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 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和《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