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2 本规范的修订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近年来墙材革新、节能减排产业政策的落实及低碳、绿色建筑的发展,将近年来砌体结构领域的创新成果及成熟经验纳入本规范。砌体结构类别和应用范围也较2001规范有所扩大,增加的主要内容有:
    1 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等新型材料砌体;
    2 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
    3 抗震设防区的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构件设计。
    为了使新增加的内容做到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适用可行,以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的编制组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及试验研究,针对我国实施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绿色建材的特点及21世纪涌现出来的新技术、新装备进行了实践与创新。如对利用新工艺、新设备生产的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等硅酸盐砖、混凝土砖等非烧结块材砌体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试验与研究,编制出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蒸压粉煤灰砖建筑技术规程》CECS256和《混凝土砖建筑技术规程》CECS257,也为一些省、市编制了相应的地方标准,使得高品质墙材产品与建筑应用得到有效整合。
    近年来,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及抗震设防区的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构件设计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湖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研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此次修订,充分引用了这些成果。
    应当指出,为确保砌块结构、混凝土砖结构、蒸压粉煤灰(灰砂)砖砌体结构,特别是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工程质量及整体受力性能,应采用工作性能好、粘结强度较高的专用砌筑砂浆及高流态、低收缩、高强度的专用灌孔混凝土。即随着新型砌体材料的涌现,必须有与其相配套的专用材料。随着我国预拌砂浆的行业的兴起及各类专用砂浆的推广,各类砌体结构性能明显得到改善利提高,近年来,与新型墙材砌体相配套的专用砂浆标准相继问世,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861和《砌体结构专用砂浆应用技术规程》CECS等。

1.0.3~1.0.5 由于本规范较大地扩充了砌体材料类别和其相应的结构体系,因而列出了尚需同时参照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1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修订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施工、研究、教学和相关企业等单位,于2007年9月开始对《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以下简称2001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为了做好对2001规范的修订工作,更好的保证规范修订的先进性,与时俱进地将砌体结构领域的创新成果、成熟材料与技术充分体现的标准当中,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在向原建设部提出修订申请的同时,还向2001规范参编单位及参编人征集了修订意见和建议,如2007年1月23日在南京召开了有2001规范修订主要参编人参加的修订方案及内容研讨会;2007年10月25日在江苏宿迁召开了有2001规范各章节主要编制人参加的规范修订预备会议。两次会议结合2001规范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砌体结构的相关研究成果及国外研究动态,认真讨论了该规范的修订内容,确定了本次规范的修订原则为“增补、简化、完善”。这些准备工作为修订工作的正式启动奠定了基础。
    2007年12月7日《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修订工作会议在湖南长沙召开。修订组负责人对修订组人员的构成、前期准备工作、修订大纲草案、人员分组情况进行了详细报告。与会代表经过认真讨论。拟定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修订大纲,并确定本次修订的重点是:
    1)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反映的问题较多、较突出且急需修改的内容;
    2)增补近年来砌体结构领域成熟的新材料、新成果、新技术;
    3)简化砌体结构设计计算方法:
    4)补充砌体结构的裂缝控制措施和耐久性要求。
    修订期间,各章、节负责人进行了大量、系统的调研、试验、研究工作。在认真总结了2001规范在应用过程中的经验的同时,针对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高速发展而带来建筑结构体系的新变化;针对我国科学发展、节能减排、墙材革新、低碳绿色等基本战略的推进而涌现出来的砌体结构基本理论及工程应用领域的累累硕果及应用经验进行了必要的修订。修订期间我国经受了汶川、玉树大地震,编制组成员第一时间奔赴震区进行了砌体结构震害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专门针对砌体结构抗震设计部分修订的研讨会。如2008年10月8日~9日在上海同济大学召开了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第10章)修订研讨会;2009年8月1日~2日在北京召开修订阶段工作通报会,重点研究了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修订内容。2009年9月还在重庆召开了构造部分(第6章)修订初稿研讨会。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自2010年4月20日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示后,编制组将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和梳理,于2010年7月23日在哈尔滨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会后编制组将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2010年12月4日~5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持,召开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修订送审稿审查会。会议认为,修订送审稿继续保持2001版规范的基本规定是合适的,所增加、完善的新内容反映了我国砌体结构领域研究的创新成果和工程应用的实践经验,比2001版规范更加全面、更加细致、更加科学。新版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将使我给砌体结构设计提高到新的水平。
    2001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1规范的参编单位:湖南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庆建筑科学研究院、郑州工业大学、重庆建筑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云南省建筑技术发展中心、长沙交通学院、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深圳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沙中盛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
    2001规范主要起草人:苑振芳 施楚贤 唐岱新 严家熺 龚绍熙 徐 建 胡秋谷 王庆霖 周炳章 林文修 刘立新 骆万康 梁兴文 侯汝欣 刘 斌 何建罡 吴明舜 张 英 谢丽丽 梁建国 金伟良 杨伟军 李 翔 王凤来 刘 明 姜洪斌 何振文 雷 波 吴存修 肖亚明 张宝印 李 岗 李建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6《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
7《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1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0.1 无筋砌体矩形截面单向偏心受压构件(图D.0.1)承载力的影响系数φ,可按表D.0.1—1~表D.0.1—3采用或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T形截面受压构件的φ时,应以折算厚度hT代替(D.0.1—2)中的h。hT=3.5i,i为T形截面的回转半径。

图D.0.1单向偏心受压

    式中:e——轴向力的偏心距;
         h——矩形截面的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
         φ0——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α——与砂浆强度等级有关的系数,当砂浆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M5时,α等于0.0015;当砂浆强度等级等于M2.5时,α等于0.002;当砂浆强度等级f2等于0时,α等于0.009;
         β——构件的高厚比。

D.0.2 网状配筋砖砌体矩形截面单向偏心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φn,可按表D.0.2采用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φ0n——网状配筋砖砌体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ρ——配筋率(体积比)。

D.0.3 无筋砌体矩形截面双向偏心受压构件(图D.0.3)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一个方向的偏心率(eb/b或eh/h)不大于另一个方向的偏心率的5%时,可简化按另一个方向的单向偏心受压,按本规范第D .0.1条的规定确定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图D. 0.3 双向偏心受压

    式中:eb、eh——轴向力在截面重心x轴、y轴方向的偏心距,eb、eh宜分别不大于0.5x和0.5y;
        x、y——自截面重心沿x轴、y轴至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eib、eih——轴向力在截面重心x轴、y轴方向的附加偏心距。

表D.0.1—1 影响系数φ(砂浆强度等级≥M5)

表D.0.1—2 影响系数φ(砂浆强度等级M2.5)

表D.0.1—3 影响系数φ(砂浆强度等级0)

表D.0.2 影响系数φ

C.0.1 水平荷载(风荷载)作用下,刚弹性方案房屋墙、柱内力分析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并将两步结果叠加,得出最后内力:
    1 在平面计算简图中,各层横梁与柱连接处加水平铰支杆,计算其在水平荷载(风荷载)作用下无侧移时的内力与各支杆反力Ri(图C. 0.1a)。
    2 考虑房屋的空间作用,将各支杆反力Ri乘以由表4.2.4查得的相应空间性能影响系数ηi,并反向施加于节点上,计算其内力(图C. 0. 1b)。


图C. 0.1 刚弹性方案房屋的静力计算简图

B.0.1 各类砌体的强度平均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砌体的轴心抗压强度平均值应按表B.0.1—1中计算公式确定:

表B.0.1—1 轴心抗压强度平均值fm(MPa)

    注:1 k2在表列条件以外时均等于1;
        2 式中f1为块体(砖、石、砌块)的强度等级值;f2为砂浆抗压强度于均值。单位均以MPa计;
        3 混凝土砌块砌体的轴心抗压强度平均值,当f2>10MPa时,应乘系数1.1—0.01f2,MU20的砌体应乘系数0.95,且满足f1≥f2,f1≤20MPa。

    2 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平均值、弯曲抗拉强度平均值和抗剪强度平均值应按表B.0.1—2中计算公式确定:

表B. 0.1—2 轴心抗拉强度平均值ft,m、弯曲抗拉强度平均值ftm,m和抗剪强度平均值fv,m(MPa)

B.0.2 各类砌体的强度标准值按表B.0. 2—1~表B.0. 2—5采用:

表B.0. 2—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标准值fk(MPa)


表B.0. 2—2 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标准值fk(MPa)


表B.0. 2—3 毛石料砌体的抗压强度标准值fk(MPa)

表B.0. 2—4 毛石砌体的抗压强度标准值fk(MPa)

表B.0.2—5 沿砌体灰缝截面破坏时的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t,k、弯曲抗拉强度标准值ftm,k和抗剪强度标准值fv,k(MPa)

A. 0.1 石材按其加工后的外形规则程度,可分为料石和毛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料石:
        1)细料石:通过细加工,外表规则,叠砌面凹入深度不应大于10mm,截面的宽度、高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长度的1/4。
        2)粗料石:规格尺寸同上,但叠砌面凹入深度不应大于20mm。
        3)毛料石:外形大致方正,一般不加工或仅稍加修整,高度不应小于200mm,叠砌面凹入深度不应大于25mm。
    2 毛石:形状不规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A. 0.2 石材的强度等级,可用边长为70mm的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表示。抗压强度取三个试件破坏强度的平均值。试件也可采用表A. 0.2所列边长尺寸的立方体,但应对其试验结果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后方可作为石材的强度等级。

表A. 0.2 石材强度等级的换算系数

立方体边长(mm)2001501007050
换算系数1.431.281.1410.86

A. 0.3 石砌体中的石材应选用无明显风化的天然石材。

Ⅰ承载力计算

10.5.1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正截面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计算,但其抗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0.5.2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承载力计算时,底部加强部位的截面组合剪力设计值 VW,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 VW=1.6V (10. 5 2—1)
    2 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 VW=1.4V (10. 5 2—2)
    3 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 VW=1.2V (10. 5 2—3)
    4 当抗震等级为四级时, VW=1.0V (10. 5 2—4)
    式中:V——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抗震墙计算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10.5.3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剪跨比大于2时:

VW≤(1/γRE)0.2fgbh(10. 5 3—1)

    2 当剪跨比小于或等于2时:

VW≤(1/γRE)0.15fgbh(10. 5. 3—2)

10.5.4 偏心受压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vg——灌孔砌块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采用;
         M——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抗震墙计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
         N——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抗震墙计算截面的轴向力设计值,当时N>0.2fgbh,取N=0.2fgbh;
         A——抗震墙的截面面积,其中翼缘的有效面积,可按第9.2.5条的规定计算;
         AW——T形或I字形截面抗震墙腹板的截面面积,对于矩形截面取AW=A;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当λ≤1.5时,取λ=1.5;当λ≥2.2时,取λ=2.2;
         Ash——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水平分布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fyh——水平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g——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s——水平分布钢筋的竖向间距;
         γ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0.5.5 偏心受拉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 5. 5)
    注:当0.48fvgbh0—0.17N(AW/A)<0时,取0.48fvgbh0—0.17N(AW/A)=0

10.5.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和斜截面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连梁的有关规定;跨高比小于或等于2.5的连梁可采用配筋砌块砌体连梁,采用配筋砌块砌体连梁时,应采用相应的计算参数和指标;连梁的正截面承载力应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Ⅱ 构造措施

10.5.9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抗震墙底部加强区的高度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房屋底部两层的高度。
    1 抗震墙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构造应符合表10.5. 9—1的规定:

表10.5.9—1 抗震墙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构造

    注:1 水平分布钢筋宜双排布置,在顶层和底部加强部位,最大间距不应大于400mm;
        2 双排水平分布钢筋应设不小于φ6拉结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0mm。

    2 抗震墙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构造应符合表10.5.9—2的规定:

表10.5. 9—2 抗震墙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构造

    注:竖向分布钢筋宜采用单排布置,直径不应大于25mm,9度时配筋率不应小于0.2%。在顶层和底部加强部位。最大间距应适当减小。

10.5.10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4.11的规定外,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和轴压比大于0.4的其他部位的墙肢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的配筋范围:无翼墙端部为3孔配筋;“L”形转角节点为3孔配筋;“T”形转角节点为4孔配筋;边缘构件范围内应设置水平箍筋;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应符合表10.5.10的要求。

表10.5.10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注:1 边缘构件水平箍筋宜采用横筋为双筋的搭接点焊网片形式;
        2 当抗震等级为二、三级时,边缘构件箍筋应采用HRB400级或RRB400级钢筋;
        3 表中括号中数字为边缘构件采用混凝土边框柱时的配筋。

10.5.11 宜避免设置转角窗,否则,转角窗开间相关墙体尽端边缘构件最小纵筋直径应比表10.5.10的规定值提高一级,且转角窗开间的楼、屋面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板。

10.5.12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墙体的底部加强部位,一级(9度)不宜大于0.4,一级(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级不宜大于0.6,一般部位,均不宜大于0.6;
    2 短肢墙体全高范围,一级不宜大于0.50,二、三级不宜大于0.60;对于无翼缘的一字形短肢墙,其轴压比限值应相应降低0.1;
    3 各向墙肢截面均为3~5倍墙厚的独立小墙肢,—级不宜大于0.4,二、三级不宜大于0.5:对于无翼缘的一字形独立小墙肢,其轴压比限值应相应降低0.1。

10.5.13 配筋砌块砌体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楼层标高处,每道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均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宽度应为墙厚,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200mm;
    2 圈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应小于相应灌孔砌块砌体的强度,且不应小于C20;
    3 圈梁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墙中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且不应小于4φ12;基础圈梁纵筋不应小于4φ12;圈梁及基础圈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200mm;当圈梁高度大于300mm时,应沿梁截面高度方向设置腰筋,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直径不应小于φ10;
    4 圈梁底部入墙顶砌块孔洞内,深度不宜小于30mm;圈梁顶部应是毛面。

10.5.14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连梁的构造,当采用混凝土连梁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4.12条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有关地震区连梁的构造要求;当采用配筋砌块砌体连梁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 4.13条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梁上下水平钢筋锚入墙体内的长度,一、二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1.1la,三、四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la,且不应小于600mm;
    2 连梁的箍筋应沿梁长布置,并应符合表10. 5. 4的规定:

表10.5.14 连梁箍筋的构造要求

    注:h为连梁截面高度;加密区长度不小于600mm。

    3 在顶层连梁伸入墙体的钢筋长度范围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连梁不宜开洞。当需要开洞时,应在跨中梁高1/3处预埋外径不大于200mm的钢套管,洞口上下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3梁高,且不应小于200mm,洞口处应配补强钢筋并在洞周边浇筑灌孔混凝土,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

10.5.15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基础与抗震墙结合处的受力钢筋,当房屋高度超过50m或一级抗震等级时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Ⅰ 承载力计算

10.4. 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抗震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计算。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10.5节的规定计算。

10.4.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计算由地震剪力引起的柱端弯矩时,底层柱的反弯点高度比可取0.55。

10.4.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托梁和抗震墙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整:
    1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1.25和1.15采用。
    2 底部框架梁或托梁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内力调整。
    3 抗震墙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

10.4. 4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0.4.8条的构造要求,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砌体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Nf=VWHf/l              (10.4.4—1) 
Vf=VW                 (10.4.4—2)

    式中:Nf——框架柱的附加轴压力设计值;
         VW——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柱两侧有墙时可取二者的较大值;
         Hf、l——分别为框架的层高和跨度;
         Vf——框架柱的附加剪力设计值。
    2 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及两端框架柱,其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V——嵌砌砌体墙及两端框架柱剪力设计值;
        γREc ——底层框架柱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
         Muyc、Mlyc——分别为底层框架柱上下端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非抗震设计的有关公式取等号计算;
         H0——底层框架柱的计算高度,两侧均有砌体墙时取柱净高的2/3,其余情况取柱净高;
         γREw——嵌砌砌体抗震墙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Aw0——砌体墙水平截面的计算面积,无洞口时取实际截面的1.25倍,有洞口时取截面净面积,但不计入宽度小于洞口高度1/4的墙肢截面面积。

10.4.5 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托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梁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增大系数取为1.15;当为二级时,取为1.10;当为三级时,取为1.05;当为四级时,取为1.0。

Ⅱ 构造措施

10.4.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抗震墙的厚度和数量,应由房屋的竖向刚度分布来确定。当采用约束普通砖墙时其厚度不得小于240mm;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均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10.4.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的水平分布钢筋应采用双排布置;
    2 墙体的分布钢筋和边缘构件,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可根据墙体抗震等级,按10.5节关于底部加强部位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分布钢筋和边缘构件的规定设置。

10.4.8 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普通砖墙时,其构造除应同时满足10.2.6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长大于4m时和洞口两侧,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
    2 沿墙高每隔300mm设置28水平钢筋与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通长拉结网片,并锚入框架柱内;
    3 在墙体半高附近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宽度不应小于墙厚,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 4.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和钢筋混凝土托梁,其截面和构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当墙体在梁端附近有洞口时,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8;
    2 托梁上、下部纵向贯通钢筋最小配筋率,一级时不应小于0.4%,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0.3%;当托墙梁受力状态为偏心受拉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
    3 托梁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 托梁沿梁高每侧应设置不小于1φ14的通长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4.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对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及其构造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2 芯柱每孔插筋不应小于1φ14,芯柱间应沿墙高设置间距不大于400mm的4焊接水平钢筋网片;
    3 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沿纵横墙通长设置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6mm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10.4.11 过渡层墙体的材料强度等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b10;
    2 上部砌体墙的中心线宜同底部的托梁、抗震墙的中心线相重合。当过渡层砌体墙与底部框架梁、抗震墙不对齐时,应另设置托墙转换梁。并且应对底层和过渡层相关结构构件另外采取加强措施;
    3 托梁上过渡层砌体墙的洞口不宜设置在框架柱或抗震墙边框柱的正上方;
    4 过渡层应在底部框架柱、抗震墙边框柱、砌体抗震墙的构造柱或芯柱所对应处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并宜上下贯通。过渡层墙体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芯柱除按本规范第10.3.4条和10.3.5条规定外,砌块砌体墙体中部的芯柱宜均匀布置,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m;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其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4φ16,8度时不宜少于4φ18。芯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6,8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8。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5 过渡层的砌体墙,凡宽度不小于1.2m的门洞和2.1m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12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20mm×190mm)的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过渡层砖砌体墙,在相邻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隔360mm设置2φ6通长水平钢筋与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钢筋网片;过渡层砌块砌体墙,在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置φ4通长水平点焊钢筋网片;
    7 过渡层的砌体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

10.4.1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且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采用双排双向配筋,配筋率分别不应小于0.25%;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芯柱可靠连接。

10.4.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