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1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定,可采用下列系统:
1 大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桌面型会议电视系统。
20.4.2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320、H.323、H.324、SIP标准协议。
20.4.3 会议电视系统的支持传输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320标准协议的大中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64kbit/s~2Mbit/s;
2 H.323标准协议的桌面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不小于64kbit/s;
3 H.320和H.323小型会议视频系统,应支持传输速率128kbit/s;
4 H.324标准协议的可视电话系统,应支持小于64kbit/s的传输速率;
5 SIP标准协议的会议视频系统应符合支持传输速率小于 128kbit/s。
20.4.4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点均可具备主会场的功能;
2 分会场画面应显示于主会场的屏幕;
3 各会场的主摄像机和全场景摄像机,宜采用广播级彩色摄像机,辅助摄像机可采用专业级固定彩色摄像机;
4 主会场应远程遥控各分会场的全部受控摄像机,调整画面的内容和清晰度;
5 全部会场画面应由主会场进行控制;
6 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班察对方送来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
8 应在会议监视器画面上,叠加上会场名称、会议状态、控制动作名称的文字说明;
9 同一个MCU设备应支持召开不同传输速率的电视会议;
10 MCU设备软件应运行在各种嵌入式操作系统上;
11 在多个MCU的会议电视网中,应确认一个主MCU,其他均为从MCU;
12 会议电视网内应实现时钟同步管理、计费管理、主持人管理等功能。
20.4.5 当采用桌面型会议电视时,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显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对方会议的活动图像,能对窗口尺寸和位置进行调整;
2 应设置审视送出图像的自监窗口;
3 应设置专门用于观察对方送来的幻灯、文件、电子白板的静止图像显示窗口;
4 应进行网上交谈。
20.4.6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设计应安全可靠,宜采用电缆、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通道,并宜设置备用信道,以保证通信畅通可靠;
2 采用MCU组成的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应考虑主备用信道与会议电视终端设备的倒换便利;
3 采用MCU组网时,应支持多级联的组网方式。
20.4.7 采用宽带互联网时,宜采用标准的TCP/IP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
20.4.8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室宜按矩形房间设计,使用面积应按参加会议的总人数确定,每个人占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会议电视室布置时,应以会议电视室为中心,在相邻房间可设置与系统设备相关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各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5m2;
3 大型会议电视室与控制室之间的墙上宜设置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0.9m;
4 当会议电视设备采用可移动组合式彩色视频显示器机柜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桌椅布置,宜面向投影机幕布作马蹄形布置,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面向彩色视频显示器作U形布置;前后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m;
6 会场前排与会人员观看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的最小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2~3倍计算;最远视距宜按视频画面对角线的规格尺寸8~9倍计算。
20.4.9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的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能使参会人员都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会场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以便获得全场景或局部放大的特写镜头;
3 会场的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音视频设备,均应安放在会议室内合适的位置;
4 室内投影机幕布或彩色视频显示器位置的设置,应使全场参会人员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
5 大、中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机,投影屏幕上视频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 小型会议电视室内应设置二台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视频显示器,显示屏幕画面对角线的尺寸不宜小于74cm;
7 话筒和扬声器的布置宜使话筒置于各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并加设回声抑制器。
20.4.10 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 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3 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4 会议电视室、控制室和传输设备室的室内环境及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5 系统防雷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