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2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1条的修订。各类屋面采用的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措施和材料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屋顶的排水坡度应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综合确定。各类屋面的排水坡度除了要满足大于最小坡度外,同时也尽量不要超过最大排水坡度,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3.3 第3款为新增条文。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是当前屋面防水工程渗漏最严重的部位,因此应针对屋面形式和部位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加强防水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款为新增条文。当屋面坡度超过一定坡度或屋面坡度虽未超过一定坡度,但由于屋面面积大,可形成较大高差,均容易发生滑落,故应采取防止滑落措施。
    第7款是对原规范第4.4.2条第四款的修订,并与现行有关规范相一致。

6.12.1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中有关条文,本条规定楼(地)面的基本构造层次,而其他层次则按需要设置。
    填充层主要是针对楼层地面遇有暗敷管线、排水找坡、保温和隔声等使用要求。同时须指出并非为了暗敷管线而设填充层,相反因设计为了其他目的增设填充层,此时,管线有可能在填充层中暗敷。

6.12.2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一款增加了隔声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

6.12.3 本条文是对原规范第4.4.4条第二款的修订。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有关条款明确和强调对厕浴间、厨房等有水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构造和排水措施的要求。

6.12.4 本条文保留了原规范第4.4.4条第三款的内容。
    筑于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1)对由于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2)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12.5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4.4条第四款的内容。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增加了气味的影响,尤其是吸味较强的烟、茶等物品不一定有毒性,但影响到物品的气味和质量,工程中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部分建材目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所以在设计裸装状况下的食品或药物可能直接接触楼地面时,材料的毒性须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6.12.6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第五款的内容。

6.12.7 新增条文。本条文是对木板楼地面材料需进行必要的防腐、防蛀等处理和构造要求。

6.12.8 新增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中第3.0.12条编制。

6.11.1~6.11.2 有关规范是《建筑幕墙》JG 30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等。

6.10.3 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6.10.4 第3款双面弹簧门来回开启,如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容易碰撞人。
    第4款防火规范规定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因此应另设普通平开门作安全疏散出口。电动门和大型门由于机械传动装置失灵时也影响到日常使用和疏散安全,因此应另设普通门,也可在大门上开设平开门作安全疏散。
    第6款设计中尽量减少人体冲击在玻璃上可能造成的伤害,允许使用受冲击后破碎、但不伤人的玻璃,如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并应有防撞击标志。

6.8.1 第2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第4款是参照ISO 4190/1:1990、IS0 4190/2:1982、IS0 4190/3:1982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7025.3~1997)的规定而制订的。

6.8.2 第2款,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一些公共建筑如商场,常有密集人流穿过畅通区,应增加人流通过的宽度,适当加大畅通区深度。
    第6款参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
    第7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

6.7.2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用作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6.7.2。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见图6.7.3。

6.7.5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梯段净高宜为2.20m,见图6.7.5。

6.7.9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措施,防止其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一般做垂直杆件,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少儿头宽度),防止穿越坠落。此规定对“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防火要求不受影响。

6.7.10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服务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2。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室内台阶步数不应少于2级”,从安全考虑应设2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营造相对独立空间升一级或降一级的情况很常见,应采取一些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高度超过0.70m(约4~5级,4×0.15=0.6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6.3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第4、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见图6.6.3-2。

    本条也参照了ISO/DIS 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

6.5.1 本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及住宅卫生间作出的规定。卫生用房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第2款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本条不作统一规定,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公用厕所男女厕位根据女性上厕所时间长的特点,应适当增加女厕的蹲(坐)位数和建筑面积,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比例以1:1~2:3为宜,商业区以2:3为宜。第6款在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情况下,可以不设高差或地漏。

6.5.2 本条规定了厕所和浴室隔间的低限尺寸,关于浴厕隔间的平面尺寸,在各地设计实践和标准设计中,一般厕所隔间为0.9m×1.20(1.40)m,淋浴隔间为1.00(1.10)m×1.20m。根据选用和建立通用产品标准的原则,表6.5.2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考虑了人的使用空间及卫生设备的安装、维护。本条同时增加了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和无障碍专用厕所与浴室隔间平面尺寸。表中隔间尺寸以中-中尺寸计(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砌筑材料,尺寸应适当加大。

6.5.3 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1 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
    2 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3 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4 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7 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8 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计算的要求。
    当上部建筑管线转换至下部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时,为防止漏、滴和隔声,以及方便检修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对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设置锅炉房、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无论对其设置层数、位置、安全出口以及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在防火规范中分别都有规定,本条作原则性提示。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6.1.13条已规定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北京、上海已建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也已有设置了避难层(间)的。依据为超过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包括单元式或长廊式),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加拿大有关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所用时间见表1。

    除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以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从表1中数字可以看出,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3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疏散同样是有困难的。故本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避难层(间)。

    地下室、半地下室已作为重要的使用空间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本节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在原条文的基础上,针对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防水、防火三方面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

6.3.1 本条为新增条文。地下空间往往是综合开发利用,本款强调了各功能之间的协调性。为了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各类地下空间的连接提供条件。由于在地下缺乏明确的参照系和人对地下空间的恐惧,特别强调地下空间布置应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充分考虑其对人的心理影响。

6.3.2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在防火疏散和自然采光通风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结合工程实践,从安全、卫生角度对地下空间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6.3.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4.6.2条第二款的修订。鉴于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已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作详细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中的两款,仅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6.3.4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特殊性,特增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