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连接设计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5.2 玻璃幕墙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焊缝、螺栓、铆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连接处的受力螺栓、铆钉不应少于2个。

5.5.3 框支承玻璃幕墙的立柱宜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5.5.4 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5.5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设计。

5.5.6 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他连接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宜通过试验确认其承载力。

5.5.7 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5.5.8 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