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4.1条制定。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其他房间如储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不受此限。由于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5.4.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相关规定和住宅地下车库的实际情况制定。
    汽车库内的单车道是按一条中心线确定坡度及转弯半径的,如果兼作双车道使用,即使有一定的宽度,汽车在坡道及其转弯处仍然容易发生相撞、刮蹭事故。因此,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而集中存放的汽车由于其油箱储存大量汽油,本身是易燃、易爆因素。而且,地下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因此,设计时应排除其他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不应将修理车位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多项实例检测结果表明,住宅的地下车库中有害气体超标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5.4.3 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属于公共活动空间,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故规定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藏间等,均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5.3.1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5.2.1条制定,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高层、中高层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不予列入。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

5.3.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章相关规定制定。该规范规定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本条规定不受住宅层数限制。本条按不同的坡道高度给出了最大坡度限值,并取消了坡道长度要求。

5.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3条制定。为避免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的交叉干扰,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小于2.00m。

5.3.4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3.1条制定,给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5.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条、第4.2.2条制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5.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条制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为集中,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5.2.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2条、第4.1.3条、第4.1.5条制定,集中表述对楼梯的相关要求。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本条提出了减缓楼梯坡度、加强栏杆安全性等要求。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要求放宽为不小于1.00m。

5.2.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条、第4.2.3条制定,提出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设置及安全措施要求。
    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保证防火安全疏散,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分别设置出入口将造成建筑面积分摊量增加,这是正常情况,应在工程设计前期全面衡量,不可因此降低安全要求。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置雨罩等。

5.2.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6条制定。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牺牲居住者利益的现象,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居住者基本的居住条件,严格规定了住宅须设电梯的层数、高度要求。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若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住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

5.2.6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随着居住生活模式变化,住宅管理人员和各种服务人员大量增加,若住宅建筑中不设相应的卫生间,将造成公共卫生难题。

5.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条制定。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

5.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条制定。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合理布置厨房空间。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重,如对案台、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对洗涤池侧重于与给排水系统的连接,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5.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5.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第3.4.2条制定。要求卫生间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应保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5.1.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条、第3.6.3条制定。
    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局部净高提出要求,以满足居住活动的空间需求。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2.80m的要求,不管采用何种楼板结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达到。对住宅装修吊顶时,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距离等。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3。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若净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5.1.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条制定。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其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为此,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