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7 供电、防雷及接地

17.7.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供电、防雷的接地应满足所选用设备的要求。

17.7.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17.7.3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UPS)。UPS后备时间不应于30min。

17.7.4 母钟站需设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统不宜单设,宜与其他电信机房统一设置。

17.7.5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大于0.5A。

17.7.6 母钟站直流24V供电回路中,自蓄电池经直流配电盘、控制屏至配线架出线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17.7.7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宜采用TN-S或TN-C-S接地形式。

17.7.8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网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3.4节的有关规定。

17.7.9 体育馆内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网,不得分设。

17.7.10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