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9.6.1 信息与标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重要的展览性陈设,宜设置盲文解说牌。

9.5.1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有1处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9.5.2 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9.5.3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5.4 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5.5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9.5.6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9.4.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游览通道的路面应平整、防滑,其纵坡不宜大于1:50,有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4.2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不设置盲道,当特别需要时可设置,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4.3 位于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院落内的公共绿地及其通道、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宜同时设置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4.4 院落内的休息座椅旁宜设轮椅停留空间。

9.3.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对游客开放参观的文物建筑对外的出入口至少应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3.2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等,至少应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3.3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接待用房的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9.2.1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文物建筑宜尽量满足游客参观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