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 空调冷热源及其水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冷水机组蒸发器进、出口水温、压力;
2 冷水机组冷凝器进、出口水温、压力;
3 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压力;
4 分、集水器温度、压力(或压差);
5 水泵进出口压力;
6 水过滤器前后压差;
7 冷水机组、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状态。
9.5.2 蓄冷(热)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蓄冷(热)装置的进、出口介质温度;
2 电锅炉的进、出口水温;
3 蓄冷(热)装置的液位;
4 调节阀的阀位;
5 蓄冷(热)量、供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
6 故障报警。
9.5.3 冷水机组宜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采用自动方式运行时,冷水系统中各相关设备及附件与冷水机组应进行电气连锁,顺序启停。
9.5.4 冰蓄冷系统的二次冷媒侧换热器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9.5.5 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冷水机组定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的旁通调节阀应采用压差控制。压差测点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的规定。
9.5.6 二级泵和多级泵空调水系统中,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水泵运行台数宜采用流量控制方式;水泵变速宜根据系统压差变化控制。
9.5.7 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冷水机组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供、回水管之间的旁通调节阀可采用流量、温差或压差控制;
2 水泵的台数和变速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9.5.6条的要求;
3 应采用精确控制流量和降低水流量变化速率的控制措施。
9.5.8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控制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风机开启台数或转速宜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
2 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应根据冷水机组最低冷却水温度调节旁通水量;
3 可根据水质检测情况进行排污控制。
9.5.9 集中监控系统与冷水机组控制器之间宜建立通信连接,实现集中监控系统中央主机对冷水机组运行参数的检测与监控。
分类: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736-2012
9.4 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4.1 空调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室内、外空气的温度;
2 空气冷却器出口的冷水温度;
3 空气加热器出口的热水温度;
4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的越限报警;
5 风机、水泵、转轮热交换器、加湿器等设备启停状态。
9.4.2 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多工况运行的监控设计。
9.4.3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1℃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5%的空调系统,当水冷式空气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度、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
9.4.4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的控制由送风温度或/和送风量的调节实现,应根据空调系统的类型和工况进行选择;
2 送风温度的控制应通过调节冷却器或加热器水路控制阀和/或新、回风道调节风阀实现。水路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6条的规定,且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需要控制混风温度时风阀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当采用加湿处理时,加湿量应按室内湿度要求和热湿负荷情况进行控制。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露点温度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湿度;
5 过渡期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方式运行。
9.4.5 新风机组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机组水路电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8.5.6条的要求,且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
2 水路电动阀的控制和调节应保证需要的送风温度设定值,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根据新风承担室内负荷情况进行确定;
3 当新风系统进行加湿处理时,加湿量的控制和调节可根据加湿精度要求,采用送风湿度恒定或室内湿度恒定的控制方式。
9.4.6 风机盘管水路电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8.5.6条的要求,并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9.4.7 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保护控制。
9.4.8 空调系统空气处理装置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应设冷热转换装置。冬季和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的风口应设置冬夏转换装置。转换装置的控制可独立设置或作为集中监控系统的一部分。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9.3 供暖通风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3.1 供暖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供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2 过滤器的进出口静压差;
3 水泵等设备的启停状态;
4 热空气幕的启停状态。
9.3.2 热水集中供暖系统的室温调控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有关规定。
9.3.3 通风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通风机的启停状态;
2 可燃或危险物泄漏等事故状态;
3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的越限报警。
9.3.4 事故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泄漏、事故等探测器连锁开启,并宜在工作地点设有声、光等报警状态的警示。
9.3.5 通风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房间风量平衡、温度、压力、污染物浓度等要求;
2 宜根据房间内设备使用状况进行通风量的调节。
9.3.6 通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相关现行消防规范和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9.2 传感器和执行器
9.2.1 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为目的时,宜选择温度开关、压力开关、风流开关、水流开关、压差开关、水位开关等以开关量形式输出的传感器,不宜使用连续量输出的传感器;
2 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3 易燃易爆环境应采用防燃防爆型传感器。
9.2.2 温度、湿度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湿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宜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1.5倍,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2 供、回水管温差的两个温度传感器应成对选用,且温度偏差系数应同为正或负;
3 壁挂式空气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风道内温度、湿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不应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插入式水管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测头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区范围内,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水滴;
4 机器露点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及二次回风的影响。
9.2.3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工作压力(压差)应大于该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压差)的1.5倍,量程宜为该点压力(压差)正常变化范围的1.2~1.3倍;
2 在同一建筑层的同一水系统上安装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于同一标高;
3 测压点和取压点的设置应根据系统需要和介质类型确定,设在管内流动稳定的地方并满足产品需要的安装条件。
9.2.4 流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传感器量程宜为系统最大工作流量的1.2~1.3倍;
2 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前后应有保证产品所要求的直管段长度或其他安装条件;
3 应选用具有瞬态值输出的流量传感器;
4 宜选用水流阻力低的产品。
9.2.5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权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调节性能和输送能耗的影响,宜取0.3~0.7。阀权度应按下式计算:

2 调节阀的流量特性应根据调节对象特性和阀权度选择,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水路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阀门;
2)水路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阀门;
3)蒸汽两通阀,当阀权度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阀权度小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阀门。
3 调节阀的口径应根据使用对象要求的流通能力,通过计算选择确定。
9.2.6 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三通分流阀不应作三通混合阀使用;三通混合阀不宜作三通分流阀使用。
9.2.7 当仅以开关形式用于设备或系统水路切换时,应采用通断阀,不得采用调节阀。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与监控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要求、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系统规模大,制冷空调设备台数多且相关联各部分相距较远时,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设备或系统。
9.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参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
2 用于设备和系统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宜进行检测;
3 检测仪表的选择和设置应与报警、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监视等内容综合考虑,不宜重复设置,就地检测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
9.1.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通过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实现远距离与就地手动控制之间的转换;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的状态应为监控系统的检测参数之一。
9.1.4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由集中监控系统实现;
2 当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为自控系统的一部分或独立设置;
3 当无集中监控或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应设置专门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5 应计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9.1.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以与现场测量仪表相同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保证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2 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应能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能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停和调节;
4 应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立操作者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宜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数据共享的集成接口。
9.1.7 防排烟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按消防设置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通风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
9.1.8 有特殊要求的冷热源机房、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8.11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
8.11.1 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蒸汽、热水)供热的空调系统,宜设换热机房,通过换热器进行间接供热。锅炉房、换热机房应设置计量表具。
8.11.2 换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高效、紧凑、便于维护管理、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其类型、构造、材质与换热介质理化特性及换热系统使用要求相适应;
2 热泵空调系统,从低温热源取热时,应采用能以紧凑形式实现小温差换热的板式换热器;
3 水-水换热器宜采用板式换热器。
8.11.3 换热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热器总台数不应多于四台。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换热器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非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换热器的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2 换热器的总换热量应在换热系统设计热负荷的基础上乘以附加系数,宜按表8.11.3取值,供暖系统的换热器还应同时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
3 供暖系统的换热器,一台停止工作时,剩余换热器的设计换热量应保障供热量的要求,寒冷地区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严寒地区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70%。

8.11.4 当换热器表面产生污垢不易被清洁时,宜设置免拆卸清洗或在线清洗系统。
8.11.5 当换热介质为非清水介质时,换热器宜设在独立房间内,且应设置清洗设施及通风系统。
8.11.6 汽水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8.11.7 锅炉房的设置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8.11.8 锅炉房及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与锅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2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 锅炉房锅炉总台数不宜过多,全年使用时不应少于两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于两台;
5 其中一台因故停止工作时,剩余锅炉的设计换热量应符合业主保障供热量的要求,并且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供热(包括供暖和空调供热),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分别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和70%。
8.11.9 除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外,其余热负荷应以热水锅炉为热源。当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1.4MW时,可采用蒸汽锅炉。
8.11.10 锅炉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当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8.11.11 当采用真空热水锅炉时,最高用热温度宜小于或等于85℃。
8.11.12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8.11.13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8.11.15 锅炉房、换热机房的设计补水量(小时流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补水泵设置应符合本规范8.5.16条规定。
8.11.16 闭式循环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8.5.18条规定。当采用对系统含氧量要求严格的散热器设备时,宜采用能容纳膨胀水量的闭式定压方式或进行除氧处理。
8.10 制冷机房
8.10.1 制冷机房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宜设在空调负荷的中心;
2 宜设置值班室或控制室,根据使用需求也可设置维修及工具间;
3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必要时设置事故通风;值班室或控制室的室内设计参数应满足工作要求;
4 机房应预留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
5 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6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7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8 当冬季机房内设备和管道中存水或不能保证完全放空时,机房内应采取供热措施,保证房间温度达到5℃以上。
8.10.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小于1.5m;
2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m;
3 宜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小于1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制冷剂室外泄压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或杂物进入泄压管的装置;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在紧急情况下,能将机组氨液溶于水中,并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罐或水池。
8.10.4 直燃吸收式机组机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及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 宜单独设置机房;不能单独设置机房时,机房应靠建筑物的外墙,并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h防爆墙和耐火极限大于1.5h现浇楼板与相邻部位隔开;当与相邻部位必须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 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4 燃气直燃型制冷机组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机房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 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6 不应设置吊顶;
7 烟道布置不应影响机组的燃烧效率及制冷效率。
8.9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8.9.1 采用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时,应优化系统配置,满足能源梯级利用的要求。
8.9.2 设备配置及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以冷、热负荷定发电量;
2 优先满足本建筑的机电系统用电。
8.9.3 余热利用设备及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余热直接回收利用的方式;
2 余热利用设备最低制冷容量,不应低于发电机满负荷运行时产生的余热制冷量。
8.8 区域供冷
8.8.1 区域供冷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分布式能源站、热电厂等余热作为制冷能源。
8.8.2 采用区域供冷方式时,宜采用冰蓄冷系统。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时,不宜小于7℃;
2 采用冰蓄冷系统时,不应小于9℃。
8.8.3 区域供冷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设的不同阶段及用户的使用特点进行冷负荷分析,并确定同时使用系数和系统的总装机容量;
2 应考虑分期投入和建设的可能性;
3 区域供冷站宜位于冷负荷中心,且可根据需要独立设置;供冷半径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应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及能源管理优化系统。
8.8.4 区域供冷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侧的共用输配管网和用户管道应按变流量系统设计。各段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其所负担的建筑或区域的最大逐时冷负荷,并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2 区域供冷系统管网与建筑单体的空调水系统规模较大时,宜采用用户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的方式;规模较小时,可根据水温、系统压力和管理等因素,采用用户设置换热器间接供冷或采用直接串联的多级泵系统;
3 应进行管网的水力工况分析及水力平衡计算,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管网的计算比摩阻。管网设计的最大水流速不宜超过2.9m/s。当各环路的水力不平衡率超过15%时,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
4 供冷管道宜采用带有保温及防水保护层的成品管材。设计沿程冷损失应小于设计输送总冷量的5%;
5 用户入口应设有冷量计量装置和控制调节装置,并宜分段设置用于检修的阀门井。
8.7 蓄冷与蓄热
8.7.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1 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或有其他用电鼓励政策时;
2 空调冷、热负荷峰值的发生时刻与电力峰值的发生时刻接近、且电网低谷时段的冷、热负荷较小时;
3 建筑物的冷、热负荷具有显著的不均匀性,或逐时空调冷、热负荷的峰谷差悬殊,按照峰值负荷设计装机容量的设备经常处于部分负荷下运行,利用闲置设备进行制冷或供热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时;
4 电能的峰值供应量受到限制,以至于不采用蓄冷系统能源供应不能满足建筑空气调节的正常使用要求时;
5 改造工程,既有冷(热)源设备不能满足新的冷(热)负荷的峰值需要,且在空调负荷的非高峰时段总制冷(热)量存在富裕量时;
6 建筑空调系统采用低温送风方式或需要较低的冷水供水温度时;
7 区域供冷系统中,采用较大的冷水温差供冷时;
8 必须设置部分应急冷源的场所。
8.7.2 蓄冷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一个蓄冷—释冷周期的逐时空调冷负荷,且应考虑间歇运行的冷负荷附加;
2 应根据蓄冷—释冷周期内冷负荷曲线、电网峰谷时段以及电价、建筑物能够提供的设置蓄冷设备的空间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全负荷蓄冷或部分负荷蓄冷。
8.7.3 冰蓄冷装置和制冷机组的容量,应保证在设计蓄冷时段内完成全部预定的冷量蓄存,并宜按照附录J的规定确定。冰蓄冷装置的蓄冷和释冷特性应满足蓄冷空调系统的需求。
8.7.4 冰蓄冷系统,当设计蓄冷时段仍需供冷,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配置基载机组:
1 基载冷负荷超过制冷主机单台空调工况制冷量的20%时;
2 基载冷负荷超过350kW时;
3 基载负荷下的空调总冷量(kWh)超过设计蓄冰冷量(kWh)的10%时。
8.7.5 冰蓄冷系统载冷剂选择及管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的有关规定。
8.7.6 采用冰蓄冷系统时,应适当加大空调冷水的供回水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冷水直接进入建筑内各空调末端时,若采用冰盘管内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若采用冰盘管外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8℃,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2 当建筑空调水系统由于分区而存在二次冷水的需求时,若采用冰盘管内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一次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若采用冰盘管外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一次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3 当空调系统采用低温送风方式时,其冷水供回水温度,应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4 采用区域供冷时,温差要求应符合第8.8.2条的要求。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m;
2 当空调水系统最高点高于蓄冷(或蓄热)水池设计水面时,宜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当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如果采用直接供冷(热)方式,水路设计应采用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3 蓄冷水池与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