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供暖
        以前“供暖”习惯称为“采暖”。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采暖设计的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已由最早的侧重室内需求侧的“采暖”设计扩展到同时包含管网及热源的“供暖”设计;同时,考虑到与现行政府法规文件及管理规定用词一致,所以本规范统称“供暖”。

2.0.4  集中供暖
        除集中供暖外,其他供暖方式均为分散供暖。目前,分散供暖主要方式为电热供暖、户式燃气壁挂炉供暖、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户用烟气供暖(火炉、火墙和火炕等)等。楼用燃气炉供暖和楼用热泵供暖也属于集中供暖。集中供热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热源集中向一个城市或较大区域供应热能的方式。集中供热除供暖外,还包括生活热水和蒸汽的供应。

2.0.6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
        毛细管网一般由3.4mm×0.55mm或4.3mm×0.8mm的PPR或PERT塑料毛细管组成,其间隔为10mm~40mm。

2.0.14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中,温度是由高于室内设计露点温度的冷水通过辐射或对流形式的末端吸收显热来控制;绝对湿度由经过除湿处理的干空气(一般是新风)送入室内,吸收室内余湿来控制。

2.0.22  定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空调冷水系统末端设三通阀时,虽然用户侧流量改变,但对输配水系统而言,与末端无水路调节阀一样,仍处于定流量状态,故称定流量一级泵系统。

2.0.23  变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空调冷水系统末端设两通阀调节,无论冷水机组定流量,还是变流量,对输配水系统而言,循环水量均处于变流量状态,故称为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1.0.1  规范宗旨。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暖通空调系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如何通过合理选择系统与优化设计使其能耗降低,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巨大。

1.0.2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统两种。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系统。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空调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1.0.3  设计方案确定原则和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选择要求。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在工程投资中占有重要份额且运行能耗巨大,因此设计中应确定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规范从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十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0.6  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设备和管道布置要求。
        为了防止和减缓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物由于地震或土壤下沉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除应在建筑结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外,布置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分别采取防震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7  同施工验收规范衔接。
        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的施工图内容应与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保持一致。有特殊要求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图文件中必须有详尽说明,以利施工、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1.0.8  同其他标准规范衔接。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全国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或参照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设条文。本条强调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21日以第1270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8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9  《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
        10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
        11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K.0.1  空调设备与管道保温厚度可按表K.0.1-1~表K.0.1-3选用。

K.0.2  室内机房内空调设备与管道保冷厚度可按表K.0.2-1~表K.0.2-2中给出的厚度选用。

K.0.3  室外空调设备管道发泡橡塑和硬质聚氨酯泡塑保冷层防结露厚度可按下述方法确定:
        1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和管道内冷介质的温度,查表K.0.3得到对应的潮湿系数θ;
        2  查图K.0.3-1和图K.0.3-2得到绝热材料的最小防结露厚度;
        3  对最小防结露厚度进行修正,一般情况下发泡橡塑修正系数可取1.20,聚氨酯泡塑可取1.30。

K.0.4  空调风管绝热热阻与空调冷凝水管道保冷厚度可按表K.0.4-1和表K.0.4-2选用。

J.0.1  全负荷蓄冰时,蓄冰装置有效容量、蓄冰装置名义容量、制冷机标定制冷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J.0.2  部分负荷蓄冰时,蓄冰装置有效容量、蓄冰装置名义容量、制冷机标定制冷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J.0.3  若当地电力部门有其他限电政策时,所选蓄冰量的最大小时取冷量,应满足限电时段的最大小时冷负荷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H.0.1  北京、西安、上海及广州等代表城市外墙、屋面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lq、twlm,可按表H.0.1-1~表H.0.1-4采用。外墙、屋面类型及热工性能指标可按表H.0.1-5、表H.0.1-6采用。


H.0.2  外窗传热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lc,可按表H.0.2采用。


H.0.3  透过无遮阳标准玻璃太阳辐射冷负荷系数值CclC,可按表H.0.3采用。

H.0.4  夏季透过标准玻璃窗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最大值DJmax,可按表H.0.4采用。

F.0.1  多层和高层建筑,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F.0.2  渗透冷空气量可根据不同的朝向,按下列公式计算:


F.0.3 外门窗缝隙渗风系数、热压系数可按表F.0.3-1、表F.0.3-2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