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1 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D.3.1 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D.2.1 扁梁框架的梁宽大于柱宽时,梁柱节点应符合本段的规定。
D.2.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核芯区应根据梁纵筋在柱宽范围内、外的截面面积比例,对柱宽以内和柱宽以外的范围分别验算受剪承载力。
D.2.3 核芯区验算方法除应符合一般框架梁柱节点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本规范式(D.1.3)验算核芯区剪力限值时,核芯区有效宽度可取梁宽与柱宽之和的平均值;
2
四边有梁的约束影响系数,验算柱宽范围内核芯区的受剪承载力时可取1.5;验算柱宽范围以外核芯区的受剪承载力时宜取1.0;
3
验算核芯区受剪承载力时,在柱宽范围内的核芯区,轴向力的取值可与一般梁柱节点相同;柱宽以外的核芯区,可不考虑轴力对受剪承载力的有利作用;
4
锚入柱内的梁上部钢筋宜大于其全部截面面积的60%。
D.1.1 一、二、三级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Vj——梁柱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hb0——梁截面的有效高度,节点两侧梁截面高度不等时可采用平均值;
a's——梁受压钢筋合力点至受压边缘的距离;
Hc——柱的计算高度,可采用节点上、下柱反弯点之间的距离;
hb——梁的截面高度,节点两侧梁截面高度不等时可采用平均值;
ηjb——强节点系数,对于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1.35,三级宜取1.2;对于其他结构中的框架,一级宜取1.35,二级宜取1.2,三级宜取1.1;
∑Mb——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a——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D.1.2 核芯区截面有效验算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核芯区截面有效验算宽度,当验算方向的梁截面宽度不小于该侧柱截面宽度的1/2时,可采用该侧柱截面宽度,当小于柱截面宽度的1/2时可采用下列二者的较小值:
bj=bb+0.5hc
(D.1.2-1)
bj=bc (D.1.2-2)
式中:bj——节点核芯区的截面有效验算宽度;
bb——梁截面宽度;
hc——验算方向的柱截面高度;
bc——验算方向的柱截面宽度。
2
当梁、柱的中线不重合且偏心距不大于柱宽的1/4时,核芯区的截面有效验算宽度可采用上款和下式计算结果的较小值。
bj=0.5(bb+bc)+0.25hc-e (D.1.2-3)
式中:e——梁与柱中线偏心距。
D.1.3 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Vj≤1/γRE(0.30ηjfcbjhj) (D.1.3)
式中:ηj——正交梁的约束影响系数;楼板为现浇、梁柱中线重合、四侧各梁截面宽度不小于该侧柱截面宽度的1/2,且正交方向梁高度不小于框架梁高度的3/4时,可采用1.5,9度的一级宜采用1.25;其他情况均采用1.0;
hj——节点核芯区的截面高度,可采用验算方向的柱截面高度;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D.1.4 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N——对应于组合剪力设计值的上柱组合轴向压力较小值,其取值不应大于柱的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乘积的50%,当N为拉力时,取N=0;
fyv——箍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svj——核芯区有效验算宽度范围内同一截面验算方向箍筋的总截面面积;
s——箍筋间距。
C.0.1 本附录适用于6、7、8度时先张法和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9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罕遇地震下结构构件塑性铰区以外有效预加力松弛,并符合专门的规定。
C.0.2 抗震设计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良好的变形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达到延性结构的基本要求;应避免构件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节点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预应力筋的锚固粘结先于构件破坏。
C.0.3 抗震设计时,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层的转换大梁,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承重结构的受拉杆件和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不得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
C.0.4 抗震设计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及相应的地震组合内力调整,应按本规范第6章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执行。
C.0.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架和转换层的转换构件不宜低于C40。其他抗侧力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不应低于C30。
C.0.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自身的阻尼比可采用0.03,并可按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部分在整个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折算为等效阻尼比。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本规范第5.4.1条地震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应增加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其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0,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构件承载力不利时,应采用1.2。
3 预应力筋穿过框架节点核芯区时,节点核芯区的截面抗震验算,应计入总有效预加力以及预应力孔道削弱核芯区有效验算宽度的影响。
C.0.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除下列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
1 抗侧力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混合配筋方式。二者的比例应依据抗震等级按有关规定控制,其预应力强度比不宜大于0.75。
2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底面和顶面非预应力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应按预应力强度比相应换算后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要求。
3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可采用非对称配筋方式;其轴压比计算,应计入预应力筋的总有效预加力形成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并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对应框架柱的要求;箍筋宜全高加密。
4 板柱-抗震墙结构中,在柱截面范围内通过板底连续钢筋的要求,应计入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
C.0.8 后张预应力筋的锚具不宜设置在梁柱节点核芯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专门的规定。0
B.0.1 高强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的规定;其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附录的规定。
B.0.2 结构构件截面剪力设计值的限值中含有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的项应乘以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βc)。其值,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时取1.0,C80时取0.8,介于C50和C80之间时取其内插值。
结构构件受压区高度计算和承载力验算时,公式中含有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的项也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乘以相应的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B.0.3 高强混凝土框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3%(HRB335级钢筋)和2.6%(HRB400级钢筋)。梁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小直径应比普通混凝土梁箍筋的最小直径增大2mm。
2 柱的轴压比限值宜按下列规定采用:不超过C60混凝土的柱可与普通混凝土柱相同,C65~C70混凝土的柱宜比普通混凝土柱减小0.05,C75~C80混凝土的柱宜比普通混凝土柱减小0.1。
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比普通混凝土柱增大0.1%。
4 柱加密区的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下列规定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箍筋宜采用复合箍、复合螺旋箍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
1)轴压比不大于0.6时,宜比普通混凝土柱大0.02;
2)轴压比大于0.6时,宜比普通混凝土柱大0.03。
B.0.4 当抗震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应经过专门研究,采取加强措施。0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14.3.1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结构。需要设置部分装配式构件时,应使其与周围构件有可靠的连接。
2 地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件的最小尺寸应不低于同类地面结构构件的规定。
3 中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比本规范表6.3.7-1的规定增加0.2%。中柱与梁或顶板、中间楼板及底板连接处的箍筋应加密,其范围和构造与地面框架结构的柱相同。
14.3.2 地下建筑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梁板结构。当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时,无柱帽的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其构造措施按本规范第6.6.4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
2 对地下连续墙的复合墙体,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负弯矩钢筋至少应有50%锚入地下连续墙,锚入长度按受力计算确定;正弯矩钢筋需锚入内衬,并均不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
3 楼板开孔时,孔洞宽度应不大于该层楼板宽度的30%;洞口的布置宜使结构质量和刚度的分布仍较均匀、对称,避免局部突变。孔洞周围应设置满足构造要求的边梁或暗梁。
14.3.3 地下建筑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液化土层采取注浆加固和换土等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进行地下结构液化上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拔桩、配置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3 存在液化土薄夹层,或施工中深度大于20m的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遇到液化土层时,可不做地基抗液化处理,但其承载力及抗浮稳定性验算应计入土层液化引起的土压力增加及摩阻力降低等因素的影响。
14.3.4 地下建筑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陷的软土地带时,应采取更换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等措施。
14.3.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 口部通道和未经注浆加固处理的断层破碎带区段采用复合式支护结构时,内衬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衬砌。
2 采用离壁式衬砌时,内衬结构应在拱墙相交处设置水平撑抵紧围岩。
3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初期支护和围岩地层间应密实回填。干砌块石回填时应注浆加强。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的丙类地下建筑。
2 8度(0.20g)Ⅰ、Ⅱ类场地时,不超过二层、体型规则的中小跨度丙类地下建筑。
14.2.2 地下建筑的抗震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较准确地反映周围挡土结构和内部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与周围挡土结构分离的内部结构,可采用与地上建筑同样的计算模型。
2 周围地层分布均匀、规则且具有对称轴的纵向较长的地下建筑,结构分析可选择平面应变分析模型并采用反应位移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等效侧力法计算。
3 长宽比和高宽比均小于3及本条第2款以外的地下建筑,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计算模型并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计算。
14.2.3 地下建筑抗震计算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作用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平面应变模型分析的地下结构,可仅计算横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不规则的地下结构,宜同时计算结构横向和纵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地下空间综合体等体型复杂的地下结构,8、9度时尚宜计及竖向地震作用。
2 地震作用的取值,应随地下的深度比地面相应减少:基岩处的地震作用可取地面的一半,地面至基岩的不同深度处可按插入法确定;地表、土层界面和基岩面较平坦时,也可采用一维波动法确定;土层界面、基岩面或地表起伏较大时,宜采用二维或三维有限元法确定。
3 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自重和水、土压力的标准值及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
4 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时,土、岩石的动力特性参数可由试验确定。
14.2.4 地下建筑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截面承载力和构件变形的抗震验算。
2 对于不规则的地下建筑以及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计算可采用本规范第5.5节的简化方法,混凝土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p]宜取1/250。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建筑,应验算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液化土层对地下连续墙和抗拔桩等的摩阻力,宜根据实测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与临界标准贯入锤击数的比值确定其液化折减系数。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单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铁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处于软弱土、液化土或断层破碎带等不利地段时,应分析其对结构抗震稳定性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横剖面的形状和构造不宜沿纵向突变。
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度时不宜低于三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三级,8、9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14.1.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13.4.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13.4.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13.4.5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13.4.7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