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时,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15.6.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6.2的规定。

15.6.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 6. 3的规定。

15.6.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产品设备。
15.6.5 卫星电视接收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同频干扰;
2 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3 应考虑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环境污染因素;
4 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15.6.6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根据所接收卫星采用的转发器,选用C频段或Ku频段抛物面天线。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15.6.7 当天线直径小于4.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m,且对其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小于或等于1.5m时,特别是Ku频段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8 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5m时,宜采用电动跟踪天线。
15.6.9 在建筑物上架设天线,应将天线基础做法、各类荷载等,提供给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确定具体的安装位置及基础形式。
15.6.10 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的工作环境要求。沿海地区宜选用玻璃钢结构天线,风力较大地区宜选用网状天线。
15.6.11 卫星电视接收站宜与前端合建在一起。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m,信号衰减不应超过12dB。信号线保护导管截面积不应小于馈线截面积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