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1 隔汽层采用的材料应具有隔绝水蒸气、耐热老化、抗撕裂和抗拉伸等性能。

4.12.2 接缝密封防水应采用高弹性、低模量、耐老化的密封材料。

4.12.3 坡屋面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应提供配件,以及安装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文件。

4.11 顺水条和挂瓦条

4.11.1 木质顺水条和挂瓦条应采用等级为Ⅰ级或Ⅱ级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8%,并应作防腐防蛀处理。

4.11.2 金属材质顺水条、挂瓦条应作防锈处理。

4.11.3 顺水条断面尺寸宜为40mm×20mm;挂瓦条断面尺寸宜为30mm×30mm。

4.10.1 机械固定件主要包括固定钉、垫片、套管和压条。

4.10.2 机械固定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件、配件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的要求;
         2 固定件应具有抗腐蚀涂层;
         3 固定件应选用具有抗松脱功能螺纹的螺钉;
         4 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固定件拉拔力性能的检测报告;
         5 使用机械固定岩棉等纤维状保温隔热材料时,宜采用带套管的固定件。

4.10.3 机械固定件在高湿、高温、腐蚀等环境下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保持湿度大于70%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
         2 在高温、化学腐蚀等环境下使用,应采用不锈钢螺钉。

4.10.4 保温板垫片的边长或直径不应小于70mm。

4.10.5 机械固定件宜作抗松脱测试。

4.10.6 固定钉宜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4.9.1 坡屋面使用的泛水材料主要包括自粘泛水带、金属泛水板和防水涂料等。

4.9.2 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JC/T 1070的有关规定。

4.9.3 自粘丁基胶带泛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JC/T 942的有关规定。

4.9.4 防水涂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9.5 外露环境中使用的泛水材料应具有耐候性能。

4.8.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轻质构件。

4.8.2 冷弯薄壁型钢应采用热浸镀锌板(卷)直接进行冷弯成型。承重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的热浸镀锌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镀锌板的双面镀锌层重量不应小于180g/m2

4.8.3 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的连接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8.4 用于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承重木结构用材、木结构用胶及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4.8.5 新建屋面、平改坡屋面的屋面板宜采用定向刨花板(简称OSB板)、结构胶合板、普通木板及人造复合板等材料;采用波形瓦时,可不设屋面板。

4.8.6 木屋面板材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木屋面板材的规格应符合表4.8.6的规定。

4.8.7 新建屋面、平改坡屋面的屋面瓦,宜采用沥青瓦、沥青波形瓦、树脂波形瓦等轻质瓦材。屋面瓦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第4.4节和第4.5节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0

4.7.1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2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4.7.2 三元乙丙橡胶(EPDM)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2的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

4.7.3 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4.7.4 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2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毡胎基的产品。外露卷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4.7.5 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3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毡胎基的产品。外露卷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4.7.6 屋面防水层应采用耐候性防水卷材。选用的防水卷材人工气候老化试验辐照时间不应少于2500h。

4.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搭接胶带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4.6.1 压型金属板材的规格和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4.6.2 有涂层的金属板,正面涂层不应低于两层,反面涂层应为一层或两层,涂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的有关规定,涂层的耐久性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6.3 压型金属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T 6891的有关规定,不锈钢压型金属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6.4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的有关规定。

4.6.5 金属板材应外形规则、边缘整齐、色泽均匀、表面光洁,不得有扭曲、翘边和锈蚀等缺陷。

4.6.6 与屋面金属板直接连接的附件、配件的材质不得对金属板及其涂层造成腐蚀。

4.5.1 沥青波形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规格、尺寸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树脂波形瓦的表面应平整,厚度均匀,无裂纹、裂口、破孔、烧焦、气泡、明显麻点、异色点,主要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 波形瓦屋面使用的配件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4.1 烧结瓦和配件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瓦》GB/T 21149的有关规定。

4.4.2 混凝土瓦和配件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瓦》JC/T 746的有关规定。

4.4.3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结构中使用的配件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 沥青瓦的规格和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纤胎沥青瓦》GB/T 20474的有关规定。

4.3.2 沥青瓦屋面使用的配件产品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