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
    1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2 热交换系统;
    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 给水与排水系统;
    5 供配电系统;
    6 公共照明系统;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符合技术发展的方向,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3 选择的第三方子系统或产品应具备开放性和互操作性;
    4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
    5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6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18.1. 3 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点。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应与管理模式相适应。

18.1. 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和软件点点数区分,宜符合表18.1. 4的规定。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18.1. 6 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且主管部门允许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