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3.6.2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6.3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 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 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3.6.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 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3.6.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3.6.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 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
3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3.6.8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2 不应采用星—三角启动器;
3 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3.6.9 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