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一般规定

10.2.1 本节适用于采用拱、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网架、网壳、张弦梁、弦支穹顶等基本形式及其组合而成的大跨度钢屋盖建筑。
    采用非常用形式以及跨度大于120m、结构单元长度大于30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的大跨钢屋盖建筑的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2.2 屋盖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能将屋盖的地震作用有效地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2 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屋盖及其支承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3 宜优先采用两个水平方向刚度均衡的空间传力体系。
    4 结构布置宜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内力、变形集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5 宜采用轻型屋面系统。
    6 下部支承结构应合理布置,避免使屋盖产生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10.2.3 屋盖体系的结构布置,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结构(桁架、拱、张弦梁)间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2)当桁架支座采用下弦节点支承时,应在支座间设置纵向桁架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防止桁架在支座处发生平面外扭转。
    2 空间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形状为矩形且三边支承一边开口的结构,其开口边应加强,保证足够的刚度;
        2)两向正交正放网架、双向张弦梁,应沿周边支座设置封闭的水平支撑;
        3)单层网壳应采用刚接节点。
    注:单向传力体系指平面拱、单向平面桁架、单向立体桁架、单向张弦梁等结构形式;空间传力体系指网架、网壳、双向立体桁架、双向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等结构形式。

10.2.4 当屋盖分区域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时,交界区域的杆件和节点应加强;也可设置防震缝,缝宽不宜小于150mm。

10.2.5 屋面围护系统、吊顶及悬吊物等非结构构件应与结构可靠连接,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Ⅱ) 计算要点

10.2.6 下列屋盖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本节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1 7度时,矢跨比小于1/5的单向平面桁架和单向立体桁架结构可不进行沿桁架的水平向以及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2 7度时,网架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0.2.7 屋盖结构抗震分析的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确定计算模型,屋盖与主要支承部位的连接假定应与构造相符。
    2 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3 单向传力体系支撑构件的地震作用,宜按屋盖结构整体模型计算。
    4 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的地震作用计算模型,宜计入几何刚度的影响。

10.2.8 屋盖钢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协同分析时,阻尼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钢结构或屋盖直接支承在地面时,阻尼比可取0.02。
    2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时,阻尼比可取0.025~0.035。

10.2.9 屋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可取主结构方向和垂直主结构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应至少取两个主轴方向同时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对于有两个以上主轴或质量、刚度明显不对称的屋盖结构,应增加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方向。

10.2.10 一般情况,屋盖结构的多遇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体型复杂或跨度较大的结构,也可采用多向地震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对于周边支承或周边支承和多点支承相结合、且规则的网架、平面桁架和立体桁架结构,其竖向地震作用可按本规范第5.3.2条规定进行简化计算。

10.2.11 屋盖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主结构构件的验算可取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效应和竖向地震效应的组合、主结构间支撑构件的验算可仅计入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效应。
    2 一般结构,应进行三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10.2.12 大跨屋盖结构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挠度值不宜超过表10.2.12的限值。

10.2.13 屋盖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键杆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度宜分别按1.1、1.15、1.2采用。
    2 关键节点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度宜分别按1.15、1.2、1.25采用。
    3 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不出现松弛。
    注: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临支座杆件,即:临支座2个区(网)格内的弦、腹杆;临支座1/10跨度范围内的弦、腹杆,两者取较小的范围。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与支座直接相临节间的弦杆和腹杆。关键节点为与关键杆件连接的节点。

(Ⅲ)抗震构造措施

10.2.14 屋盖钢杆件的长细比,宜符合表10.2.14的规定:

10.2.15 屋盖构件节点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节点板连接各杆件时,节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连接杆件最大壁厚的1.2倍。
    2 采用相贯节点时,应将内力较大方向的杆件直通。直通杆件的壁厚不应小于焊于其上各杆件的壁厚。
    3 采用焊接球节点时,球体的壁厚不应小于相连杆件最大壁厚的1.3倍。
    4 杆件宜相交于节点中心。

10.2.16 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得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计算假定。
    2 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应采取限位措施。
    3 8、9度时,多遇地震下只承受竖向压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压型构造。

10.2.17 屋盖结构采用隔震及减震支座时,其性能参数、耐久性及相关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Ⅰ)一般规定

10.1.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本规范第10.1.3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和前厅内独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9章,附属房屋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Ⅱ)计算要点

10.1.8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将房屋划分为前厅、舞台、大厅和附属房屋等若干独立结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但应计及相互影响。

10.1.9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影响系数可取最大值。

10.1.10 大厅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0.1.11 大厅的横向抗震计算,宜符合下列原则:
1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有挑台部分和无挑台部分可各取一个典型开间计算;符合本规范第9章规定时,尚可计及空间工作。
2 两侧有附属房屋时,应根据附属房屋的结构类型,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Ⅲ)抗震构造措施

10.1.13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1.14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砖柱纵向钢筋的上端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砖柱的纵向钢筋,除按计算确定外,6度Ⅲ、Ⅳ类场地和7度(0.10g)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φ14;7度(0.10g)Ⅲ、Ⅳ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φ16。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0.1.16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0.1.17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4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拉结钢筋网片,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0.1.18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10.1.19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组合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10.1.20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Ⅰ)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起重机。
    2 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9.1.1条的有关规定: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采用50mm~70mm,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本章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屋面的屋盖。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屋盖宜采用轻型屋盖。
    2 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Ⅱ)计算要点

9.3.4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或纵向截面抗震验算:
    1 7度(0.10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2 7度(0.10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6.6m,两侧设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开洞截面面积不超过50%的外纵墙,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厂房,可不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9.3.5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和密铺望板的瓦木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并计及空间工作,按本规范附录J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9.3.6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按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进行计算。
    3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独立进行计算。

9.3.7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1.9条和第9.1.10条的规定。

9.3.8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Ⅲ)抗震构造措施

9.3.9 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轻型屋盖的支撑,可按本规范表9.2.12-2的规定设置,上、下弦横向支撑应布置在两端第二开间;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3.9的要求,支撑与屋架或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木天窗架的边柱,宜采用通长木夹板或铁板并通过螺栓加强边柱与屋架上弦的连接。

9.3.10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有条件时可采用檩条伸出山墙的屋面结构。

9.3.1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9.3.12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8度时还应沿墙高每隔3m~4m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当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设置基础圈梁。当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或抵抗不均匀沉降影响时,其截面和配筋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根据实际受力计算确定。

9.3.13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9.3.14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柱顶垫块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配置两层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

9.3.15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砖柱的防潮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9.3.16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宜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8度时,应在山墙、横墙两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竖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250mm~300mm。

9.3.17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砖柱厂房,砖围护墙顶部宜沿墙长每隔1m埋入1φ8竖向钢筋,并插入顶部圈梁内。
    2 7度且墙顶高度大于4.8m或8度时,不设置构造柱的外墙转角及承重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3 出屋面女儿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Ⅰ)一般规定

9.2.1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钢屋面梁承重的单层厂房。
    单层的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9.2.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框架、门式刚架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的纵向抗侧力体系,8、9度应采用柱间支撑;6、7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刚接框架。
    2 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9.2.3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混凝土柱厂房防震缝宽度的1.5倍。

9.2.4 厂房的围护墙板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Ⅱ)抗震验算

9.2.5 厂房抗震计算时,应根据屋盖高差、起重机设置情况,采用与厂房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相适应的计算模型计算地震作用。
    单层厂房的阻尼比,可依据屋盖和围护墙的类型,取0.045~0.05。

9.2.6 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体的自重和刚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轻型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预制混凝土墙板,应计入其全部自重,但不应计入其刚度;
    2 柱边贴砌且与柱有拉结的砌体围护墙,应计入其全部自重;当沿墙体纵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尚可计入普通砖砌体墙的折算刚度,折算系数,7、8和9度可分别取0.6、0.4和0.2。

9.2.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考虑屋盖弹性变形的空间分析方法;
    2 平面规则、抗侧刚度均匀的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框架进行计算。等高厂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高低跨厂房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9.2.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轻型板材围护墙或与柱柔性连接的大型墙板的厂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各纵向柱列的地震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配:
        1)轻型屋盖可按纵向柱列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2)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可按纵向柱列刚度比例分配;
        3)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2 采用柱边贴砌且与柱拉结的普通砖砌体围护墙厂房,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计算。
    3 设置柱间支撑的柱列应计入支撑杆件屈曲后的地震作用效应。

9.2.9 厂房屋盖构件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支撑桁架的腹杆应能承受和传递屋盖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连接的承载力应大于腹杆的承载力,并满足构造要求。
    2 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纵向水平支撑的交叉斜杆均可按拉杆设计,并取相同的截面面积。
    3 8、9度时,支承跨度大于24m的屋盖横梁的托架以及设备荷重较大的屋盖横梁,均应按本规范第5.3节计算其竖向地震作用。

9.2.10 柱间X形支撑、V形或Λ形支撑应考虑拉压杆共同作用,其地震作用及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按拉杆计算,并计及相交受压杆的影响,但压杆卸载系数宜改取0.30。
    交叉支撑端部的连接,对单角钢支撑应计入强度折减,8、9度时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叉支撑有一杆中断时,交叉节点板应予以加强,其承载力不小于1.1倍杆件承载力。
    支撑杆件的截面应力比,不宜大于0.75。

9.2.11 厂房结构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上柱的拼接位置应选择弯矩较小区域,其承载力不应小于按上柱两端呈全截面塑性屈服状态计算的拼接处的内力,且不得小于柱全截面受拉屈服承载力的0.5倍。
    2 刚接框架屋盖横梁的拼接,当位于横梁最大应力区以外时,宜按与被拼接截面等强度设计。
    3 实腹屋面梁与柱的刚性连接、梁端梁与梁的拼接,应采用地震组合内力进行弹性阶段设计。梁柱刚性连接、梁与梁拼接的极限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可按本规范第8.2.8条钢结构梁柱刚接、梁与梁拼接的规定考虑连接系数进行验算。其中,当最大应力区在上柱时,全塑性受弯承载力应取实腹梁、上柱二者的较小值;
        2)当屋面梁采用钢结构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时,梁柱刚性连接和梁与梁拼接,应能可靠传递设防烈度地震组合内力或按本款1项验算。
    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相连的连接板,在设防地震下不宜出现塑性变形。
    4 柱间支撑与构件的连接,不应小于支撑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2倍。

(Ⅲ)抗震构造措施

9.2.12 厂房的屋盖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1的要求。
    2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2的要求。
    3 当轻型屋盖采用实腹屋面梁、柱刚性连接的刚架体系时,屋盖水平支撑可布置在屋面梁的上翼缘平面。屋面梁下翼缘应设置隅撑侧向支承,隅撑的另一端可与屋面檩条连接。屋盖横向支撑、纵向天窗架支撑的布置可参照表9.2.12的要求。
    4 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的屋盖结构时,应沿厂房单元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2)对于高低跨厂房,在低跨屋盖横梁端部支承处,应沿屋盖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3)纵向柱列局部柱间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时,应沿托架的柱间及向其两侧至少各延伸一个柱间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4)当设置沿结构单元全长的纵向水平支撑时,应与横向水平支撑形成封闭的水平支撑体系。多跨厂房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间距不宜超过两跨,不得超过三跨;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5 支撑杆宜采用型钢;设置交叉支撑时,支撑杆的长细比限值可取350。

9.2.14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屋盖厂房,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采用,7、8、9度的抗震等级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2 轻屋盖厂房,塑性耗能区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根据其承载力的高低按性能目标确定。塑性耗能区外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可采用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腹板的宽厚比,可通过设置纵向加劲肋减小。

9.2.15 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单元的各纵向柱列,应在厂房单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间支撑;当7度厂房单元长度大于12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50m)、8度和9度厂房单元大于9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20m)时,应在厂房单元1/3区段内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撑;当柱距数不超过5个且厂房长度小于60m时,亦可在厂房单元的两端布置下柱支撑。上柱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厂房单元两端和具有下柱支撑的柱间。
    2 柱间支撑宜采用X形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V形、Λ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撑。X形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
    3 柱间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 柱间支撑宜采用整根型钢,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拼接等强接长。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7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腹式钢柱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5倍。
    2 格构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2.5倍,且不得小于柱总宽度的0.5倍。
    3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2.5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箱型截面柱或圆管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3.0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或圆管截面直径。
    4 当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应由钢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及其他措施承担。柱脚锚栓应可靠锚固。

(Ⅰ)一般规定

9.1.1 本节主要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其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高低跨厂房不宜采用一端开口的结构布置。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00mm~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mm~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1节的规定。

9.1.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9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第一开间开始设置;8度和9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9.1.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12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 8度(0.30g)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厂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9.1.4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的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9.1.5 厂房围护墙、砌体女儿墙的布置、材料选型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Ⅱ)计算要点

9.1.6 单层厂房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
    2 7度时和8度(0.20g)Ⅰ、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

9.1.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厂房,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横向弹性变形,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当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条件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并按附录J的规定对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弯矩进行调整。
    2 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屋面为压型钢板、瓦楞铁等有檩屋盖。

9.1.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及有较完整支撑系统的轻型屋盖厂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纵向弹性变形,围护墙与隔墙的有效刚度,不对称时尚宜计及扭转的影响,按多质点进行空间结构分析;
        2)柱顶标高不大于15m且平均跨度不大于30m的单跨或等高多跨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宜采用本规范附录K第K.1节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计算。
    2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按柱列分片独立计算。

9.1.9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有斜撑杆的三铰拱式钢筋混凝土和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跨度大于9m或9度时,混凝土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2 其他情况下天窗架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9.1.10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法,并计及屋盖平面弹性变形和纵墙的有效刚度。
    2 柱高不超过15m的单跨和等高多跨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的天窗架纵向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但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其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单跨、边跨屋盖或有纵向内隔墙的中跨屋盖:

9.1.11 两个主轴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无桥式起重机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柱截面抗震验算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

9.1.12 不等高厂房中,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9.1.13 柱间交叉支撑斜杆的地震作用效应及其与柱连接节点的抗震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进行。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按本规范第9.1.23条规定设置于基础顶面以上时,宜进行纵向柱列柱根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9.1.14 厂房的抗风柱、屋架小立柱和计及工作平台影响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山墙的抗风柱,在8度和9度时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下弦横向支撑杆件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 当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采用与厂房实际受力相适应的计算简图,并计入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对厂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响。变位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并按本规范第9.1.25条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其上弦宜进行抗扭验算。

(Ⅲ)抗震构造措施

9.1.15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
    3 压型钢板应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4 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1.15的要求。

9.1.16 无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
    2 6度和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度和9度时各开间,宜将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彼此焊牢。
    3 8度和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
    4 非标准屋面板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接头,或将板四角切掉后与屋架(屋面梁)焊牢。
    5 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φ10,9度时不宜少于4φ12。
    6 支撑的布置宜符合表9.1.16-1的要求,有中间井式天窗时宜符合表9.1.16-2的要求;8度和9度跨度不大于15m的厂房屋盖采用屋面梁时,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设竖向支撑一道;单坡屋面梁的屋盖支撑布置,宜按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的屋盖支撑布置执行。

9.1.17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开洞范围内,在屋架脊点处应设上弦通长水平压杆;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节点应沿厂房纵向设置通长水平压杆。
    2 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度时不大于15m,9度时不大于12m;当仅在跨中设一道时,应设在跨中屋架屋脊处;当设二道时,应在跨度方向均匀布置。
    3 屋架上、下弦通长水平系杆与竖向支撑宜配合设置。
    4 柱距不小于12m且屋架间距6m的厂房,托架(梁)区段及其相邻开间应设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5 屋盖支撑杆件宜用型钢。

9.1.18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两侧墙板与天窗立柱宜采用螺栓连接。

9.1.19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端竖杆的配筋,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φ14。
    2 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
    3 拱形和折线形屋架上弦端部支撑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主筋宜采用Π形,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φ14,箍筋可采用φ6,间距不宜大于100mm。

9.1.20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范围内柱的箍筋应加密:
        1)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上柱,取阶形柱自牛腿面至起重机梁顶面以上300mm高度范围内;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平台等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300mm。
    2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9.1.20的规定。

    3 厂房柱侧向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柱顶预埋钢板和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顶预埋钢板沿排架平面方向的长度,宜取柱顶的截面高度,且不得小于截面高度的1/2及300mm;
        2)屋架的安装位置,宜减小在柱顶的偏心,其柱顶轴向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1/4;
        3)柱顶轴向力排架平面内的偏心距在截面高度的1/6~1/4范围内时,柱顶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筋率:9度不宜小于1.2%;8度不宜小于1.0%;6、7度不宜小于0.8%;
        4)加密区箍筋宜配置四肢箍,肢距不大于200mm。

9.1.21 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边长不宜小于柱全高的1/18~1/16。
    2 重屋盖厂房地震组合的柱轴压比,6、7度时不宜大于0.8,8度时不宜大于0.7,9度时不应大于0.6。
    3 纵向钢筋宜沿柱截面周边对称配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m,角部宜配置直径较大的钢筋。
    4 柱头和柱根的箍筋应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围,柱根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1/6;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箍筋直径、间距和肢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1.20条的规定。

9.1.22 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风柱柱顶以下300mm和牛腿(柱肩)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2 抗风柱的变截面牛腿(柱肩)处,宜设置纵向受拉钢筋。

9.1.23 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柱间支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且下柱支撑应与上柱支撑配套设置;
        2)有起重机或8度和9度时,宜在厂房单元两端增设上柱支撑;
        3)厂房单元较长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在厂房单元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柱间支撑。
    2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支撑形式宜采用交叉式,其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大于55度。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9.1.23的规定。

    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措施,应保证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当6度和7度(0.10g)不能直接传给基础时,应计及支撑对柱和基础的不利影响采取加强措施。
    5 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斜杆与交叉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9.1.24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宜设置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9.1.25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屋面梁)与柱顶的连接,8度时宜采用螺栓,9度时宜采用钢板铰,亦可采用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 φ 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尚应增设抗剪钢板。
    3 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可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钢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2φ12,8度时不应少于2φ14,9度时不应少于2φ16。
    5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锚筋直径或增设端板。
    6 厂房中的起重机走道板、端屋架与山墙间的填充小屋面板、天沟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侧板下的填充砌体等构件应与支承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8.5.3 消能梁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
    3 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加劲肋的高度应为梁腹板高度,一侧的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0.75tw和10mm的较大值。
    4 消能梁段应按下列要求在其腹板上设置中间加劲肋:
        1)当α≤1.6Mlp/Vl时,加劲肋间距不大于(30tw-h/5);
        2)当2.6Mlp/Vl<α≤5Mlp/Vl时,应在距消能梁段端部1.5bf处配置中间加劲肋,且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应大于(52tw-h/5);
        3)当1.6Mlp/Vl<α≤2.6Mlp/Vl时,中间加劲肋的间距宜在上述二者间线性插入;
        4)当α>5Mlp/Vl时,可不配置中间加劲肋;
        5)中间加劲肋应与消能梁段的腹板等高,当消能梁段截面高度不大于640mm时,可配置单侧加劲肋,消能梁段截面高度大于640mm时,应在两侧配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的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tw和10mm。

8.5.4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其长度不得大于1.6Mlp/Vl,且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3 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横向加劲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其腹板与柱连接板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8.5.5 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6%,即0.06bftff。

8.5.6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梁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2%,即0.02bftff。

8.5.7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8.3.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承。
    2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3 相邻两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8.3.4 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 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箱形截面,并在梁翼缘连接处设置隔板;隔板采用电渣焊时,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小于16mm时可改用工字形柱或采用贯通式隔板。当柱仅在一个方向与梁刚接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将柱腹板置于刚接框架平面内。
    3 工字形柱(绕强轴)和箱形柱与梁刚接时(图8.3.4-1),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一、二级时,应检验焊缝的V形切口冲击韧性,其夏比冲击韧性在-20℃时不低于27J;
        2)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应设置横向加劲肋(隔板),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强度与梁翼缘相同;
        3)梁腹板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柱连接板连接(经工艺试验合格能确保现场焊接质量时,可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腹板角部应设置焊接孔,孔形应使其端部与梁翼缘和柱翼缘间的全熔透坡口焊缝完全隔开;
        4)腹板连接板与柱的焊接,当板厚不大于16mm时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缝有效厚度应满足等强度要求,且不小于5mm;板厚大于16mm时采用K形坡口对接焊缝。该焊缝宜采用气体保护焊,且板端应绕焊;
        5)一级和二级时,宜采用能将塑性铰自梁端外移的端部扩大形连接、梁端加盖板或骨形连接。
    4 框架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图8.3.4-2),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此时上下翼缘焊接孔的形式宜相同;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焊接腹板螺栓连接或全部螺栓连接。

    5 箱形柱在与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隔板,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工字形柱的横向加劲肋与柱翼缘,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与腹板可采用角焊缝连接。

8.3.5 当节点域的腹板厚度不满足本规范第8.2.5条第2、3款的规定时,应采取加厚柱腹板或采取贴焊补强板的措施。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3.7 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
    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8.3.8 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入式,也可采用外包式;6、7度且高度不超过50m时也可采用外露式。

8.2.1 钢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和连接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

8.2.2 钢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高度不大于50m时可取0.04;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时,可取0.03;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02。
    2 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阻尼比可比本条1款相应增加0.00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进行二阶效应的弹性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在每层柱顶附加假想水平力。
    2 框架梁可按梁端截面的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对箱形柱框架、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近似按框架轴线进行分析。
    3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计算;其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
    4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5 偏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连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4,二级不应小于1.3,三级不应小于1.2;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
        3)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
    6 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和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可仅承受水平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承受竖向荷载产生的压力。
    7 钢结构转换构件下的钢框架柱,地震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8.2.4 钢框架梁的上翼缘采用抗剪连接件与组合楼板连接时,可不验算地震作用下的整体稳定。

8.2.5 钢框架节点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除下列情况之一外,应符合下式要求:
        1)柱所在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比相邻上一层的受剪承载力高出25%;
        2)柱轴压比不超过0.4,或N2≤φAcf(N2为2倍地震作用下的组合轴力设计值);
        3)与支撑斜杆相连的节点。

    2 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的框架梁在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并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梁验算重力荷载和支撑屈曲时不平衡力作用下的承载力;不平衡力应按受拉支撑的最小屈服承载力和受压支撑最大屈曲承载力的0.3倍计算。必要时,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可沿竖向交替设置或采用拉链柱。
    注:顶层和出屋面房间的梁可不执行本款。

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支撑斜杆与消能梁段连接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支撑的承载力。若支撑需抵抗弯矩,支撑与梁的连接应按抗压弯连接设计。

8.2.8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相连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滑移。
    2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相连构件的屈服承载力。
    3 梁与柱刚性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4 支撑与框架连接和梁、柱、支撑的拼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2节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 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注: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1.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8.1.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或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2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10%。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5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不应采用K形或X形,支撑与柱的夹角宜在35°~55°之间。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一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8.1.7 钢框架-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桁架组成的加强层。

8.1.8 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2 对6、7度时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3 对转换层楼盖或楼板有大洞口等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 超过50m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