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项目


7.5.1 块瓦、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7.5.2 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的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7.5.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7.5.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得大于3mm。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7.5.5 主瓦及配件瓦的固定、搭接方式及搭接尺寸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7.5.6 块瓦屋面竣工后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或进行2h淋水,观察检查。

7.5.7 防水垫层主控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


7.5.8 持钉层应平整、干燥,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不得有疏松、开裂、空鼓等现象。表面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2m靠尺检测。

7.5.9 顺水条、挂瓦条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0 通风屋面的檐口和屋脊应通畅透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1 屋面瓦材不得有破损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2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固定牢固,拼缝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1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14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接缝高差的允许偏差为2mm。
        检验方法: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15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用1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16 防水垫层一般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执行。

7.4.1 防水垫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

7.4.2 屋面基层或持钉层应平整、牢固。

7.4.3 顺水条与持钉层连接、挂瓦条与顺水条连接、块瓦与挂瓦条连接应固定牢固。

7.4.4 铺设块瓦应排列整齐,瓦榫落槽,瓦脚挂牢,檐口成线。

7.4.5 正脊、斜脊应顺直,无起伏现象。脊瓦搭盖间距应均匀,脊瓦与块瓦的搭接缝应作泛水处理。

7.4.6 通风屋面屋脊和檐口的施工应符合构造设计的要求。

7.4.7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4.9条的规定执行;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6.4.10条的规定执行。

7.3.1 通风屋脊构造(图7.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执行;
        2 屋脊瓦应采用与主瓦相配套的配件脊瓦;
        3 托木支架和支撑木应固定在屋面板上,脊瓦应固定在支撑木上;
        4 耐候型通风防水自粘胶带应铺设在脊瓦和块瓦之间。

7.3.2 通风檐口部位构造(图7.3.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泛水板和防水垫层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2 块瓦挑入檐沟的长度宜为50mm~70mm;
        3 在屋檐最下排的挂瓦条上应设置托瓦木条;
        4 通风檐口处宜设置半封闭状的檐口挡箅。

7.3.3 钢筋混凝土檐沟部位构造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7.3.4 天沟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执行;
        2 混凝土屋面天沟采用防水卷材时,防水卷材应由沟底上翻,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50mm;
        3 天沟宽度和深度应根据屋面集水区面积确定。

7.3.5 山墙部位构造(图7.3.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执行;
        2 檐口封边瓦宜采用卧浆做法,并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3 檐口封边瓦应用固定钉固定在木条或持钉层上。

7.3.6 女儿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执行;
        2 屋面与山墙连接部位的防水垫层上应铺设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
        3 在沿墙屋面瓦上应做耐候型泛水材料;
        4 泛水宜采用金属压条固定,并密封处理。

7.3.7 穿出屋面管道部位构造(图7.3.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出屋面管道上坡方向:应采用耐候型自粘泛水与屋面瓦搭接,宽度应大于300mm,并应压入上一排瓦片的底部;
        2 穿出屋面管道下坡方向:应采用耐候型自粘泛水与屋面瓦搭接,宽度应大于150mm,并应粘结在下一排瓦片的上部,与左右面的搭接宽度应大于150mm;
        3 穿出屋面管道的泛水上部应用密封材料封边。

7.3.8 变形缝部位防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执行。

7.2.1 块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层上铺设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做持钉层时,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持钉层上,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挂瓦条、顺水条、防水垫层、持钉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7.2.1-1)。

        2 保温隔热层镶嵌在顺水条之间时,应在保温隔热层上铺设防水垫层,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挂瓦条、防水垫层或隔热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顺水条、屋面板(图7.2.1-2)。

        3 屋面为内保温隔热构造时,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构造层次依次为块瓦、挂瓦条、顺水条、防水垫层、屋面板(图7.2.1-3)。

        4 采用具有挂瓦功能的保温隔热层时,在屋面板上做水泥砂浆找平层,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找平层上,保温板应固定在防水垫层上,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有挂瓦功能的保温隔热层、防水垫层、找平层(兼作持钉层)、屋面板(图7.2.1-4)。

        5 采用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时,通风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挂瓦条和保温隔热层之间,构造层依次为块瓦、挂瓦条、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5.2.1-5)。

7.2.2 通风屋面的檐口部位宜设置隔栅进气口,屋脊部位宜作通风构造设计。

7.2.3 屋面排水系统可采用混凝土檐沟、成品檐沟、成品天沟;斜天沟宜采用混凝土排水沟瓦或金属排水沟。

7.2.4 块瓦屋面挂瓦条、顺水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挂瓦条应钉在顺水条上,顺水条用固定钉钉入持钉层内:
        2 钢挂瓦条与钢顺水条应焊接连接,钢顺水条用固定钉钉入持钉层内;
        3 通风防水垫层可替代顺水条,挂瓦条应固定在通风防水垫层上,固定钉应钉在波峰上。

7.2.5 檐沟宽度应根据屋面集水区面积确定。

7.2.6 屋面坡度大于100%或处于大风区时,块瓦固定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檐口部位应有防风揭和防落瓦的安全措施;
        2 每片瓦应采用螺钉和金属搭扣固定。

7.1.1 块瓦包括烧结瓦、混凝土瓦等,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坡屋面。

7.1.2 块瓦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0%。

7.1.3 块瓦屋面的屋面板可为钢筋混凝土板、木板或增强纤维板。

7.1.4 块瓦屋面应采用干法挂瓦,固定牢固,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风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