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Uniform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设计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方面的要求。
2.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术语。
3.将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的方式修改为按高度分类的方式。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增加标识系统要求。增加建筑模数和防灾避难方面的要求,删除建筑无障碍设施和停车空间等内容要求。
4.将“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改为“规划控制”,并突出规划控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城市设计”和“建筑连接体”两个小节;将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并入“建筑基地”小节。
5.建筑布局增加关于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内容。增加了停车场设计规定。对原竖向设计进行了适当修正调整,增加了地下建筑顶板的绿化工程的要求;对室外管线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调整。
6.对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补充对地下室的相关要求。对设备层和避难层避难区外布置设备用房增加了相关要求。增加了对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要求。明确楼梯净宽度的概念,增加踏步防滑系数要求。增加了墙身隔声、防渗要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增加了门窗、幕墙、防滑楼地面、吊顶的设计要求。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7.增加了居住建筑卧室和起居室、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的采光要求;增加了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对人工照明环境也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防潮的内容,新增改善室内热环境的被动节能技术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声学设计方面的要求。
8.调整了给水排水专业的技术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集中供暖的基本条件,增加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的要求。对电气专业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调整,增加了明敷接闪器的要求。补充了对燃气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建都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按章节编写的先后顺序排序):顾均 朱茜 林琳 郭景 杜志杰 张建斌 桂学文 赵元超 刘玉龙 钱方 鹿勤 孙彤 潘忠诚 陈晓青 徐锋 陈荔晓 车学娅 白红卫 蔡昭昀 薛锋 郝佳俐 单立欣 刘德明 冯志涛 张丽萍 李军 许世文 杨仕超 宫力维 柳澎 吉第 林若慈 唐毅 董宏 闫国军 师前进 郭汝艳 王为 王健 孙兰 李俊民 陈云玉 马长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崔恺 汪孝安 梅洪元 倪阳 王洪礼 费麟 韩光宗 王引 党春红 奚聘白 秦佑国 邹瑜 杜毅威 姜文源 寿炜炜 杨永慧

2.0.10 “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2.0.11 容积率主要反映用地的开发强度,由城市规划确定。通常“建筑面积总和”指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但国内有个别城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是以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总和来计算的。地面架空层是否计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0.12 绿地率中的“地区总面积”为独立开发地区(如城市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绿地率不同于绿化覆盖率,后者包括树冠覆盖的范围和屋面的绿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上有覆土层的是否计入绿地面积,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地区覆土层在3.0m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重庆地区覆土层在1.20m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等等。北京地区为了鼓励屋面绿化,规定屋面绿化可以1/4计入绿地面积。因此,应根据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来计算绿地面积。

2.0.14 顶层的层高计算有几种情况,当为平屋面时,因屋面有保温隔热层和防水层等,其厚度变化较大,不便确定,故以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屋面结构面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当为坡顶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点。平屋面有结构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详见图2.0.14。

2.0.15 室内净高中的有效使用空间是指不影响使用要求的空间净高,有时是算至楼板底面,有时是算至梁的底面,有时是算至屋架下悬构件的下缘,或算至下悬管道的下缘,详见本通则第6.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