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医疗康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 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 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 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 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 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 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 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6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8.3.1 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 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8.3.3 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2.1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 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 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8.1.1 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车行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2 建筑基地的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3 建筑基地的主要人行通道当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1.5 当设有各种服务窗口、售票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时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8.1.7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

7.4.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7.4.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7.4.3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7.4.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4.5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7.4.6 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3.2 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7.3.3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


7.2.2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300mm时,当出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或3个以上,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3 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活动场、健身运动场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7.2.3 游步道及休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2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mm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设提示盲道;
      3 绿地及广场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7.2.4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林下铺装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m;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7.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7.1.2 居住区级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4.1 其他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4.2 其他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6.3.1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3.2 附属绿地中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和第7.2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