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传输系统

9. 3.1 传输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宜采用电气连锁,连锁线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
    2 传输系统启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连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传来方向的连锁机械立即停车。
    3 传输系统电动机启动时,启动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当多台同时启动而电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错开启动。

9.3. 2 传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连锁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连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当连锁机械较少或连锁机械虽多但功能上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当连锁机械多、传输系统复杂时,宜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
        4)重要的工程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或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2 传输系统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其位置、颜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颜色和按钮的颜色》GB/T 2682的要求。
    3 一般控制系统宜设置显示机组工作状态的光信号;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电子显示器。
    4 传输系统应装设联系信号,并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1)应沿线设置启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应设置允许启动信号、运行信号、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连锁机械旁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连锁传输线宜合用启动音响信号,且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连锁传输线启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5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宜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信设备。

9.3.3 传输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负荷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建筑物等级确定。
    2 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当传输系统很长时,可按工艺分成多段,并由同一电源的多个回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连锁装置。

9.3.4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 应通风、采光良好;
    3 应振动小、灰尘少;
    4 应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 其上方及贴邻应无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6 应便于设备运输、安装。

9.3.5 移动式传输设备宜采用软电缆供电。

9.3.6 传输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