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2.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钢筋混凝柱厂房,按本规范第J.1.1条确定基本自振周期且按平面排架计算的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考虑空间工作和扭转影响,并按本规范第J.2.3条的规定调整:
    1 7度和8度;
    2 厂房单元屋盖长度与总跨度之比小于8或厂房总跨度大于12m;
    3 山墙的厚度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的水平截面积不超过总面积50%,并与屋盖系统有良好的连接;
    4 柱顶高度不大于15m。
    注:1 屋盖长度指山墙到山墙的间距,仅一端有山墙时,应取所考虑排架至山墙的距离;
        2 高低跨相差较大的不等高厂房,总跨度可不包括低跨。

J.2.2 钢筋混凝土屋盖和密铺望板瓦木屋盖的单层砖柱厂房,按本规范第J.1.1条确定基本自振周期且按平面排架计算的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考虑空间工作,并按本规范第J.2.3条的规定调整:
    1 7度和8度;
    2 两端均有承重山墙;
    3 山墙或承重(抗震)横墙的厚度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的水平截面积不超过总面积50%,并与屋盖系统有良好的连接;
    4 山墙或承重(抗震)横墙的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
    5 单元屋盖长度与总跨度之比小于8或厂房总跨度大于12m。
    注:屋盖长度指山墙到山墙或承重(抗震)横墙的间距。

J.2.3 排架柱的剪力和弯矩应分别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除高低跨度交接处上柱以外的钢筋混凝土柱,其值可按表J.2.3-1采用,两端均有山墙的砖柱,其值可按表J.2.3-2采用。

J.2.5 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的吊车梁顶标高处的上柱截面,由起重机桥架引起的地震剪力和弯矩应乘以增大系数,当按底部剪力法等简化计算方法计算时,其值可按表J.2.5采用。

J.1.1 按平面排架计算厂房的横向地震作用时,排架的基本自振周期应考虑纵墙及屋架与柱连接的固结作用,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由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钢屋架与钢筋混凝土柱组成的排架,有纵墙时取周期计算值的80%,无纵墙时取90%;
    2 由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钢屋架与砖柱组成的排架,取周期计算值的90%;
    3 由木屋架、钢木屋架或轻钢屋架与砖柱组成排架,取周期计算值。

H.2.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的框架、支撑框架、框排架等结构体系的多层厂房。本节未作规定时,多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应比本规范第8.1节规定降低10m;单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执行。

H.2.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构架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应设防震缝或采取其他措施。当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2 重型设备宜低位布置。
    3 当设备重量直接由基础承受,且设备竖向需要穿过楼层时,厂房楼层应与设备分开。设备与楼层之间的缝宽,不得小于防震缝的宽度。
    4 楼层上的设备不应跨越防震缝布置;当运输机、管线等长条设备必须穿越防震缝布置时,设备应具有适应地震时结构变形的能力或防止断裂的措施。
    5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结构与厂房框架结构宜采用防震缝脱开布置。当与厂房结构连接成整体时,平台结构的标高宜与厂房框架的相应楼层标高一致。

H.2.3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间支撑宜布置在荷载较大的柱间,且在同一柱间上下贯通;当条件限制必须错开布置时,应在紧邻柱间连续布置,并宜适当增加相近楼层或屋面的水平支撑或柱间支撑搭接一层,确保支撑承担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靠传递至基础。
    2 有抽柱的结构,应适当增加相近楼层、屋面的水平支撑,并在相邻柱间设置竖向支撑。
    3 当各榀框架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柱间支撑布置又不规则时,采用钢铺板的楼盖,应设置楼盖水平支撑。
    4 各柱列的纵向刚度宜相等或接近。

H.2.4 厂房楼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的组合楼板,亦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或钢铺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楼盖应与钢梁有可靠的连接。
    2 当楼板开设孔洞时,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楼板传递地震作用。

H.2.5 框排架结构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架的屋盖横梁与多层框架的连接支座的标高,宜与多层框架相应楼层标高一致,并应沿单层与多层相连柱列全长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2 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H.2.6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空间结构模型分析;当结构布置规则,质量分布均匀时,亦可分别沿结构横向和纵向进行验算。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当板面开孔较小且用抗剪连接件与钢梁连接成为整体时,可视为刚性楼盖。
    2 在多遇地震下,结构阻尼比可采用0.03~0.04;在罕遇地震下,阻尼比可采用0.05。
    3 确定重力荷载代表值时,可变荷载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对楼面检修荷载、成品或原料堆积楼面荷载、设备和料斗及管道内的物料等,采用相应的组合值系数。
    4 直接支承设备、料斗的构件及其连接,应计入设备等产生的地震作用。一般的设备对支承构件及其连接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本附录第H.1.5条的规定计算;该水平地震作用对支承构件产生的弯矩、扭矩,取设备重心至支承构件形心距离计算。

H.2.7 多层钢结构厂房构件和节点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式(8.2.5)验算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时,框架柱的强柱系数,一级和地震作用控制时,取1.25;二级和1.5倍地震作用控制时,取1.20;三级和2倍地震作用控制时,取1.10。
    2 下列情况可不满足本规范式(8.2.5)的要求:
        1)单层框架的柱顶或多层框架顶层的柱顶;
        2)不满足本规范式(8.2.5)的框架柱沿验算方向的受剪承载力总和小于该楼层框架受剪承载力的20%;且该楼层每一柱列不满足本规范式(8.2.5)的框架柱的受剪承载力总和小于本柱列全部框架柱受剪承载力总和的33%。
    3 柱间支撑杆件设计内力与其承载力设计值之比不宜大于0.8;当柱间支撑承担不小于70%的楼层剪力时,不宜大于0.65。

    2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层部分和总高度不大于40m的多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9.2节规定执行;
        2)多层部分总高度大于40m时,可按本规范第8.3节规定执行。
    3 框架梁、柱的最大应力区,不得突然改变翼缘截面,其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此支承点与相邻支承点之间距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塑性设计的有关要求。
    4 柱间支撑构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多层框架部分的柱间支撑,宜与框架横梁组成X形或其他有利于抗震的形式,其长细比不宜大于150;
        2)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要求。
    5 框架梁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拼接时,其位置宜避开最大应力区(1/10梁净跨和1.5倍梁高的较大值)。梁翼缘拼接时,在平行于内力方向的高强度螺栓不宜少于3排,拼接板的截面模量应大于被拼接截面模量的1.1倍。
    6 厂房柱脚应能保证传递柱的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并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执行。

H.1.1 本节适用于由钢筋混凝土框架与排架侧向连接组成的侧向框排架结构厂房、下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部顶层为排架的竖向框排架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当本节未作规定时,其抗震设计应按本规范第6章和第9.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H.1.2 框排架结构厂房的框架部分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不设置贮仓时,抗震等级可按本规范第6章确定;设置贮仓时,侧向框排架的抗震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采用,竖向框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范第6章框架的高度分界降低4m确定。
    注:框架设置贮仓,但竖壁的跨高比大于2.5,仍按不设置贮仓的框架确定抗震等级。

H.1.3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平面宜为矩形,立面宜简单、对称。
    2 在结构单元平面内,框架、柱间支撑等抗侧力构件宜对称均匀布置,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产生突变。
    3 质量大的设备不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边缘楼层上,宜设置在距刚度中心较近的部位;当不可避免时宜将设备平台与主体结构分开,或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尽量低位布置。

H.1.4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盖宜采用无檩屋盖体系;当采用其他屋盖体系时,应加强屋盖支撑设置和构件之间的连接,保证屋盖具有足够的水平刚度。
    2 纵向端部应设屋架、屋面梁或采用框架结构承重,不应采用山墙承重;排架跨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3 顶层的排架跨,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架重心宜与下部结构刚度中心接近或重合,多跨排架宜等高等长;
        2)楼盖应现浇,顶层排架嵌固楼层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3)排架柱应竖向连续延伸至底部;
        4)顶层排架设置纵向柱间支撑处,楼盖不应设有楼梯间或开洞;柱间支撑斜杆中心线应与连接处的梁柱中心线汇交于一点。

H.1.5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作用的计算宜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质点宜设置在梁柱轴线交点、牛腿、柱顶、柱变截面处和柱上集中荷载处。
    2 确定重力荷载代表值时,可变荷载应根据行业特点,对楼面活荷载取相应的组合值系数。贮料的荷载组合值系数可采用0.9。
    3 楼层有贮仓和支承重心较高的设备时,支承构件和连接应计及料斗、贮仓和设备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附加弯矩。该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H.1.6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和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四级支承贮仓竖壁的框架柱,按本规范第6.2.2、6.2.3、6.2.5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1。
    2 竖向框排架结构与排架柱相连的顶层框架节点处,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第6.2.2条进行调整,其他顶层框架节点处的梁端、柱端弯矩设计值可不调整。
    3 顶层排架设置纵向柱间支撑时,与柱间支撑相连排架柱的下部框架柱,一、二级框架柱由地震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调整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附加轴力可不乘以调整系数。
    4 框排架厂房的抗震验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框排架结构的排架柱及伸出框架跨屋顶支承排架跨屋盖的单柱,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取1/30。
        2)当一、二级框架梁柱节点两侧梁截面高度差大于较高梁截面高度的25%或500mm时,尚应按下式验算节点下柱抗震受剪承载力:

H.1.7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承贮仓的框架柱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范表6.3.6中框架结构的规定数值减少0.05。
    2 支承贮仓的框架柱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不小于本规范表6.3.7中对角柱的要求。
    3 竖向框排架结构的顶层排架设置纵向柱间支撑时,与柱间支撑相连排架柱的下部框架柱,纵向钢筋配筋率、箍筋的配置应满足本规范第6.3.7条中对于框支柱的要求;箍筋加密区取柱全高。
    4 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1.5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应按提高一级抗震等级配置,一级时应适当提高箍筋的要求;
        2)框架柱每个方向应配置两根对角斜筋(图H.1.7),对角斜筋的直径,一、二级框架不应小于20mm和18mm,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16mm;对角斜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斜筋直径。

    5 框架柱段内设置牛腿时,牛腿及上下各500mm范围内的框架柱箍筋应加密;牛腿的上下柱段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时,柱箍筋应全高加密。

H.1.8 侧向框排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地震作用效应调整和抗震验算,以及无檩屋盖和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G.1.1 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且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时,可采用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按本节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时,其适用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本规范第6.1.1条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二者最大适用高度的平均值。超过最大适用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G.1.2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钢支撑框架部分应比本规范第8.1.3条和第6.1.2条框架结构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钢筋混凝土框架部分仍按本规范第6.1.2条框架结构确定。

G.1.3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支撑框架应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同时设置。
    2 钢支撑宜上下连续布置,当受建筑方案影响无法连续布置时,宜在邻跨延续布置。
    3 钢支撑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V形支撑;采用单支撑时,两方向的斜杆应基本对称布置。
    4 钢支撑在平面内的布置应避免导致扭转效应;钢支撑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宜符合本规范6.1.6条对抗震墙间距的要求;楼梯间宜布置钢支撑。
    5 底层的钢支撑框架按刚度分配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G.1.4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阻尼比不应大于0.045,也可按混凝土框架部分和钢支撑部分在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折算为等效阻尼比。
    2 钢支撑框架部分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计算。当支撑斜杆的轴线偏离混凝土柱轴线超过柱宽1/4时,应考虑附加弯矩。
    3 混凝土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应按框架结构和支撑框架结构两种模型计算,并宜取二者的较大值。
    4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的层间位移限值,宜按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结构内插。

G.1.5 钢支撑与混凝土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关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支撑与柱连接的相关要求。钢支撑与混凝土梁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连接不先于支撑破坏的要求。

G.1.6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中,钢支撑部分尚应按本规范第8章、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进行设计;钢筋混凝土框架部分尚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设计。

F.3.1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灌孔混凝土应采用坍落度大、流动性及和易性好,并与砌块结合良好的混凝土,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F.3.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全部用灌孔混凝土灌实。

F.3.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横向和竖向分布钢筋应符合表F.3.3-1和F.3.3-2的要求;横向分布钢筋宜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之间拉结筋的间距不应大于4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竖向分布钢筋宜采用单排布置,直径不应大于25mm。

F.3.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墙体的底部加强部位,一级(9度)不宜大于0.4,一级(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级不宜大于0.6;一般部位,均不宜大于0.6。
    2 短肢墙体全高范围,一级不宜大于0.50,二、三级不宜大于0.60;对于无翼缘的一字形短肢墙,其轴压比限值应相应降低0.1。
    3 各向墙肢截面均为3b<h<5b的独立小墙肢,一级不宜大于0.4,二、三级不宜大于0.5;对于无翼缘的一字形独立小墙肢,其轴压比限值应相应降低0.1。

F.3.5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墙肢端部应设置边缘构件;底部加强部位的轴压比,一级大于0.2和二级大于0.3时,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范围:无翼墙端部为3孔配筋;“L”形转角节点为3孔配筋;“T”形转角节点为4孔配筋;边缘构件范围内应设置水平箍筋,最小配筋应符合表F.3.5的要求。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应沿受力方向比构造边缘构件增加1孔,水平箍筋应相应加强,也可采用混凝土边框柱加强。


注:1 边缘构件水平箍筋宜采用搭接点焊网片形式;
2 一、二、三级时,边缘构件箍筋应采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
3 二级轴压比大于0.3时,底部加强部位水平箍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F.3.6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内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8倍钢筋直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2倍钢筋直径。

F.3.7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横向分布钢筋,沿墙长应连续设置,两端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的抗震墙,横向分布钢筋可绕竖向主筋弯180度弯钩,弯钩端部直段长度不宜小于12倍钢筋直径;横向分布钢筋亦可弯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0mm。
    2 三、四级的抗震墙,横向分布钢筋可弯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倍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m。

F.3.8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中,跨高比小于2.5的连梁可采用砌体连梁;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的上下纵向钢筋锚入墙内的长度,一、二级不应小于1.15倍锚固长度,三级不应小于1.05倍锚固长度,四级不应小于锚固长度;且均不应小于600mm。
    2 连梁的箍筋应沿梁全长设置;箍筋直径,一级不小于10mm,二、三、四级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一级不大于75mm,二级不大于100mm,三级不大于120mm。
    3 顶层连梁在伸入墙体的纵向钢筋长度范围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的构造箍筋,其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自梁顶面下200mm至梁底面上200mm范围内应增设腰筋,其间距不大于200mm;每层腰筋的数量,一级不少于2φ12,二~四级不少于2φ10;腰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30倍的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300mm;
    5 连梁内不宜开洞,需要开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跨中梁高1/3处预埋外径不大于200mm的钢套管;
        2)洞口上下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3梁高,且不应小于200mm;
        3)洞口处应配补强钢筋,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

F.3.9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在基础和各楼层标高处均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宽度应同墙厚,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200mm。
    2 圈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应小于相应灌孔小砌块砌体的强度,且不应小于C20。
    3 圈梁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墙中横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且不应小于4φ12;基础圈梁纵筋不应小于4φ12;圈梁及基础圈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当圈梁高度大于300mm时,应沿圈梁截面高度方向设置腰筋,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直径不应小于10mm。
    4 圈梁底部嵌入墙顶小砌块孔洞内,深度不宜小于30mm;圈梁顶部应是毛面。

F.3.10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楼、屋盖,高层建筑和9度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多层建筑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抗震等级为四级时,也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

F.2.1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计算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6度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按本附录的有关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抗震墙房屋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底层不宜超过1/1200,其他楼层不宜超过1/800。

F.2.2 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抗震墙承载力计算时,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的组合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F.2.5 在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大偏心受拉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2.6 配筋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连梁的有关规定。

F.2.7 抗震墙采用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连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的截面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F.1.1 本附录适用的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F.1.1-1的规定,且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比值不宜超过表F.1.1-2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2 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中数据相应减少6m;
       3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F.1.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宜按表F.1.2确定。

F.1.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应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凹凸不宜过大;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避免过大的外挑和内收。
    2 纵横向抗震墙宜拉通对直;每个独立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且不宜小于墙厚的5倍;墙段的总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2;门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
    3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F.1.3的要求。

    4 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房屋高度不超过24m时,可采用100mm;当超过24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6m、5m、4m和3m,宜加宽20mm。

F.1.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应大于3.9m。
    2 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应大于3.9m,三、四级不应大于4.8m。
    注:底部加强部位指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房屋总高度小于21m时取一层。

F.1.5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短肢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墙的配筋小砌块抗震墙结构,应形成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共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墙结构。9度时不宜采用短肢墙。
    2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一般抗震墙承受的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且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层抗震墙总截面面积比例,两个主轴方向均不宜大于20%。
    3 短肢墙宜设置翼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墙平面外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屋面梁。
    4 短肢墙的抗震等级应比表F.1.2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一级时,配筋应按9度的要求提高。
    注:短肢抗震墙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为5~8的抗震墙,一般抗震墙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8的抗震墙。“L”形、“T”形、“+”形等多肢墙截面的长短肢性质应由较长一肢确定。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E.2.1 转换层上下的结构质量中心宜接近重合(不包括裙房),转换层上下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宜大于2。

E.2.2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结构上。

E.2.3 厚板转换层结构不宜用于7度及7度以上的高层建筑。

E.2.4 转换层楼盖不应有大洞口,在平面内宜接近刚性。

E.2.5 转换层楼盖与筒体、抗震墙应有可靠的连接,转换层楼板的抗震验算和构造宜符合本附录第E.1节对框支层楼板的有关规定。

E.2.6 8度时转换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E.2.7 9度时不应采用转换层结构。

E.1.1 框支层应采用现浇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E.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楼板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Vf≤1/γRE(0.1fcbftf)            (E.1.2)

    式中:Vf——由不落地抗震墙传到落地抗震墙处按刚性楼板计算的框支层楼板组合的剪力设计值,8度时应乘以增大系数2,7度时应乘以增大系数1.5;验算落地抗震墙时不考虑此项增大系数;
     bf、tf——分别为框支层楼板的宽度和厚度;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E.1.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楼板与落地抗震墙交接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Vf≤1/γRE(fyAs)            (E.1.3)

    式中:As——穿过落地抗震墙的框支层楼盖(包括梁和板)的全部钢筋的截面面积。

E.1.4 框支层楼板的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1%,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楼板的钢筋应锚固在边梁内。

E.1.5 对建筑平面较长或不规则及各抗震墙内力相差较大的框支层,必要时可采用简化方法验算楼板平面内的受弯、受剪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