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沥青瓦屋面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瓦的固定方式以钉为主、粘结为辅;
        2 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可兼作找平层或防水垫层的保护层。

6.2.2 沥青瓦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瓦屋面为外保温隔热构造时,保温隔热层上应铺设防水垫层,且防水垫层上应做35mm厚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构造层依次宜为沥青瓦、持钉层、防水垫层、保温隔热层、屋面板(图5.2.1-2);
        2 屋面为内保温隔热构造时,构造层依次宜为沥青瓦、防水垫层、屋面板(图5.2.1-1);
        3 防水垫层铺设在保温隔热层之下时,构造层应依次为沥青瓦、持钉层、保温隔热层、防水垫层、屋面板,构造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2.1条中第3款的规定执行(图5.2.1-3)。

6.2.3 木屋面板上铺设沥青瓦,每张瓦片不应少于4个固定钉;细石混凝土基层上铺设沥青瓦,每张瓦片不应少于6个固定钉。

6.2.4 屋面坡度大于100%或处于大风区,沥青瓦固定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每张瓦片应增加固定钉数量;
        2 上下沥青瓦之间应采用全自粘粘结或沥青基胶粘材料(图6.2.4)加强。

6.2.5 沥青瓦坡屋面可采用通风屋脊。

6.1.1 沥青瓦分为平面沥青瓦(平瓦)和叠合沥青瓦(叠瓦)。

6.1.2 平面沥青瓦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坡屋面;叠合沥青瓦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坡屋面。

6.1.3 沥青瓦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0%。

6.1.4 沥青瓦屋面的保温隔热层设置在屋面板之上时,应采用压缩强度不小于150kPa的硬质保温隔热板材。

6.1.5 沥青瓦屋面的屋面板宜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木屋面板,板面应坚实、平整、干燥、牢固。

6.1.6 铺设沥青瓦应采用固定钉固定,在屋面周边及泛水部位应满粘。

6.1.7 沥青瓦的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加强粘结措施。

主控项目


5.5.1 防水垫层及其配套材料的类型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5.5.2 防水垫层在屋脊、天沟、檐沟、檐口、山墙、立墙和穿出屋面设施等细部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5.3 防水垫层应铺设平整,铺设顺序正确,搭接宽度不允许负偏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5.4 防水垫层采用满粘施工时,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搭接缝封口严密,无皱褶、翘边和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5 进行下道工序时,不得破坏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垫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1 铺设防水垫层的基层应平整、干净、干燥。

5.4.2 铺设防水垫层,应平行屋脊自下而上铺贴。平行屋脊方向的搭接应顺流水方向,垂直屋脊方向的搭接宜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缝应交错排列。

5.4.3 铺设防水垫层的最小搭接宽度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 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宜设置在顺水条与挂瓦条之间,并在两条顺水条之间形成凹曲。

5.4.5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采用机械固定施工时,固定件应固定在压型钢板波峰或混凝土层上;固定钉与垫片应咬合紧密;固定件的分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 防水垫层在瓦屋面构造层次中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铺设在瓦材和屋面板之间(图5.2.1-1);屋面应为内保温隔热构造。

        2 防水垫层铺设在持钉层和保温隔热层之间(图5.2.1-2),应在防水垫层上铺设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

        3 防水垫层铺设在保温隔热层和屋面板之间(图5.2.1-3),瓦材应固定在配筋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上。

        4 防水垫层或隔热防水垫层铺设在挂瓦条和顺水条之间(图5.2.1-4),防水垫层宜呈下垂凹形。

        5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应铺设在挂瓦条和保温隔热层之间(图5.2.1-5)。

5.2.2 坡屋面细部节点部位的防水垫层应增设附加层,宽度不宜小于500mm。

4.12.1 隔汽层采用的材料应具有隔绝水蒸气、耐热老化、抗撕裂和抗拉伸等性能。

4.12.2 接缝密封防水应采用高弹性、低模量、耐老化的密封材料。

4.12.3 坡屋面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应提供配件,以及安装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文件。

4.11 顺水条和挂瓦条

4.11.1 木质顺水条和挂瓦条应采用等级为Ⅰ级或Ⅱ级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8%,并应作防腐防蛀处理。

4.11.2 金属材质顺水条、挂瓦条应作防锈处理。

4.11.3 顺水条断面尺寸宜为40mm×20mm;挂瓦条断面尺寸宜为30mm×30mm。

4.10.1 机械固定件主要包括固定钉、垫片、套管和压条。

4.10.2 机械固定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件、配件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的要求;
         2 固定件应具有抗腐蚀涂层;
         3 固定件应选用具有抗松脱功能螺纹的螺钉;
         4 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固定件拉拔力性能的检测报告;
         5 使用机械固定岩棉等纤维状保温隔热材料时,宜采用带套管的固定件。

4.10.3 机械固定件在高湿、高温、腐蚀等环境下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保持湿度大于70%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
         2 在高温、化学腐蚀等环境下使用,应采用不锈钢螺钉。

4.10.4 保温板垫片的边长或直径不应小于70mm。

4.10.5 机械固定件宜作抗松脱测试。

4.10.6 固定钉宜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4.9.1 坡屋面使用的泛水材料主要包括自粘泛水带、金属泛水板和防水涂料等。

4.9.2 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粘聚合物沥青泛水带》JC/T 1070的有关规定。

4.9.3 自粘丁基胶带泛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JC/T 942的有关规定。

4.9.4 防水涂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9.5 外露环境中使用的泛水材料应具有耐候性能。

4.8.1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轻质构件。

4.8.2 冷弯薄壁型钢应采用热浸镀锌板(卷)直接进行冷弯成型。承重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的热浸镀锌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镀锌板的双面镀锌层重量不应小于180g/m2

4.8.3 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的连接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8.4 用于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承重木结构用材、木结构用胶及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4.8.5 新建屋面、平改坡屋面的屋面板宜采用定向刨花板(简称OSB板)、结构胶合板、普通木板及人造复合板等材料;采用波形瓦时,可不设屋面板。

4.8.6 木屋面板材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木屋面板材的规格应符合表4.8.6的规定。

4.8.7 新建屋面、平改坡屋面的屋面瓦,宜采用沥青瓦、沥青波形瓦、树脂波形瓦等轻质瓦材。屋面瓦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第4.4节和第4.5节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