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 1 热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5.1.1—1确定。


注:1 热水温度按60℃计。
2 表内所列用水定额均已包括在本规范表3. 1.9、表3.1.10中。
3 本表以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卫生器具的使用水温见表5.1.1-2。
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量和水温应按表5.1.1-2确定。



注:一般车间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5.1.2 生活热水水质的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1.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原水的水处理,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水加热设备的构造、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洗衣房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应进行水质软化处理;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为150mg/L~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2 其他生活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3 经软化处理后的水质总硬度宜为:
1)洗衣房用水:50mg/L~100mg/L;
2)其他用水:75mg/L~150mg/L;
4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应根据水的硬度、适用流速、温度、作用时间或有效长度及工作电压等选择合适的物理处理或化学稳定剂处理方法;
5 当系统对溶解氧控制要求较高时,宜采取除氧措施。
5. 1. 4 冷水的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表5.1.4采用。

5.1.5 直接供应热水的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或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可按表5.1.5采用。

5.1.5A 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