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 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3 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5 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7.2.2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
    2 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公共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可采用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
        3)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管理维护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
    5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6 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5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6.3.1 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 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3.5 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3.6 UPS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在TN-S供电系统中,UPS装置的交流输入端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6.2.1 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 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6.2.3 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2.4 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2.5 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交流输入电源的总相对谐波含量不宜超过10%。
    2 EPS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6.1.1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组容量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3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储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 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当有要求时,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并可通过BAS系统对其实时监控。
5 当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
6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7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除高层建筑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装置。

6.1.2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负荷大小和投入顺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应急负荷较大时,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机组台数宜为2~4台。当受并列条件限制,可实施分区供电。当用电负荷谐波较大时,应考虑其对发电机的影响。
2 在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柴油发电机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以及某些重要二级负荷的容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1)按稳定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启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启动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3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4 多台机组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5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6.1.3 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力求紧凑、保证安全及便于维护、检修。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宜横向布置,当受建筑场地限制时,也可纵向布置;
2)机房与控制室、配电室贴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与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室、配电室侧;
3)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净距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并不应小于表6.1.3-1及图6.1.3的规定。

表6.1.3-1 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净距(m)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图6.1.3 机组布置图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蓄电池宜靠近所属柴油机。
    4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风出口宜靠近且正对柴油机散热器;
        2)热风管与柴油机散热器连接处,应采用软接头;
        3)热风出口的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
        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当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
        5)当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需拐弯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
    6 机房进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2)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3)当周围对环境噪声要求高时,进风口宜做消声处理。
    7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并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宜设坡外排烟道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机房内的排烟管采用架空敷设时,室内部分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穿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8 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不宜超过表6.1.3-2的规定。

表6.1.3-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6.1.4 设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及其他电气设备宜选择防潮型产品。

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储油间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封闭式母线或矿物绝缘电缆;
    3 控制线路、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
    4 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和电力配线宜穿钢导管埋地敷设或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
    5 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

6.1.6 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应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
    2 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
    3 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

6.1.7 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00kW的装集式单台机组可不设控制室;单机容量大于500kW的多台机组宜设控制室。
    2 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采光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3 控制室内不应有油、水等管道通过,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4 控制室内的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0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8m。
    5 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6 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0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5m。

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一类高层建筑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30s内供电。
    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2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3 自启动机组的操作电源、机组预热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启动。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受市电停电的影响。
    4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电机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3)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电流。

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机组的中性点应经刀开关接地;当两台机组的中性导体存在环流时,应只将其中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
        3)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两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限流电抗器接地。
    2 发电机中性导体上的接地刀开关,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导体上可能出现的零序电流选择。
    3 采用电抗器限制中性导体环流时,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可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5%选择,阻抗值可按通过额定电流时其端电压小于10V选择。

6.1.10 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电力系统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可靠连锁。
    2 选择自启动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并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
        2)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
        3)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发出报警信号;
        4)应自动控制负荷的投入和切除;
        5)应自动控制附属设备及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3 机组并列运行时,宜采用手动准同期。当两台自启动机组需并车时,应采用自动同期,并应在机组间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6.1.11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40~64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h的燃油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6.1.12 柴油发电机房的照明、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各房间的照度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表6.1.12 机房各房间的照度

    2 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表6.1.12的规定,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
    3 机房内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5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6.1.13 当设计柴油发电机房时,给水排水、暖通和土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
        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2 暖通:
        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间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的设施;
        3)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13-1的规定;

表6.1.13-1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4)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自启动温度要求。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3 土建: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3-2的规定。

表6.1.13-2 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5.5.1 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0(6)kV电源线路及母线分段断路器等,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或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
    2 对于10(6)kV配出回路的断路器,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及以上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以下时,可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

5.5.2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220/380V所用电源可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当配变电所规模较大时,宜另设所用变压器,其容量不宜超过50kVA。当有两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 在采用交流操作的配变电所中,当有两路10(6)kV电源进线时,宜分别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当能从配变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能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当配变电所只有一路10(6)kV电源进线时,可只在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3 采用交流操作且容量能满足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宜引自电压互感器。
    4 采用电磁操动机构且仅有一路所用电源时,应专设所用变压器作为所用电源,并应接在电源进线开关的进线端。 
    5 重要的配变电所宜采用220V或110V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
    6 小型配变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5.4.1 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3 配变电所及其他重要的或有专门规定的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或绝缘电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场所,应采用耐油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4 计量单元的电流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电压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辅助单元的控制、信号等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电缆及电线截面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电流回路,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无可靠根据时,可按断路器的断流容量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2)对于电压回路,当全部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3%;
        3)对于操作回路,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10%标称电压;
        4)数字化仪表回路的电缆、电线截面应满足回路传导要求。
    5 屏(台)内与屏(台)外回路的连接、某些同名回路的连接、同一屏(台)内各安装单位的连接,均应经过端子排连接。
    屏(台)内同一安装单位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与互感器、单独设备的连接,可不经过端子排。
    对于电流回路,需要接入试验设备的回路、试验时需要断开的电压和操作电源回路以及在运行中需要停用或投入的保护装置,应装设必要的试验端子、试验端钮(或试验盒)、连接片或切换片,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属于不同安装单位或装置的端子,宜分别组成单独的端子排。
    6 在安装各种设备、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连锁接点、端子排和接地导体时,应在不断开一次线路的情况下,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工作。
    7 电压互感器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8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有一个接地点,并应在配电装置附近经端子排接地。
    9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且二次回路只允许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线上。
    10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开口三角绕组和有专门规定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接地导体上不应装设开关电器。当采用一相接地时,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应装在绕组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11 各独立安装单位二次回路的操作电源,应经过专用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变电所中,每一安装单位的保护回路和断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组单独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12 配变电所中重要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有经常监视操作电源的装置。断路器的分闸回路、重要设备和线路断路器的合闸回路,应装设监视回路完整性的监视装置。
    13 二次回路中的继电器可根据需要采用组合式继电器。

5.4.2 中央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配变电所控制(值班)室内设中央信号装置。中央信号装置应由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组成。预告信号可分为瞬时和延时两种。
    2 中央信号接线应简单、可靠。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1)对音响监视接线能实现亮屏或暗屏运行;
        2)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同时相应的位置指示灯闪光;
        3)发生故障时,能瞬时或延时发出预告音响,并以光字牌显示故障性质;
        4)能进行事故和预告信号及光字牌完好性的试验;
        5)能手动或自动复归音响,而保留光字牌信号;
        6)试验遥信事故信号时,能解除遥信回路。
    3 配变电所的中央事故及预告信号装置,宜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或手动复归音响。当主接线简单时,中央事故信号可不重复动作。
    4 配电装置就地控制的元件,应按各母线段、组别,分别发送总的事故和预告音响及光字牌信号。
    5 宜设“信号未复归”小母线,并发送光字牌信号。
    6 中央事故信号的所有设备宜集中装设在信号屏上。
    7 小型配变电所可设简易中央信号装置,并应具备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总的事故和预告音响及灯光信号的功能。
    8 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由具有数字显示的电子声光集中报警装置组成中央信号装置。
    9 当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可不设置或适当简化中央信号模拟屏。

5.3.1 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指示仪表、记录仪表、数字仪表、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及采用与计算机监控和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仪表等器件。
    2 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正确反映被测量回路的运行参数;
        2)应能随时监测被监测回路的绝缘状况。
    3 测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2)直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3)电量变送器输出侧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4 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级及2.5级的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2)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5 直流仪表配用的外附分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6 电量变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7 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被测量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满量程的70%。
    8 对多个同类型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
    9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1)配电变压器回路;
        2)无功补偿装置; 
        3)10(6)kV和1kV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4)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5)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6)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10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1)无功补偿装置;
        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电流;
        3)三相负荷不平衡幅度较大的1k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11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1)直流发电机;
        2)直流电动机;
        3)蓄电池组;
        4)充电回路;
        5)整流装置;
        6)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2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13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1)直流发电机;
        2)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3)蓄电池组;
        4)充电回路;
        5)整流装置;
        6)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4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15 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装置及回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16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
        1)1kV及以上的无功补偿装置; 
        2)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无功功率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7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电流的测量仪表。

5.3.2 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负荷下列规定:
    1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
        1)10(6)kV供配电线路;
        2)用电单位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3)需要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电动机;
        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2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无功电能表:
        1)无功补偿装置;
        2)用电单位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4 双向送、受电的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电量。当以两只电能表分别计量送、受电量时,应采用具有止逆器的电能表。

5.2.1 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 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短路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5 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
    6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7 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且应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并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8 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9 当用户10(6)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
    10 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11 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压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
    12 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
        2)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13 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的间接动作方式。
    14 10(6)kV系统采用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零序速断保护;
        2)零序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其信号应接入事故信号回路。

5.2.2 变压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变压器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2)绕组的匝间短路;
        3)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接地短路;
        5)过负荷;
        6)变压器温度升高;
        7)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
        8)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压力升高;
        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
        10)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2 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可燃性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因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3 对于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当壳内故障压力偏高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压力过高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4 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事故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6 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7 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当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且灵敏性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 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星形联结的变压器,叫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9 对于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10 对变压器温度及油压升高故障,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11 对于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压力升高,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2.3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
        2)过负荷;
        3)单相接地。
    2 线路的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装置由电流继电器构成时,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对于同一供配电系统的所有线路,电流互感器应接在相同的两相上;
        2)当线路短路使配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标称系统电压的50%~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短路;
        3)当过电流保护动作时限不大于0.5~0.7s,且没有本款第2项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3 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保护装置应装在线路的电源侧。
    4 对10(6)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可采用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5 对单相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
        2)对于有条件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线路,当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的选择性和灵敏性要求时,应装设动作于信号的单相接地保护;
        3)当不能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而单相接地保护能够躲过电流回路中不平衡电流的影响时,也可将保护装置接于三相电流互感器构成的零序回路中。
    6 对可能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5.2.4 并联电容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10(6)kV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2)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3)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4)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
        5)电容器组过电压;
        6)所连接的母线失电压。
    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3 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
        1)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对地电压不平衡保护;
        2)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3)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保护。
    5 对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第3款的规定装设保护,但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6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7 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失电压保护,当母线失电压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8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2.5 10(6)kV分段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分段母线宜在分段断路器处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电流速断保护;
        2)过电流保护。
    2 分段断路器电流速断保护仅在合闸瞬间投入,并应在合闸后自动解除。
    3 分段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应比出线回路的过电流保护增大一级时限。

5.2.6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装设:
        1)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2)变电所和配电所内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
        3)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
        4)变电所内有两台所用变压器;
        5)运行过程中某些重要机组有备用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保证在工作电源或设备断开后才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
        2)工作电源或设备上的电压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应延时动作;
        3)自动投入装置保证只动作一次;
        4)当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入到故障上时,自动投入装置应使其保护加速动作;
        5)手动断开工作电源或设备时,自动投入装置不应启动;
        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中,可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3 民用建筑中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多级设置时,上下级之间的动作应相互配合。

5.2.7 继电保护可根据需要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采用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宜采用开放式和分布式系统。

5.2.8 当所在的建筑物设有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时,继电保护装置应设置与BA系统相匹配的通信接口。

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 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和《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