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
        2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4  对身体健康有利,或对促进康复有效果时。

7.1.2  空调区宜集中布置。功能、温湿度基数、使用要求等相近的空调区宜相邻布置。

7.1.3  工艺性空调在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调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7.1.4  采用局部性空调能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调。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7.1.5  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舒适性空调,空调区与室外或空调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最大不应超过30Pa;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环境要求确定。

7.1.6  舒适性空调区建筑热工,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1.7  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表7.1.7中的规定值。


7.1.8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9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7.1.9的要求。


7.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波动范围大于等于±1.0℃时,外窗宜设置在北向;
        2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3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应设置在北向。

7.1.11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7.1.11的要求。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宜设置空气幕。


7.1.12  下列情况,宜对空调系统进行全年能耗模拟计算:
        1  对空调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和优化时;
        2  对空调系统节能措施进行评估时。

6.6.1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的矩形截面。风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6.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风管材料、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6.3  通风与空调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6.6.3采用。


6.6.4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风速宜按表6.6.4-1采用。自然通风的风道内风速宜按表6.6.4-2采用。


6.6.5  机械通风的进排风口风速宜按表6.6.5采用。


6.6.6  通风与空调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15%。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6.6.7  风管与通风机及空气处理机组等振动设备的连接处,应装设柔性接头,其长度宜为150mm~300mm。

6.6.8  通风、空调系统通风机及空气处理机组等设备的进风或出风口处宜设调节阀,调节阀宜选用多叶式或花瓣式。

6.6.9  多台通风机并联运行的系统应在各自的管路上设置止回或自动关断装置。

6.6.10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风管布置,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等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6.11  矩形风管采取内外同心弧形弯管时,曲率半径宜大于1.5倍的平面边长;当平面边长大于500mm,且曲率半径小于1.5倍的平面边长时,应设置弯管导流叶片。

6.6.12  风管系统的主干支管应设置风管测定孔、风管检查孔和清洗孔。

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4  输送空气温度超过80℃的通风管道,应采取一定的保温隔热措施,其厚度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6.6.15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6.6.17  当风管内可能产生沉积物、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风管应设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在风管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排液装置;当排除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排风系统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不小于0.005。

6.6.18  对于排除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其风管的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物顶端,且宜采用防雨风帽。屋面送、排(烟)风机的吸、排风(烟)口应考虑冬季不被积雪掩埋的措施。

6.5.1  通风机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风量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送、排风系统可附加5%~10%,排烟兼排风系统宜附加10%~20%;
        2  通风机采用定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在计算系统压力损失上宜附加10%~15%;
        3  通风机采用变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应以计算系统总压力损失作为额定压力;
        4  设计工况下,通风机效率不应低于其最高效率的90%;
        5  兼用排烟的风机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5.2  选择空气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和空气热回收装置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等的漏风量。系统允许漏风量不应超过第6.5.1条的附加风量。

6.5.3  通风机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时,应对其电动机的轴功率进行验算。

6.5.4  多台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时,宜选择相同特性曲线的通风机。

6.5.5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6.5.6  排风系统的风机应尽可能靠近室外布置。

6.5.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
        1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
        2  需防止空气热回收装置结露(冻结)和热量损失时;
        3  排出的气体在进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

6.5.8  通风机房不宜与要求安静的房间贴邻布置。如必须贴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消声隔振措施。

6.5.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6.5.10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6.4.1  大空间建筑及住宅、办公室、教室等易于在外墙上开窗并通过室内人员自行调节实现自然通风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4.2  复合通风中的自然通风量不宜低于联合运行风量的30%。复合通风系统设计参数及运行控制方案应经技术经济及节能综合分析后确定。

6.4.3  复合通风系统应具备工况转换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使用自然通风;
        2  当控制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启用机械通风;
        3  对设置空调系统的房间,当复合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关闭复合通风系统,启动空调系统。

6.4.4  高度大于15m的大空间采用复合通风系统时,宜考虑温度分层等问题。

6.3.1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3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采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3.4  住宅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
        2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3  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4  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6.3.5  公共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厨房相对于其他区域应保持负压,补风量应与排风量相匹配,且宜为排风量的80%~90%。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对机械补风采取加热措施;
        3  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排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18条的规定;
        4  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5  排风罩、排油烟风道及排风机设置安装应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外溢的措施。

6.3.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浴室宜设气窗;无条件设气窗时,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浴室、卫生间对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负压;
        2  公共卫生间、浴室及附属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确定。

6.3.7  设备机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风应满足设备工艺要求;
        2  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房设备间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应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夏季不宜高于35℃,冬季值班温度不应低于5℃;
           2)机械排风宜按制冷剂的种类确定事故排风口的高度。当设于地下制冷机房,且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排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
           3)氟制冷机房应分别计算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当机房内设备放热量的数据不全时,通风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4)氨冷冻站应设置机械排风和事故通风排风系统。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宜按183m3/(m2·h)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5)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燃气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3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4  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送风气流宜从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从变压器区排至室外。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当通风无法保障变配电室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5  泵房、热力机房、中水处理机房、电梯机房等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可按表6.3.7选用。


6.3.8  汽车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时,车库内CO最高允许浓度大于30mg/m3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2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室外排风口应设于建筑下风向,且远离人员活动区并宜作消声处理;
        3  送排风量宜采用稀释浓度法计算,对于单层停放的汽车库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并应取两者较大值。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4  可采用风管通风或诱导通风方式,以保证室内不产生气流死角;
        5  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
        6  严寒和寒冷地区,地下汽车库宜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
        7  车库内排风与排烟可共用一套系统,但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6.2.1  利用自然通风的建筑在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同时应考虑可利用的春秋季风向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  建筑群平面布置应重视有利自然通风因素,如优先考虑错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

6.2.2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噪声低、易于操作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严寒寒冷地区的进排风口还应考虑保温措施。

6.2.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

6.2.5  自然通风设计时,宜对建筑进行自然通风潜力分析,依据气候条件确定自然通风策略并优化建筑设计。

6.2.6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自然通风量的计算应同时考虑热压以及风压的作用。

6.2.7  热压作用的通风量,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室内发热量较均匀、空间形式较简单的单层大空间建筑,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2  住宅和办公建筑中,考虑多个房间之间或多个楼层之间的通风,可采用多区域网络法进行计算;
        3  建筑体形复杂或室内发热量明显不均的建筑,可按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6.2.8  风压作用的通风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别计算过渡季及夏季的自然通风量,并按其最小值确定;
        2  室外风向按计算季节中的当地室外最多风向确定;
        3  室外风速按基准高度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确定。当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时,应考虑当地地形条件及其梯度风、遮挡物的影响;
        4  仅当建筑迎风面与计算季节的最多风向成45°~90°角时,该面上的外窗或有效开口利用面积可作为进风口进行计算。

6.2.9  宜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被动通风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当常规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提供足够风量时,可采用捕风装置加强自然通风;
        2  当采用常规自然通风难以排除建筑内的余热、余湿或污染物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无动力风帽的接口直径宜与其连接的风管管径相同;
        3  当建筑物利用风压有局限或热压不足时,可采用太阳能诱导等通风方式。

6.1.1  当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6.1.2  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对于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1.4  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6条的要求。

6.1.5  对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1.7  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8  采用机械通风时,重要房间或重要场所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功能。

6.1.9  进入室内或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1.10  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1  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5.10.1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5.10.2  热量计量装置设置及热计量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和换热机房应设热量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做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设置一个共用的热量表;
        2  当热量结算点为楼栋或者换热机房设置的热量表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同一个热量结算点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3  当热量结算点为每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4  供暖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5.10.3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系统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
        2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5.10.4  新建和改扩建散热器室内供暖系统,应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他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高阻恒温控制阀;超过5层的垂直双管系统宜采用有预设阻力调节功能的恒温控制阀;
        2  单管跨越式系统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或三通恒温控制阀;
        3  当散热器有罩时,应采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4  恒温控制阀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测试报告,其调节性能等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的有关要求。

5.10.5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控制功能;室温控制器宜设在被控温的房间或区域内;自动控制阀宜采用热电式控制阀或自力式恒温控制阀。自动控制阀的设置可采用分环路控制和总体控制两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处,分路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房间或区域保持各自的设定温度值。自动控制阀也可内置于集水器中;
        2  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总供水管或集水器回水管上设置一个自动控制阀,控制整个用户或区域的室内温度。

5.10.6  热计量供暖系统应适应室温调控的要求;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不应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通过计算热力入口的压差变化幅度确定。

5.9.1  供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9.2  散热器供暖系统的供水和回水管道应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系统分开设置:
        1  通风与空调系统;
        2  热风供暖与热空气幕系统;
        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5  其他需要单独热计量的系统。

5.9.3  集中供暖系统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回水管道上应分别设置关断阀、温度计、压力表;
        2  应设置过滤器及旁通阀;
        3  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的调节方式,选择水力平衡装置;
        4  除多个热力入口设置一块共用热量表的情况外,每个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置热量表,且热量表宜设在回水管上。

5.9.4  供暖干管和立管等管道(不含建筑物的供暖系统热力入口)上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2  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3  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4  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应在连接共用立管的进户供、回水支管上设置关闭阀。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9.6  供暖系统水平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应有利于排气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的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当受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时,局部可无坡敷设,但该管道内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5.9.7  穿越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5.9.8  当供暖管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5.9.9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9.10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室内供暖管道应保温:
        1  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
        2  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导致无益热损失较大的空间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
        3  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

5.9.11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5.9.12  室内供暖系统总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大于室外热力网给定的资用压力降;
        2  应满足室内供暖系统水力平衡的要求;
        3  供暖系统总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取10%。

5.9.13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平衡要求及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流速不宜超过表5.9.13的限值。


5.9.14  热水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和垂直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串联跨越式供暖系统,应对热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9.15  供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应小于DN20,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

5.9.16  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控制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其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5.9.17  蒸汽供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5.9.18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

5.9.19  蒸汽供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式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1  闭式满管回水;
        2  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3  余压回水。

5.9.20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5.9.21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5.9.22  热水和蒸汽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5.8.1  对严寒地区公共建筑经常开启的外门,应采取热空气幕等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5.8.2  对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经常开启的外门,当不设门斗和前室时,宜设置热空气幕。

5.8.3  公共建筑热空气幕送风方式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5.8.4  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高于50℃;对高大外门,不宜高于70℃。

5.8.5  热空气幕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高大外门,不宜大于2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