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B.0.2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B.0.3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B.0.4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B.0.5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11.2.1  设备、管道及其配套的部、配件的材料应根据接触介质的性质、浓度和使用环境等条件,结合材料的耐腐蚀特性、使用部位的重要性及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11.2.2  除有色金属、不锈钢管、不锈钢板、镀锌钢管、镀锌钢板和铝板外,金属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防腐,宜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受环境大气的腐蚀。

11.2.3  涂层的底漆与面漆应配套使用。外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涂底漆。

11.2.4  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1.2.5  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有关氯离子含量的规定。

11.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3  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4  保冷材料的最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5  保温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  保冷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吸湿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造价低、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优先选用闭孔型材料和对异形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
        7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以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11.1.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11.1.5  设备与管道的保冷层厚度应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2  冷凝水管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防止表面结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11.1.6  当选择复合型风管时,复合型风管绝热材料的热阻应符合附录K中相关要求。

11.1.7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2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10.3.1  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10.3.2  对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转速大于1500r/min时,根据环境需求和设备振动的大小,亦可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10.3.3  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2  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载荷;
        3  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  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10.3.4  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计入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  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
        3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4  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允许工作荷载;
        5  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一定厚度的弹性隔振垫。
    注:橡胶隔振器应避免太阳直接辐射或与油类接触。

10.3.5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宜加大隔振台座质量及尺寸:
        1  设备重心偏高;
        2  设备重心偏离中心较大,且不易调整;
        3  不符合严格隔振要求的。

10.3.6  冷(热)水机组、空调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宜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消锤式止回阀。

10.3.7  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10.3.8  在有噪声要求严格的房间的楼层设置集中的空调机组设备时,应采用浮筑双隔振台座。

10.2.1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依据产品的实测数值。

10.2.2  气流通过直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计算确定。
    注:对于直风管,当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自然衰减量。

10.2.3  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0.2.4  选择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2.5  消声设备的布置应考虑风管内气流对消声能力的影响。消声设备与机房隔墙间的风管应采取隔声措施。

10.2.6  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时,管道与围护结构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具备防火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10.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0.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措施。

10.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其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0.1.5选用。


10.1.6  通风、空调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10.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1.8  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