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1 锅炉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1 汽包水位过低和过高;
    2 汽包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3 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4 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5 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6 炉排故障停转。

24.4.2 各辅机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
    1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2 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24.4.3 燃煤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炉排之间,应装设电气连锁装置,并能按顺序启动或停车。

24.4.4 燃煤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引风机和燃料供应。

24.4.5 连续机械化运煤、除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并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延时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达到皮带机空载停机。

24.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1 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
    2 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

24.1.2 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

24.1.3 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

24.1.4 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
    2 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
    3 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道、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

24.1. 5 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锅炉及管道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况并在事故时进行分析的主要参数; 
    2 用以进行经济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参数;
    3 用于经济核算的流量参数应设积算器,当用计算机对流量参数进行积算时,可不设置积算器。

24.1.6 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参数指示仪表1级、记录仪表0.5级;
    2 经济考核仪表0.5级;
    3 一般参数指示仪表1.5级、就地指示仪表1.5~2.5级。

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23.4.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2 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3 机房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预留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电源和维修电源,电源宜从配电室(间)直接引来;
    4 电信间内应留有设备电源,其电源可靠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对电源可靠性的要求;
    5 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

23.4.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接地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2 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对于工作频率较低(小于30kHz)且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单点(S形)接地方式;对于工作频率较高(大于300kHz)且设备台数较多的机房,可采用多点(M形)接地方式;
    4 电信间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
    5 当各系统共用接地网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导体与接地网连接;
    6 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规范第11、12章中有关规定。

23.4.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应为1.0×107~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 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6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3.2.2 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是楼层电子信息系统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占用的建筑空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
    2 电信间位置宜上下层对位;应设独立的门,不宜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3 电信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3.2.3 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根据设备配置及工作运行要求,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2 机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S (23.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N (23.2.3-2)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台;
     N——机房内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3 机房及电信间不允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电缆等各种管线穿过;
    4 电信间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综合布线机柜时,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5m2
        2)无综合布线机柜时,可采用壁柜式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1.5m(宽)×0.8m(深)。

23.2.4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4 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机柜侧面离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 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6 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电视墙前面的距离,应满足观看视距的要求,电视墙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5倍。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7 除采用CMP等级阻燃线缆外,活动地板下引至各设备的线缆,应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中。
    8 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信间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电气、电子信息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电信间的两侧,并要求各种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2)电信间内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2~1.3m。

23.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4 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23.1.4 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1. 5 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 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22.8.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

22.8.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网宜作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

22.8.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网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

22.8.4 保护接地导体、功能接地导体,宜分别接向总接地端子或接地极。

22.8.5 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接线。

22.8.6 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或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等接地形式。

22.8.7 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采用金属带、扁平编织带和圆形截面电缆等。高频设备的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宜采用铜箔或铜质扁平编织带。

22.8.8 当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可用接地母线延伸,使信息技术装置可自建筑物内任一点以最短路径与其相连接。当此接地母线用于具有大量信息技术设备的建筑物内等电位联结网络时,宜做成一封闭环路。

22.8.9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22.8.10 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邻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7.1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7.2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7.3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22.7.4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作等电位联结。

22.7.5 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7.6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管、槽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7.7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省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7.8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6.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处接地。

22.6.2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6.3 用于信号线的浪涌电压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口形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6.4 电缆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5.1 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5.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

22.5.3 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