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 12952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4.7.2 三元乙丙橡胶(EPDM)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2的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

4.7.3 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织物内增强的产品,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4.7.4 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2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毡胎基的产品。外露卷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4.7.5 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8243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选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毡胎基的产品。外露卷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4.7.6 屋面防水层应采用耐候性防水卷材。选用的防水卷材人工气候老化试验辐照时间不应少于2500h。

4.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搭接胶带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4.6.1 压型金属板材的规格和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4.6.2 有涂层的金属板,正面涂层不应低于两层,反面涂层应为一层或两层,涂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的有关规定,涂层的耐久性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6.3 压型金属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T 6891的有关规定,不锈钢压型金属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6.4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的有关规定。

4.6.5 金属板材应外形规则、边缘整齐、色泽均匀、表面光洁,不得有扭曲、翘边和锈蚀等缺陷。

4.6.6 与屋面金属板直接连接的附件、配件的材质不得对金属板及其涂层造成腐蚀。

4.5.1 沥青波形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规格、尺寸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树脂波形瓦的表面应平整,厚度均匀,无裂纹、裂口、破孔、烧焦、气泡、明显麻点、异色点,主要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 波形瓦屋面使用的配件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4.1 烧结瓦和配件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瓦》GB/T 21149的有关规定。

4.4.2 混凝土瓦和配件瓦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瓦》JC/T 746的有关规定。

4.4.3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结构中使用的配件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 沥青瓦的规格和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纤胎沥青瓦》GB/T 20474的有关规定。

4.3.2 沥青瓦屋面使用的配件产品的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 坡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可采用硬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硬质聚氨酯泡沫保温板、喷涂硬泡聚氨酯、岩棉、矿渣棉或玻璃棉等。不宜采用散状保温隔热材料。

4.2.2 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和厚度应满足屋面系统传热系数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规定。

4.2.3 保温隔热材料的表观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轻质保温隔热材料,表观密度不宜大于70kg/m3

4.2.4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的有关规定;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的有关规定。

4.2.5 硬质聚氨酯泡沫保温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21558的有关规定。

4.2.6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的有关规定。

4.2.7 绝热玻璃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 17795的有关规定。

4.2.8 岩棉、矿渣棉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GB/T 19686的规定。用于机械固定法施工时,应符合表4.2.8的有关规定。

4.1.1 防水垫层表面应具有防滑性能或采取防滑措施。

4.1.2 防水垫层应采用以下材料:
        1 沥青类防水垫层(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等);
        2 高分子类防水垫层(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塑料防水垫层、透汽防水垫层和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等);
        3 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4.1.3 防水等级为一级设防的沥青瓦屋面、块瓦屋面和波形瓦屋面,主要防水垫层种类和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8的有关规定。

4.1.5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7的有关规定。

4.1.6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4.1.7 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1.8 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的厚度和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8-1的规定。用于粘结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的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粘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8-2的规定。

4.1.9 透汽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4.1.10 用于防水垫层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高分子类防水涂料时,涂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采用沥青类防水涂料时,涂膜厚度不应小于2.0mm。

3.4.1 坡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3.4.2 坡屋面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3.1 坡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对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进行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

3.3.2 坡屋面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3.3 穿出屋面的管道、设施和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

3.3.4 防水垫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铺设瓦材或屋面材料。

3.3.5 铺设瓦材时,瓦材应在屋面上均匀分散堆放,自下而上作业。瓦材宜顺工程所在地年最大频率风向铺设。

3.3.6 保温隔热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铺设;
        2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铺设应紧贴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固定牢固;
        3 板状保温隔热材料可镶嵌在顺水条之间;
        4 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的有关规定;
        5 内保温隔热屋面用保温隔热材料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 坡屋面的种植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3.3.8 设有采光天窗的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与结构框架连接处应采用耐候密封材料封严;
        2 结构框架与屋面连接部位的泛水应按顺水方向自下而上铺设。

3.3.9 屋面转角处、屋面与穿出屋面设施的交接处,应设置防水垫层附加层,并加强防水密封措施。

3.3.10 装配式屋面板应采取下列接缝密封措施:
        1 混凝土板的对接缝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密实;
        2 轻型屋面板的对接缝宜采用自粘胶条盖缝。

3.3.11 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检查验收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已完工的部分做好清理和保护。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3.2.1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遵循“技术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3.2.2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屋面防水等级;
        2 确定屋面坡度;
        3 选择屋面工程材料;
        4 防水、排水系统设计;
        5 保温、隔热设计和节能措施;
        6 通风系统设计。

3.2.3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地域环境、使用功能要求以及依据屋面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分为一级防水和二级防水,并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根据建筑物高度、风力、环境等因素,确定坡屋面类型、坡度和防水垫层,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坡屋面采用沥青瓦、块瓦、波形瓦和一级设防的压型金属板时,应设置防水垫层。

3.2.6 坡屋面防水构造等重要部位应有节点构造详图。

3.2.7 坡屋面的保温隔热层应通过建筑热工设计确定,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2.8 保温隔热层铺设在装配式屋面板上时,宜设置隔汽层。

3.2.9 坡屋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风荷载计算。沥青瓦屋面、金属板屋面和防水卷材屋面应按设计要求提供抗风揭试验检测报告。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1 持钉层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钉层为木板时,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持钉层为胶合板或定向刨花板时,厚度不应小于11mm;
        3 持钉层为结构用胶合板时,厚度不应小于9.5mm;
        4 持钉层为细石混凝土时,厚度不应小于35mm。

3.2.12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持钉层或保护层中的钢筋网应与屋脊、檐口预埋的钢筋连接。

3.2.1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坡屋面的节能措施宜采用通风屋面、热反射屋面、带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或屋面种植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规定。

3.2.14 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宜采用内保温隔热措施。

3.2.15 坡屋面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6 冬季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4℃的地区或檐口结冰严重的地区,檐口部位应增设一层防冰坝返水的自粘或满粘防水垫层。增设的防水垫层应从檐口向上延伸,并超过外墙中心线不少于1000mm。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2.18 钢筋混凝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1%。檐沟内应做防水。

3.2.19 坡屋面的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雨地区的坡屋面应采用有组织排水;
        2 少雨地区可采用无组织排水;
        3 高低跨屋面的水落管出水口处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3.2.20 坡屋面有组织排水方式和水落管的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确定。

3.2.21 坡屋面的种植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3.2.22 屋面设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电池板、避雷装置和电视天线等附属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屋面结构承受附属设施的荷载;
        2 应计算屋面附属设施的风荷载;
        3 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附属设施的支撑预埋件与屋面防水层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3.2.23 屋面采用光伏瓦和光伏防水卷材的防水构造可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4 采光天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排水板时,应有防雨措施;
        2 采光天窗与屋面连接处应作两道防水设防;
        3 应有结露水泻流措施;
        4 天窗采用的玻璃应符合相关安全的要求;
        5 采光天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气密性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5 坡屋面上应设置施工和维修时使用的安全扣环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