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2 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3 机房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预留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电源和维修电源,电源宜从配电室(间)直接引来;
    4 电信间内应留有设备电源,其电源可靠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对电源可靠性的要求;
    5 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

23.4.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接地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2 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对于工作频率较低(小于30kHz)且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单点(S形)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较高(大于300kHz)且设备台数较多的机房,可采用多点(M形)接地方式;
    4 电信间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
    5 当各系统共用接地网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导体与接地网连接;
    6 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规范第11、12章中有关规定。

23.4.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应为1.0×107~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3.3.1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灰尘颗粒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时的灰尘颗粒数,应小于1.8×104粒;
    2 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3 机房的电磁环境应满足本规范第22.2.5条中的一级标准;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和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3.3.2 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机房的室内净高、荷载及地面、门窗等要求,应符合表23.3.2的规定;

续表23.3.2

    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2 当300A·h及以上容量的免维护电池需置于楼上时不应叠放;如需叠放时,应将其布置于粱上,并需另行计算楼板负荷;
        3 会议电视室最低净高一般为3.5m,当会议室较大时,应按最佳容积比来确定;其混响时间宜为0.6~0.8s;
        4 室内净高不含活动地板高度,是否采用活动地极,由工程设计决定,室内设备高度按2.0m考虑;
        5 电视会议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良好隔声性能的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其隔声量不低于50dB(A);电视会议室的内壁、顶棚、地面应作吸声处理,室内噪声不应超过35dB(A);
        6 电视会议室的装饰布置,严禁采用黑色和白色作为背景色。
    2 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宜为200~350mm;
    3 在机房附近未设公共卫生间时,应单设卫生间;
    4 电信间预留楼板孔洞应上下对齐,楼板孔洞布线后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5 电信间地面应略高于走廊地面,或设防水门坎;
    6 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23.3.3 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23.3.3的规定。

    注:1 进线室、电信间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 设有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3 电视会议室新鲜空气换气量应按每人≥30m3/h
        4 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高于75lx,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为3200K的三基色灯。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 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6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3.2.2 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是楼层电子信息系统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占用的建筑空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
    2 电信间位置宜上下层对位;应设独立的门,不宜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3 电信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3.2.3 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根据设备配置及工作运行要求,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2 机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S (23.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N (23.2.3-2)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台;
     N——机房内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3 机房及电信间不允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电缆等各种管线穿过;
    4 电信间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综合布线机柜时,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5m2
        2)无综合布线机柜时,可采用壁柜式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1.5m(宽)×0.8m(深)。

23.2.4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4 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机柜侧面离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 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6 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电视墙前面的距离,应满足观看视距的要求,电视墙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5倍。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7 除采用CMP等级阻燃线缆外,活动地板下引至各设备的线缆,应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中。
    8 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信间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电气、电子信息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电信间的两侧,并要求各种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2)电信间内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2~1.3m。

23.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4 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1. 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 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22.8.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

22.8.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网宜作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

22.8.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网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

22.8.4 保护接地导体、功能接地导体,宜分别接向总接地端子或接地极。

22.8.5 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接线。

22.8.6 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或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等接地形式。

22.8.7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采用金属带、扁平编织带和圆形截面电缆等。高频设备的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宜采用铜箔或铜质扁平编织带。

22.8.8 当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可用接地母线延伸,使信息技术装置可自建筑物内任一点以最短路径与其相连接。当此接地母线用于具有大量信息技术设备的建筑物内等电位联结网络时,宜做成一封闭环路。

22.8.9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22.8.10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邻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7.1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7.2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7.3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22.7.4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作等电位联结。

22.7.5 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7.6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管、槽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7.7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省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7.8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6.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处接地。

22.6.2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6.3 用于信号线的浪涌电压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口形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6.4 电缆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5.1 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5.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

22.5.3 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4.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22.4.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3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3.1-2的规定。

22.3.2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该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
    2 省级及以上政府办公建筑,银行总行、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宜在敏感医疗设备、重要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专用配电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3 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4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可不增大;
    5 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可与相导体等截面;
    6 有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上,宜设置滤波装置;或在此类设备的电源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的两倍;
    7 音乐厅及影剧院等建筑物中,舞台调光装置宜采取有效的谐波抑制措施;当未采取措施时,其供电线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积的两倍;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有条件时宜设有源滤波装置;
    8 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供电的专线,应按低阻抗馈电线路的要求进行设计;
    9 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配电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