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6 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 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3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
3.3.4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 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