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2.2 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的售票处应设置低位售票窗口;
      2 低位售票窗口前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以及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6.2.3 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也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检票口;
      2 出入口检票口的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出入口设置车挡时,车挡间距不应小于900mm。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应结合公园绿地的主路设置,应能到达部分主要景区和景点,并宜形成环路,纵坡宜小于5%,山地公园绿地的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应小于8%;无障碍游览主园路不宜设置台阶、梯道,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应能连接主要景点,并和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相连,形成环路;小路可到达景点局部,不能形成环路时,应便于折返,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和小路的纵坡应小于8%;坡度超过8%时,路面应作防滑处理,并不宜轮椅通行;
      3 园路坡度大于8%时,宜每隔10.00m~20.0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4 紧邻湖岸的无障碍游览园路应设置护栏,高度不低于900mm;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6.2.5 游憩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或无障碍游览园路沿线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无障碍游憩区;
      2 无障碍游憩区应方便轮椅通行,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地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
      3 无障碍游憩区的广场树池宜高出广场地面,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应加箅子。


6.2.6 常规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主要出入口、主要景点和景区,无障碍游憩区内的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管理设施应为无障碍设施;
      2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设为无障碍游憩设施;
       2)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包括亭、廊、榭、花架等,若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入口应设置坡道,建筑室内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3)建筑院落的出入口以及院内广场、通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至少应设两个无障碍出入口,建筑院落的内廊或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
       4)码头与无障碍园路和广场衔接处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5)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桥面与园路、广场衔接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3 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卖店等的售货窗口应设置低位窗口;
       2)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等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轮椅席位;
       3)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应设有低位服务设施。
      4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大型园林建筑和主要游览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
       2)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小品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游客服务中心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
       4)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5 管理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有关规定。


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标识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应设置系统的指路牌、定位导览图、景区景点和园中园说明牌;
      3 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无障碍游览图;
      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6.2.8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的特殊要求:
      1 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并提供语音服务、盲文铭牌等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设施;
      2 绿地内展览区、展示区、动物园的动物展示区应设置便于乘轮椅者参观的窗口或位置。

6.1.1 城市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 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5.2.1 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2.2 城市广场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5.2.3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台阶、坡道相对应,宽度应为250mm~500mm;
      2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提示盲道相连接。


5.2.4 城市广场的地面有高差时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台阶的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2 当设置轮椅坡道有困难时。可设置无障碍电梯。


5.2.5 城市广场内的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5.2.6 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5.2.7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5.1.1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4.6.1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4.6.2 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构成标识引导系统。


4.6.3 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4.5.1 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时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4.5.2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3 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

4.4.1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 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2 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3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5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中间平台;
      6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4.4.3 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4.4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4.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的形式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4.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2.3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4.2.4 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为残障人士提供方便;
      2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3 设置屏幕信息服务设施,宜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信息服务;
      4 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 设置休息座椅时,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1.1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1.2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中人行系统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4.1.3 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