 本规程涉及的错层结构,一般包含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因建筑上一般无错层要求,本规程也没有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错层结构受力复杂,地震作用下易形成多处薄弱部位,目前对错层结构的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较少,需对其适用高度加以适当限制,因此规定了7度、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60m。连体结构的连接体部位易产生严重震害,房屋高度越高,震害加重,因此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壁式框架时,其抗震性能比密柱框架更为不利,因此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本章所指的各类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均属不规则结构。在同一个工程中采用两种以上这类复杂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易形成多处薄弱部位。为保证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规定7度、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本章所指的复杂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并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截面承载力设计与配筋构造。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必要时,对其中某些受力复杂部位尚宜采用有限元法等方法进行详细的应力分析,了解应力分布情况,并按应力进行配筋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