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开放参观的历史名园、开放参观的古建博物馆、使用中的庙宇、开放参观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纪念性建筑、开放的复建古建筑等。

8.13.1 城市公共厕所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独立式、附属式公共厕所。


8.13.2 城市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3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4 宜在公共厕所旁另设1处无障碍厕所;
       5 厕所内的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6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7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8.12.1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内的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8.11.1 汽车加油加气站附属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宜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8.10.1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0.2 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8.9.1 汽车客运站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长途汽车站。


8.9.2 汽车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
      2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3 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 供旅客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5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 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窗口。


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8.8.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8.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间以下,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间~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8.4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 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 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 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 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2 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8.6.1 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


8.6.2 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的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 建筑的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 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 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并应满足赛事和观众的需要;
      7 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场馆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8 运动员浴室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9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都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1:1的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4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 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 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 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 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10 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1 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10.2及3.10.3条的有关规定;
12 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8.5.3 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