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当居住建筑利用燃气供暖时,宜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规定。
5.7.2 户式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宜考虑生活习惯、建筑特点、间歇运行等因素进行附加。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7.4 户式燃气炉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热源要求;末端供水温度宜采用混水的方式调节。
5.7.5 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5.7.6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5.7.7 户式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循环泵的扬程应与末端散热设备相匹配。
5.7.8 户式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
分类: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736-2012
5.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6.3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6.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供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不同方向的侧上方。
5.6.5 布置全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6.7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 安装过滤网。
5.6.8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5.6.9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
5.5 电加热供暖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2 电供暖散热器的形式、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有关规定。
5.5.3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条的有关规定。
5.5.4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6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布置时应考虑家具位置的影响;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必须采取散热措施,且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应大于10W/m。
5.5.7 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功率应满足房间所需热负荷要求。在顶棚上布置电热膜时,应考虑为灯具、烟感器、喷头、风口、音响等预留安装位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4 热水辐射供暖
5.4.1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水温度宜满足表5.4.1-1的规定,供回水温差宜采用3℃~6℃。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5.4.1-2的规定。

5.4.2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应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表5.4.1-2的温度上限值;否则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他辅助供暖设备,减少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2 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热层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3 潮湿房间,填充层上或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
5.4.4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单独供暖时,宜首先考虑地面埋置方式,地面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埋置方式;毛细管网同时用于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时,宜首先考虑顶棚安装方式,顶棚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或地面埋置方式。
5.4.5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毛细管网辐射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6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4.7 在居住建筑中,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环路布置加热管。
5.4.8 加热管的敷设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5.4.9 每个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水器、集水器相连接。分水器、集水器内径不应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5.4.10 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5.4.11 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可用于层高为3m~30m建筑物的供暖。
5.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95℃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5.4.13 当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加强屋顶保温措施。
5.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应进行修正。辐射板安装角度的修正系数,应按表5.4.14进行确定;
2 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系统所需最小流量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5.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的比例按表5.4.15确定。

5.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供暖系统供、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5.4.17 布置全面供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人员活动区辐射照度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
2 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射板规格;
3 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
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
5 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5.3 散热器供暖
5.3.1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5.3.2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5.3.3 既有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4 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6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3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5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
6 高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用对流型散热器。
5.3.7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5.3.8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柱型(包括柱翼型)不宜超过20片;
2 细柱型不宜超过25片。
5.3.9 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3.11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5.3.12 供暖系统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非保温管道暗设时宜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影响。
5.3.13 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采用异侧连接的水平单管串联的连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当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时,散热器之间的上下连接管应与散热器接口同径。
5.2 热负荷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4 通风耗热量;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2.3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5.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5.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1 朝向修正率:
1)北、东北、西北按0~10%;
2)东、西按—5%;
3)东南、西南按—10%~—15%;
4)南按—15%~—30%。
注:1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1)一道门按65%×n;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5.2.8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2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5.2.11 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政策、节能环保和生活习惯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中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 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章确定。
5.1.5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5.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7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注:本表为冬季状况值。
5.1.9 对于有顶棚的坡屋面,当用顶棚面积计算其传热量时,屋面和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5.1.10 建筑物的热水供暖系统应按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水力平衡要求进行竖向分区设置。
5.1.11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集中供暖系统宜分南北向设置环路。
5.1.12 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4.2.1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4.2.2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4.2.3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4.2.4 采用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E及夏季大气压力,并按表4.2.4确定。

4.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1.1 主要城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对于附录A未列入的城市,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若基本观测数据不满足本节要求,其冬夏两季室外计算温度,也可按本规范附录B所列的简化方法确定。
4.1.2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4.1.3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4.1.4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4.1.5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4.1.6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干球温度。
4.1.7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小时的湿球温度。
4.1.8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4.1.9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4.1.10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4.1.11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4.1.12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调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工作的空调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室外计算参数。
4.1.13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4.1.14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4.1.15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4.1.16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4.1.17 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一般民用建筑供暖室外临界温度宜采用5℃。
4.1.18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30年。不足30年者,也可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
4.1.19 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1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用0.2m/s~0.5m/s。
3.0.4 供暖与空调的室内热舒适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4采用。

3.0.5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


3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